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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十六条 间谍 一、尽管有各公约或本议定书的任何其他规定,在从事间谍行为时落于敌方权力下的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任何人员,不应享受战俘身份的权利,而得予以间谍的待遇。 二、在敌方控制领土内为冲突一方搜集或企图搜集情报的该方武装部队人员,如果在其行事时穿着其武装部队的制服,即不应视为从事间谍行为。 三、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人员,如果是敌方占领领土的居民而在该领土内为其所依附的冲突一方搜集或企图搜集具有军事价值的情报,除其通过虚假行为或故意以秘密方式搜集或企图搜集情报外,即不应视为从事间谍行为。而且,这类居民除在从事间谍行为时被俘外,不应丧失其享有战俘身份的权利,并不得予以间谍的待遇。 四、冲突一方武装部队人员,如果不是敌方占领领土的居民而在该领土内从事间谍行为,除在重返其所属武装部队前被俘外,不应丧失其享有战俘身份的权利,并不得予以间谍的待遇。 第四十七条 外国雇佣兵 一、外国雇佣兵不应享有作为战斗员或成为战俘的权利。 二、外国雇佣兵是具有下列情况的任何人: (一)在当地或外国特别征募以便在武装冲突中作战; (二)事实上直接参加敌对行动; (三)主要以获得私利的愿望为参加敌对行动的动机,并在事实上冲突一方允诺给予远超过对该方武装部队内具有类似等级和职责的战斗员所允诺或付给的物质报偿; (四)既不是冲突一方的国民,又不是冲突一方所控制的领土的居民; (五)不是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人员;而且 (六)不是非冲突一方的国家所派遣作为其武装部队人员执行官方职务的人。 第四部平民居民 第一编防止敌对行动影响的一般保护 第一章 基本规则和适用范围 第四十八条 基本规则 为了保证对平民居民和民用物体的尊重和保护,冲突各方无论何时均应在平民居民和战斗员之间和在民用物体和军事目标之间加以区别,因此,冲突一方的军事行动仅应以军事目标为对象。 第四十九条 攻击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一、“攻击”是指不论在进攻或防御中对敌人的暴力行为。 二、本议定书关于攻击的规定,适用于不论在什么领土内的一切攻击,包括在属于冲突一方但在敌方控制领土内的攻击。 三、本段的规定,适用于可能影响平民居民、平民个人或民用物体的任何陆战、空战或海战。这些规定还适用于从海上或空中对陆地目标的任何攻击,但不影响适用于海上或空中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 四、本段的规定是对第四公约、特别是该公约第二部以及对缔约各方有拘束力的其他国际协定关于人道主义保护的规则的补充,也是对有关保护平民和保护陆地上、海上及空中民用物体免受敌对行动影响的其他国际法规则的补充。 第二章 平民和平民居民 第五十条 平民和平民居民的定义 一、平民是指不属于第三公约第四条(子)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六项及本议定书第四十三条所指各类人中任何一类的人。遇有对任何人是否平民的问题有怀疑时,这样的人应视为平民。 二、平民居民包括所有作为平民的人。 三、在平民居民中存在有不属于平民的定义范围内的人,并不使该平民居民失去其平民的性质。 第五十一条 对平民居民的保护 一、平民居民和平民个人应享受免受军事行动所产生的危险的一般保护。为了实现这项保护,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遵守对适用的其他国际法规则所附加的下列各项规则。 二、平民居民本身以及平民个人,不应成为攻击的对象。禁止以在平民居民中散布恐怖为主要目的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 三、平民除直接参加敌对行动并在直接参加敌对行动时外,应享受本编所给予的保护。 四、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不分皂白的攻击是: (一)不以特定军事目标为对象的攻击; (二)使用不能以特定军事目标为对象的作战方法或手段;或 (三)使用其效果不能按照本议定书的要求加以限制的作战方法或手段;而因此,在上述每个情形下,都是属于无区别地打击军事目标和平民或民用物体的性质的。 五、除其他外,下列各类攻击,也应视为不分皂白的攻击: (一)使用任何将平民或民用物体集中的城镇、乡村或其他地区内许多分散而独立的军事目标视为单一的军事目标的方法或手段进行轰击的攻击;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