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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十六条 对妇女的保护 第七十七条 对儿童的保护 第七十八条 儿童的撤退 第三章 新闻记者 第七十九条 对新闻记者的保护措施 第五部各公约和本议定书的执行 第一编总则 第八十条 执行措施 第八十一条 红十字会和其他人道主义组织的活动 第八十二条 武装部队中法律顾问 第八十三条 传播 第八十四条 适用规则 第二编破坏各公约和本议定书的行为的取缔 第八十五条 破坏本议定书的行为的取缔 第八十六条 不作为 第八十七条 司令官的职责 第八十八条 刑事事项上互助 第八十九条 合作 第九十条 国际实况调查委员会 第九十一条 责任 第六部最后规定 第九十二条 签字 第九十三条 批准 第九十四条 加入 第九十五条 生效 第九十六条 本议定书生效时条约关系 第九十七条 修正 第九十八条 附件一的修订 第九十九条 退约 第一百条 通知 第一百零一条登记 第一百零二条作准文本 序文 缔约各方, 宣布其愿见和平普及于各国人民之间的热望, 回顾到每个国家有义务按照联合国宪章,在其国际关系上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侵害任何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然而认为有必要重申和发展关于保护武装冲突受难者的规定,并补充旨在加强适用这些规定的措施, 深信本议定书或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的内容均不能解释为使任何侵略行为或任何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武力使用为合法或予以认可, 并重申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必须在一切情况下充分适用于受这些文件保护的一切人,不得以武装冲突的性质或起因为依据或以冲突各方所赞助的或据称为各方所致力的目标为依据而加以不利区别, 议定如下: 第一部总则 第一条 一般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缔约各方承诺,在一切情况下,尊重本议定书并保证本议定书被尊重。 二、在本议定书或其他国际协定所未包括的情形下,平民和战半员仍受来源于既定习惯、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要求的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支配。 三、本议定书补充1949年8月12日关于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四公约,应适用于各公约共同第二条所指的各场合。 四、上款所指的场合,包括各国人民在行使庄严载入联合国宪章和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自决权中,对殖民统治和外国占领以及对种族主义政权作战的武装冲突。 第二条 定义 为了本议定书的目的: 一、“第一公约”、“第二公约”、“第三公约”和“第四公约”分别指:1949年8月12日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8月12日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各公约”是指1949年8月12日关于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四公约; 二、“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是指冲突各方作为缔约各方订立的国际协定所载的适用于武装冲突的规则和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公认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三、“保护国”是指经冲突一方提名和敌方接受并同意行使各公约和本议定书所赋予保护国的职务的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一方的国家; 四、“代替组织”是指按照第五条代替保护国行事的组织。 第三条 适用的开始和终止 在不妨碍不论何时均可适用的规定的条件下: 一、各公约和本议定书应自本议定书第一条所指的任何场合发生时开始适用; 二、在冲突各方领土内,于军事行动全面结束时,各公约和本议定书应终止适用,在被占领领土内,则于占领终止时终止适用,但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嗣后予以最后释放、遣返或安置的人除外。这类人在最后释放、遣返或安置前,应继续享受各公约和本议定书有关规定的利益。 第四条 冲突各方的法律地位 各公约和本议定书的适用,以及这些文件所规定的协定的订立,均不应影响冲突各方的法律地位。领土的占领或各公约和本议定书的适用均不应影响有关领土的法律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