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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理事会应以非约束性的建议方式对技术适用性表达其意见,并应向大会提出有关经济危害的意见。 (3)大会应在本条规定的程序开始之日起九个月之内,以非约束性的建议方式表达其意见。为此,可以举行大会的特别会议。 (4)按第(1)款的通知,包括提供有关技术资料以及随后与本组织的协商,应考虑到国际电信联盟的《无线电规则》中的有关规定。 (5)本条不适用于为了国家安全目的而建立、取得、使用或扩建的其它空间段设施或者在本公约生效前已签定了合同、建立、取得或使用的空间段设施。 第九条 机构 本组织的机构是: (a)大会。 (b)理事会。 (c)以总干事为首的执行局。 第十条 大会--组成及会议 (1)大会由全体缔约国组成。 (2)大会的例会应每两年举行一次。特别会议应在1/3以上的缔约国要求或理事会的要求下召开。 第十一条 大会--程序 (1)每一缔约国在大会上具有一票表决权。 (2)对实质性问题的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的2/3多数通过,而程序性问题应由简单多数通过。表决时弃权的缔约国应视为未参加表决。 (3)属于实质性问题还是属于程序性问题,应由主席决定。这种决定可以由参加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2/3多数否决。 (4)大会任何一次会议的法定人数,应由缔约国的多数组成。 第十二条 大会--职能 (1)大会的职能是: (a)审议和审查本组织的活动、宗旨、总政策和长远目标,并就此对理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b)确保本组织的活动符合本公约和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按本组织决定对本组织有约束力的其它条约。 (c)按理事会的建议,批准建立专门和主要提供无线电定位、遇险和安全业务的附加空间段设施。但是,为提供海上公众通信业务而建立的空间段设施也可不经此种批准而用于遇险,安全和无线电定位业务。 (d)对理事会的其它建议做出决定,并对理事会的报告提出意见。 (e)根据第十三条(1)款(b)项选举四名理事。 (f)对有关本组织同各国(不管是不是缔约国)和国际组织间的正式关系问题作出决定。 (g)就根据本公约第三十四条对公约或根据《业务协定》第十八条对《业务协定》提出的修订作出决定。 (h)根据第三十条审议和决定终止成员资格。 (i)行使本公约或《业务协定》的任何条款中所赋予的其它职能。 (2)大会在履行其职能时,应考虑到理事会的有关建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组成 (1)理事会由下列22个签字者的代表组成。 (a)18个在本组织内具有最高投资股份的签字者或签字者集团的代表,签字者集团由不能单独出代表但同意以一个集团形式联合出代表的签字者组成。如果某个签字者集团和某个签字者具有相同投资股份,则后者有优先权。如果由于两个或更多的签字者具有同等的投资股份而使理事会的代表超过22个,则这些签字者均应无例外地成为代表。 (b)另外4个代表应从那些在理事会中没有代表权的签字者中,不管他们的投资股份多少,由大会选举产生,以保证地理区域公平分配代表权的原则得到重视并充分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任何被当选为地区代表的签字者,应代表同意并不能以别种方式在理事会上代表的该地区内的每一签字者。选举结果应自选举后的第一次理事会会议起生效,有效期直至大会的下一次例会为止。 (2)理事会代表数的缺额,在补缺之前,不应影响理事会的职能。 第十四条 理事会--程序 (1)理事会为有效地执行其职能,应经常开会,且每年不得少于三次。 (2)理事会应尽量一致地作出决定。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按下述方式作出决定。实质性问题的决定,应由理事会中参加表决的所有签字者和签字者集团投票总数的2/3以上多数的代表通过。程序问题的决定,应由出席和参加投票代表的简单多数通过,每一代表有一票。某一具体问题是属于程序性问题还是实质性问题的争议,应由理事会主席决定。主席的决定,可被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代表的2/3多数否决,每一代表有一票。理事会对于选举其工作人员可采取不同的表决程序。 (3)(a)每个代表应具有与其投资股份或所代表的投资股份相等的表决权。但是,除(b)(iv)项的规定外,任何代表的表决权,不得以一个签字者的名义而超过本组织总表决权的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