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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1)仲裁法庭的裁决要根据国际法,还要根据: (a)公约和业务协定。 (b)一般能接受的法律原则。 (2)仲裁法庭的裁决,包括按第五条(7)款所达成的争议方间的协议,对所有争议方均有约束力,各争议方必须忠实执行。如果本组织是争议的一方,仲裁法庭裁决,因为公约和业务协定未授权或不符合公约和业务协定的本组织的任何机构的决定无效,仲裁法庭的这种裁决对所有缔约国和签字者均具有约束力。 (3)如果对仲裁法庭的裁决在含意和范围方面发生争议,仲裁法庭应在任何一争议方的要求下对此做出解释。 第十二条 除非仲裁法庭因案件的特殊情况另有决定,否则,仲裁的一切费用,包括仲裁人员的酬报金,均由各争议方平均负担。如果某一争议方由一个以上的争议者组成,仲裁法庭必须在该方的各争议者之间按比例分担该争议的费用。如果海事卫星组织是争议的一方,本组织的有关仲裁费用应做为本组织的行政费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