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八条 会议费用 (1)每一缔约国和签字者均应各自支付自己出席本组织会议的费用。 (2)本组织的会议费用,应作为本组织的行政管理费用开支。但是,本组织的会议不得在本组织总部以外举行,除非预期的东道主同意支付由此增加的有关费用。 第十九条 使用费的确定 (1)理事会应具体规定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空间段各种使用的计算单位并确定其使用费。这些使用费应使本组织获得足够收入,以补偿其经营、维护和管理费用,为理事会提供其认为必要的经营基金,偿还签字者的投资,以及根据《业务协定》支付资本的使用报酬金。 (2)每种使用费的费率,应对所有签字者一视同仁。 (3)对于根据第七条批准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空间段的签字者以外的实体,理事会可以制定不同于对签字者所确定的使用费率。每一类使用费的费率,应对所有实体一视同仁。 第二十条 购置 (1)理事会的购置政策,应从本组织的利益出发,鼓励物资和服务项目供应方面的世界范围的竞争。为此。 (a)本组织所需要的物资和服务项目的购置,不管是购买或租用,应实行公开的国际招标、签订合同。 (b)应与那些能够把质量、价格和最有利的交货时间三者最好地结合起来的投标者签订合同。 (c)如果出现在质量、价格和最有利的交货时间上可以进行比较的投标者时,理事会应根据上述规定的购置政策签订合同。 (2)按照理事会通过的程序,只要理事会从本组织的利益出发,鼓励全世界范围内在物资和服务项目供应方面的竞争,那么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采用公开的国际招标: (a)合同的估值不超过50,000美元,且此种合同的签订将不会由于采用了例外的作法而使承包人在日后影响理事会有效地执行上述购置政策。理事会可以在有关价格指数所反映的世界价格变化的范围内修改上述金额限制。 (b)为应付紧急情况所需的购置。 (c)只有一个能满足本组织所要求规格的供应来源,或者供应来源的数目受到很大限制,以致进行公开的国际招标既不可行,而所需费用和所花时间,又不符合本组织的最高利益,除非有一个以上的来源时,他们才能有机会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投标。 (d)属于行政管理性质的要求,就此要求进行公开的国际招标既不可行又不切合实际。 (e)为个人服务的购置。 第二十一条 发明和技术情报 (1)本组织或以本组织的名义用其经营费所进行的任何工作中,为了本组织和签字者本身的共同利益,本组织享有发明和情报方面的权利,但不得超越这种权利。在按合同进行工作的情况下,所获得的这些权利不得独享。 (2)为了实现本条(1)款之目的,本组织考虑到其原则和目标,以及普遍接受的工业惯例,对于重大的研究、探索和发展工作,应保证使自己: (a)有权免费获得这些工作中的全部发明和技术情报。 (b)有权向缔约国和签字者及任一缔约国所管辖下的其他人透露和已经透露引种发明和技术情报,以及免费在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空间段和与此空间段有联系工作的陆上和船上地球站使用、批准和已批准缔约国及签字者及此种其他人免费使用这种发明和技术情报。 (3)在按合同进行工作的情况下产生的发明和技术情报的所有权,应归合同承包者所有。 (4)本组织也应保证使自己有权在公平合理的条款和条件下,使用和已使用已在以本组织的名义但不包括第(2)款内完成的工作的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过的发明和技术情报,但此种权利仅限于按本组织投资合同对已实际交付的产品进行必要的再生产和改进以及参加此种工作的人员使用。 (5)在个别情况下,理事会可批准背离第(2)(b)项和第(4)款中所规定的方针,因为在谈判过程中,事实向理事会表明,如果不背离这些方针将有损于本组织的利益。 (6)在个别场合,如遇特殊情况,理事会也可以批准背离第(3)款中所述的政策,但需具备下列所有条件: (a)当事实向理事会表明,不背离该项方针将会损害本组织的利益。 (b)当理事会肯定本组织能够确保专利在任一国家中受到保护。 (c)如果在所要求的时间内,承包人不能或不愿意保证这种专利受到保护的情况下。 (7)对于本组织不是按第(2)款的规定而另行获得的发明和技术情报的权利,本组织在其权限范围内,应根据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