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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虽然有《业务协定》第五条第(9)、(10)和(12)款的规定,但是: (i)如果参加理事会的一个签字者,按其投资股份的投票权超过本组织总表决权的25%,它可以将其超过25%的投资股份的任一部分或全部让给其他签字者。 (ii)其它签字者可将其准备接受这种超过投资股份的任一部分或全部,通知本组织。如果通知本组织的总额不超过现有可供分配的总额,则可供分配的部分应由理事会分配给提出通知的各签字者。如果通知的总额超过现有可供分配的总额,则可供分配总额应由理事会按提出通知的各签字者之间的协议进行分配,或在达不成协议时,按通知数额的比例分配。 (iii)这种分配应由理事会在其根据《业务协定》第五条的规定来确定投资股份时进行。这种分配不应使任一签字者的投资股份增加到总投资股份的25%以上。 (iv)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在签字者的投资股份超过25%的部分未被分配的情况下,该签字者代表的表决权可以超过25%。 (c)在签字者决定不将它的超额投资股份转让给其他签字者的情况下,该签字者超过25%的那部分表决权应被均等地分配给理事会的所有其他代表。 (4)理事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应由拥有全体签字者和签字者集团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的理事会多数代表所组成。 第十五条 理事会--职能 理事会在充分尊重大会的意见和建议的情况下,有责任以符合本公约和《业务协定》的最经济、最有成效的方式,为实现本组织的宗旨提供所必须的空间段。为尽到这种责任,理事会应有权履行所有适当的职能,包括: (a)确定海事卫星通信的要求,并为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空间段的设计、研制、建造、安装、购置和租用、经营、保养和使用,以及为满足这些要求获取任何必要的发射服务而制定政策、计划、规划、程序和措施。 (b)通过和贯彻总干事根据要求在最有利于本组织的任何情况下而订立的有关技术和经营职能合同的管理安排。 (c)制定陆上、船上和海上环境中建筑物上的地球站接入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空间段的标准和批准程序,以及验证和监测接入和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空间段的地球站的运行标准和批准程序。对于船上地球站的定型标准应十分详细,以便供各国颁发电台执照的当局,按其旨意使用。 (d)按第十二条第(1)款(c)项向大会提出建议。 (e)向大会提出包括财务事项在内的有关本组织活动的定期报告。 (f)制定符合本公约和《业务协定》的购置程序、规则和合同条款,并批准购置合同。 (g)制定财务政策、批准财务规则、年度预算和年度财务报告,定期确定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空间段的使用收取费并决定所有其他有关财务事项,包括与本公约和《业务协定》相一致的投资股份及资本的最高额。 (h)确定与经理事会认可的代表船东、海运界人士和其他海上通信用户机构进行经常性协商的安排。 (i)在本组织是仲裁的一方时,指定一名仲裁人。 (j)行使本公约和《业务协定》中其它各条款规定的其它职能或为达到本组织宗旨的任何其他适当的职能。 第十六条 执行局 (1)总干事应由理事会从缔约国或经缔约国从签字者提出的候选人中选出,但必须经缔约国认可。文件保存人应将该项任命立即通知各缔约国。除非在发出通知后的60天内,有1/3以上的缔约国将他们对该项任命的反对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文件保存人,否则该项任命就被确认。总干事在接收任命后等待确认时,可以行使其职能。 (2)总干事任期为六年。但是,理事会可以根据其职权提前免去总干事的职务。理事会应向大会报告此种免职的原因。 (3)总干事应是本组织的主要执行人和法律代表,并应在理事会的指导下对理事会负责。 (4)执行局的机构、职员级别、雇员和工作人员以及顾问和其他咨询人员的标准条件应经理事会批准。 (5)总干事应选定执行局的成员。直接向总干事负责的高级职员的任命,应经理事会批准。 (6)在任命总干事和执行局的其他人员时,应首先考虑到必须确保道德、能力和效率的最高标准。 第十七条 会议代表权 凡按本公约或《业务协定》的规定而有资格出席和/或参加本组织的会议的所有缔约国和签字者,不论会议在何处举行,均有权出席和/或参加本组织主持下的这些会议以及其它任何会议。和任何会议东道国共同所作的安排,应符合上述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