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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向任何缔约国或签字者透露此种发明和技术情报,但缔约国或签字者必须偿还本组织为行使此种透露权所支付的或所要支付的款项。 (b)使任何缔约国或签字者有权向任一缔约国管辖下的其他人透露并使用、批准其他人使用此种发明和技术情报: (i)如用于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空间段或与之在操作上有关联的岸站和船站,免予收费。 (ii)如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在签字者或任何缔约国管辖下的其他人同本组织或发明和技术情报的所有人或对此具有产权的其他被批准的实体或个人之间所确定的公平合理的条件下,偿还本组织就行使这种权利所支付的或所需的款项。 (8)本组织有权透露和使用的所有发明和技术情报的透露和使用及其透露和使用的条款和条件,对所有签字者和在缔约国管辖下的其他人应一视同仁。 (9)如果需要,本条不妨碍本组织与他人,按照关于透露技术情报的国内法律和规定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责任 各缔约国在以缔约身份行事时,对本组织的行为和义务不承担责任,但对于各缔约国可能代表的非缔约国或自然人或法人,根据缔约国与有关非缔约国之间现行条约中产生的这种责任则不在此限。但是,以上所述并不排除按此条约已被要求向它所代表的非缔约国或自然人或法人支付赔偿金的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行使该条约中规定的任何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不属于本组织的费用 任何签字者从本组织中获得的收入,其所得税不得由本组织开支。 第二十四条 查帐 本组织的帐目应由理事会所指定的独立的查帐员每年进行年度审查。任何缔约国或签字者都有权检查本组织的帐目。 第二十五条 法人身份 本组织具有法人身份,并对其行为和义务负责。为了行使其适当职能,本组织应特别有权签订合同、获得、租用、拥有和处理动产和不动产,成为法律诉讼的一方以及和各国或国际组织缔结协定。 第二十六条 优惠权和豁免权 (1)在本公约规定的活动范围内,本组织及其财产在本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内,均应免除一切国家所得税和国家直接财产税,对于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空间段所用的通信卫星和发射这些卫星所用的元件和部件,应免除一切关税。考虑到本组织的特殊性质,每一缔约国根据现行国内惯例,应尽最大努力进一步免除所得税和直接财产税以及所需的关税。 (2)除总部所在其领土上的缔约国所指定的签字者之外,所以签字者身份行事的签字者在该缔约国的领土内,应免缴他们从本组织中所获得的收入的国家税。 (3)(a)自本公约生效后,本组织应尽速与本组织的总部、其它办公室或设施所在领土上的缔约国,就本组织及其总干事、职员、为其执行使命的专家、各缔约国和签字者的代表,在东道国政府的领土上执行其任务时的优惠和豁免权问题,经理事会协商,经大会通过,达成协议。 (b)该协议与本公约无关,经东道国政府和本组织的同意,或如果本组织的总部迁出东道国政府的领土时,可终止该协议。 (4)除按第(3)款规定已签订协议的缔约国以外的所有缔约国,应在本公约生效后尽快地达成一项有关本组织及其总干事、职员、为本组织执行使命的专家、以及各缔约国和签字者的代表在各缔约国的领土上执行其职能时的优惠和豁免权的议定书。议定书与本公约无关,并应说明其终止条件。 第二十七条 与其它国际组织的关系 本组织应与联合国及其处理“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和海洋区域”机构、其各个专业机构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合作。本组织应特别考虑到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的有关决议和建议。本组织应遵守国际电信公约的有关规定和据此制定的规则,在设计、研制、建造和建立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空间段并在制定有关管理该空间段和地球站的程序中,应充分考虑到国际电信联盟机构的有关决议、建议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向国际电信联盟进行通知 按本组织的要求,本组织总部所在领土的缔约国应协调空间段使用的频率,并代表对此无异议的各缔约国,将这些频率和其它资料按《国际电信公约》所附的《无线电规则》的规定通知国际电信联盟。 第二十九条 退出 (1)任何缔约国或签字者均可在任何时候自愿退出本组织,并将其退出决定书面通知文件保存人。根据现行的国内法律,一旦作出签字者退出的决定,指定该签字者的缔约国应以书面形式将退出通知递交给文件保存人,这种通知意味着该缔约国对其签字者退出决定的认可。以缔约国身份做出的退出决定,应视为由该缔约国指定的任何签字者或以签字者身份行事的缔约国同时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