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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6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案》1973年修订

[接上页]

  (2)在苏格兰,卖方对买卖契约中任何实质性部分未能履行,都被视为违反契约,使得买方有权在交货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拒收货物和解除契约,他也可收下货物而对卖方的违约行为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3)本条规定不应影响任何要件或保证因不可能或其他理由而依法免予履行的情况。
  
  对所有权等的默示责任
  
  12.(1)在每项买卖契约中,除了适用本条第(2)款者外,均应含有--
  
  a.卖方的一项默示要件,即在现货买卖的情况下,他有权出售该批货物;在买卖预约的情况下,当货物财产权应予移转时,他将有权出售该批货物。
  
  b.卖方的一项默示保证,即有关货物在缔约当时和一直到财产权应予移转时止,都不会涉及买方的缔约前所不了解的任何费用或纠纷,从而使买方能够不受阻挠地受领有关货物,但货主或缔约前已告知买方的有关费用或纠纷的权益享有人可能采取的行动不在此限。
  
  (2)在一项买卖契约中,如明文规定或从契约内容中可以推断出下列意图,即卖方应予移转的只是他或某一第三者所享有的所有权时,则应含有--
  
  a.卖方的一项默示保证,即他已将自己所知而买方所不知的有关该批货物一切费用或纠纷,在缔约之前都已告知买方;
  
  b.卖方的一项默示保证,即无论(i)卖方;(ii)在缔约当事人间同意卖方应予移转的只是某一第三者所享有的所有权时的第三者;(iii)任何向卖方或上述第三者提出不为买方所知的债务或纠纷时的其他人;都不会妨碍买方顺利地受领该批货物(3)。
  
  凭说明买卖
  
  13.(1)如买卖契约中规定为凭说明书买卖时,应含有一默示要件,即货物应与说明书相符;如兼用凭样品买卖和凭说明书买卖时,所交货物只与样品相符是不够的,还必须与说明书相符。
  
  (2)一笔货物的买卖不应仅以该货正在为出售或租赁而陈列为理由,否定其为凭说明书买卖,这要由买方选择(4)。
  
  对商品质量或适用性的默示责任
  
  14.(1)根据一项买卖契约所供应的货物,关于商品质量或对特定用途的适合性,除了本条和下列第15条以及其他有关法令的规定之外,不应另有其他默示要件或保证。
  
  (2)卖方在出售货物的交易过程中,应有一项默示要件,即该契约下的货物的品质是适合商销的,但有下列情况者除外--
  
  a.在缔约前已将货物的瑕疵特别提请买方注意者;或
  
  b.买方在缔约前已检查过货物,而该项瑕疵是在检查中应能发现者。
  
  (3)卖方在出售货物的交易过程中,如买方明示或默示地使卖方了解购买该项货物是为了特定用途时,则除非有证据表明买方并不信赖或不可能信赖卖方的技能或判断者外,卖方应具有一项默示要件,即根据有关契约供应的货物,应合理地适合该项特定用途,不管此类货物通常是否是为此目的而供应的。
  
  (4)关于商品质量或对特定用途适合性的默示要件或保证,可以因存在习惯做法而附加在买卖契约中。
  
  (5)代理他人销售的交易,就如同卖方本人进行的交易一样,同样适用本条前述的规定,但如委托人在交易过程中并非出售货物,而且买方在缔约前已经知道该事,或者已采取合理步骤使买方注意该事者除外。
  
  (6)当本条第(3)款适用于货物买卖预约时,如全部或部分价金是采用分期付款办法,则任何有关卖方的保证应包括对其前手交易者的保证;而且1965年的分期偿付买卖法案第58条第3款和第5款、1965年的分期偿付买卖法案(苏格兰)第54条第3款和第5款、1966年分期偿付买卖法案(北爱尔兰)第65条第3款和第5款(关于前手交易和有关用语的含义),均和本条同样适用,其效力和适用各该法案时相同,就如同有关协议的保证是按照这些法案的上述条款的第3款作出的一样(5)。
  
  凭样品买卖
  
  凭样品买卖
  
  15.(1)在一项买卖契约中,如有条款明示或默示地说明是凭样品买卖时,该契约即为凭样品买卖的契约。
  
  (2)在凭样品买卖的契约中--
  
  a.应含有一项默示要件,即所交货物在质量上应与样品相符;
  
  b.应含有一项默示要件,即买方应有合理机会去对货物和样品进行比较;
  
  c.应含有一项默示要件,即所交货物不应存在有导致不合商销的瑕疵,而这种瑕疵是在合理检查样品时不易发现的。
  
  第二部分契约的效力
  
  卖方和买方之间财产权的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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