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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6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案》197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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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货物交给承运人
  
  32.(1)如按照契约的规定,卖方被授权或者必须将货物送交买方时,则将货交给一个承运人以便运交买方,不论该承运人是否由买方所指定,都应被表面地视为已经将货物交付买方。
  
  (2)除买方另有授权者外,卖方必须代表买方与承运人缔结一项合理地考虑到货物的性质和有关情况的运载契约。如卖方未能这样做,而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或损坏时,则买方可以拒绝承认货物交给承运人就等于交付给他,也可以要求卖方负责损害赔偿。
  
  (3)除另有约定者外,如货物由卖方运交买方过程中须经过海运,而按照一般惯便应予保险的,则卖方须将有关情况通知买方以便其能办理海洋运输保险。如果卖方未能这样做,则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应被视为由卖方承担。
  
  货物在远地交付的风险
  
  33.如卖方同意自负风险地将货物从出售时的所在地点运到另一地点交货时,则除另有约定者外,买方仍须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必然发生的变质的风险。
  
  买方检验货物的权利
  
  34.(1)当货物交付买方时,如他以前未曾对该货进行过检验,则除非等到他有一个合理的机会加以检验,以便确定其是否与契约规定者相符,不能认为他已经接受了货物。
  
  (2)除另有约定者外,当卖方向买方提出交货时,根据买方的请求,卖方应向其提供一个检验货物的合理机会,以便能确定其是否符合契约的规定。
  
  接受
  
  35.当买方通知卖方已经接受货物时,或者当货物已经交付给买方,他对货物采取了某种与卖方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时(但本法案第34条的规定除外)(8),又或者买方留下货物已经过了一段合理的时间,而并未向卖方发出拒收的通知时,则买方应被认为已经接受了货物。
  
  买方不负责退回被拒收的货物
  
  36.除另有约定者外,当货物交与买方,而买方有权拒收时,他不负责将货退回给卖方,而只需通知卖方表示拒绝收货即可。
  
  买方疏忽或拒绝提取货物的责任
  
  37.当卖方将货备妥和愿意交付,并且要求买方提货时,如买方在收到是项要求后的合理时间内不去提货,他应对卖方负责由于其疏忽或拒绝提货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并应负担照料和保管货物的合理费用。但本条规定不应影响卖方因买方疏忽或拒绝提货导致毁约时所具有的权利。
  
  第四部分未收货款的卖方对货物的权利
  
  未收货款的卖方的含义
  
  38.(1)在本法案中,处于下列情况的卖方被视为“未收货款的卖方”--
  
  a.当全部价金尚未被支付或偿还;
  
  b.用汇票或其他可流通的支付工具作有条件的支付并已被承兑,但由于支付工作被拒付或其他原因,使得原来据以承兑的条件不能实现。
  
  (2)在本法案的本部分中,“卖方”一词包括处于出售者地位的任何人,例如包括作为提单被背书人的卖方代理人,或者本身已经支付或直接负责支付价金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未收货款的卖方的权利
  
  39.(1)根据本法案及有关法令的规定,尽管货物的财产权可能已经移转给买方,但未收货款的卖方仍依法享有--
  
  a.如货物仍在他的占有下,他对货物享有留置权,以待清偿价金;
  
  b.如货物已经发出而买方失去偿付能力,则他对正在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可行使停止交货权。
  
  c.在本法案所限制的范围内,他对货物享有重新出售权。
  
  (2)如货物财产权已经移转给买方,则未收货款的卖方,对货物享有留置权和运输过程中的停止交货权;如货物财产权尚未移转给买方,则他除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和享有上述留置权和运输过程中的停止交货权之外,还同时有权撤回货物对买方的交付。
  
  在苏格兰,卖方对货物的扣押
  
  40.在苏格兰,卖方可对仍在自己手中的货物加以扣押,或者对已经发出的货物加以扣留而占有;该项扣留在处理争论时应与由第三者执行的具有同等的作用和效力。
  
  未收货款的卖方的留置权
  
  卖方的留置权
  
  41.(1)按照本法案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未收货款的卖方对仍在自己手中的货物,有权加以扣押,直至价金被支付或偿还为止--
  
  a.货物出售时并未规定赊销者;
  
  b.货物按赊销条件出售,而付款期限已经届满者;
  
  c.买方失去偿付能力者。
  
  (2)即使卖方是作为买方的代理人、受托人或保管人而占有货物,他仍可行使留置权。
  
  部分交付
  
  42.如果未收货款的卖方已经交付了部分货物,他有权留置或扣押其余部分,但如他在部分交货时已表明同意放弃此种留置权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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