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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6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案》1973年修订

[接上页]

  b.如果买方收到一项建议并同意接受其条件,他是否有机会从其他供应来源购买原定的货物,或者在没有原定那种货物的情况下,购买适当代替品;
  
  c.买方是否了解或是否理应了解上列第(4)款中所说的条款的存在和范围(并应考虑到该项贸易的各项惯例和缔约双方先前交易的全部情况);
  
  d.如果契约条款规定,当某些条件不能履行便将免除本法案第13、14或15条全部或部分规定的效力时,则应考虑在缔约时预期这些条件的履行是否是合理的;
  
  e.有关货物是否系专为买方的特别订货而制造、加工或修改的。
  
  (6)上列第(5)款不应影响下列情况:法庭按照任何法律的规定,可以对一项旨在取消或限制本法案第13、14或15条规定的条款,制定其不能构成契约内容的一部分。
  
  (7)本条中的“对消费者的销售”一词,是指卖方所从事的一项货物买卖(拍卖和投标除外),其货物为--
  
  a.通常购买该货是供个人或消费之用;或
  
  b.购买者在交易过程中并非真正的买方。
  
  (8)为了证明一项买卖不属本条中所说的“对消费者的销售”,其责任应由争辩的一方承担。
  
  (9)本条中所说的“那些排除本法案某一条款规定的条件”,是指这样一些条件,它们旨在取消或限制各该条款全部或部分规定的实施,取消或限制由于各该条款所授与的某种权利的实现,取消或限制卖方违反各该条款规定的要件或保证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另外也指那些可能发生上述取消或限制效果的条件。
  
  (10)本条中所称“契约条件”一词,包括那些虽未直接列入契约,但通过契约中其他条件的规定,因而也属于构成契约内容的条件。
  
  (11)本条的规定应服从于本法案第61条第(6)款的规定(9)。
  
  法律的冲突
  
  55A.如果一项买卖契约是受联合王国某一地区的法律的管辖,而该项契约的某一条款却规定适用另一国家的法律;或者如果契约中包括一项旨在用其他国家法律的规定代替本法案第12至15条和第55条的全部和部分规定者;不管契约条款如何规定,本法案的第12至15条和第55条的规定都只服从于本法案第61条第(6)款的规定,对这些契约仍有实施的效力(10)。
  
  合理的时间是一个事实问题
  
  56.本法案中所说的“合理的时间”,它属于一项事实问题。
  
  权利,诉讼判决的强制执行
  
  57.本法案中所设定的各项权利、责任和义务,除本法案另有规定者外,可以通过诉讼强制执行。
  
  拍卖
  
  58.在拍卖的情况下--
  
  (1)如货物是分堆拍卖,表面上应视为每堆货物和属于一项独立的买卖契约的标的物。
  
  (2)在拍卖中,当拍卖人用小锤一击,或采取其他习惯使用的方式,宣布售出,该拍卖即告完成。在此宣布之前,任何出价人均可撤回其出价。
  
  (3)一项拍卖如未经宣布是根据代表卖方叫价的权利进行的,则卖方本人或者由其雇佣任何人进行叫价,或者拍卖人有意识地向卖方索取叫价,都是不合法的;违反本条规定的买卖可被买方视为欺诈行为。
  
  (4)拍卖时可以宣布最低限价,卖方或其代表人还可明白表示保留叫价的权利。
  
  如果叫价权被明示地保留,则卖方或其代表人在拍卖中可以进行叫价。
  
  在苏格兰,当违反保证已被断定时,应将价金交存法庭
  
  59.在苏格兰,如买方已确定接受本来可以拒收的货物,对于对方的违约行为只要求损害赔偿时,在卖方向他提出的索取价金的诉讼中,按照主管法庭的意旨,他可将全部或部分价金交存法庭,也可以此提供保证付款的其他合理担保。
  
  60.已取消(11)。
  
  除外
  
  61.(1)不论本法案中的规定如何,破产法中关于买卖契约部分的规定都仍应按照执行。
  
  (2)普通法包括商事法规中的规定,特别是有关本人、代理人、欺诈行为、诬告、强迫、过失以及其他失效条款的规定,除了与本法案的明文规定有抵触者外,都应对货物买卖契约适用。
  
  (3)本法案中的各项规定或其取消都不应影响有关票据买卖的法令,也不应影响本法案中并未明文取消的货物买卖的法令。
  
  (4)本法案中关于买卖契约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买卖契约为形式,而实际上是抵押、典当、收费或其他担保的交易。
  
  (5)本法案的规定不应影响在苏格兰的房主或地主为索还租金而享有的抵押权或假扣押权。
  
  (6)本法案第55或55A条的规定,不应排除缔约双方在国际货物买卖的契约中,对根据本法案第12至15条规定而依法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可以加以取消或变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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