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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根据可取消的所有权进行的买卖 23.当出售者对货物只享有一种可取消的所有权,而在买卖时他的此项权利尚未被取消,如果买方的购货行为是诚实的,而且对出售者在所有权上的瑕疵并不知情时,则他可取得有关该货的完整的所有权。 24.已取消(7)。 卖方或买方在买卖后对货物的占有 25.(1)如某人在出售货物之后,继续占有该项货物,或者继续占有该项货物的所有权证件,而他本人或其商业上的代理人,又再通过出售、抵押或其他处置行为,将货物交付或将所有权证件移转给其他人,只要后者接受货物或所有权证件时是诚实的,而且对以前的买卖并不知情,则该项货物交付或证件移转的效力,就如同是受货物所有人明白授权的一样。 (2)如某人已经购买或同意购买一批货物,并经过卖方的同意,取得了对该批货物或其所有权证件的占有,则由他本人或其商业上的代理人通过出卖、抵押或其他处置行为,将货物交付或将所有权证件移转给其他人,只要后者接受货物或证件时是诚实的,而且对原来的卖方对货物享有的留置权或其他权利并不知情,则该项货物交付或证件移转的效力,就如同它是由货物所有人所同意的占有该货或其所有权证件的商业代理人所作出的一样。 (3)本条中的“商业代理人”一词的含义,与其在代理法案中的含义相同。 执行传票的效力 26.(1)一项对货物强制执行的传票或其他有关执行的传票,从送达当地的司法行政官员时起,将对债务人对货物享有的财产权产生约束力;为了更好地表明这个时间,司法行政官员在收到任何此项传票时,应即免费地在其上背书注明收到的年、月、日和时刻。 任何人如果诚实地和对等有偿地取得一项货物,则任何上述传票都不应影响他对货物的所有权,但如该人在取得所有权时已经了解到某项会使得债务人的货物有被没收或被扣留的传票已经送到司法行政官员手中而且尚未执行者除外。 (2)本款中的“司法行政官员”,包括负责执行传票实施的任何官员在内。 (3)本条规定不适用于苏格兰。 第三部分契约的履行 卖方和买方的责任 27.卖方有责任按照买卖契约的规定交付货物,买方则有责任按照规定接受货物和支付价款。 付款和交货是对流条件 28.除非另有约定,否则货物的交付和价款的支付是对流条件,也就是说,卖方必须备好货物和自愿地将其让渡与买方,以换取货款,而买方则必须备好价款并自愿地将其支付给卖方,以换取货物。 关于货物交付的规则 29.(1)究竟是由买方去提取货物,或者是由卖方将货送到,这是一个取决于缔约双方在每笔交易的契约中如何规定的问题,这种契约包括明文的和默契的在内。在契约中没有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如卖方有一营业处所时,交货地点应在卖方的营业处所,如卖方无营业处所时,则应在卖方的住所。但如该契约买卖的是指定货物,缔约时双方都已了解该货存放在其他某地,在此情况下,交货地点应该是在货物存放地点。 (2)如果买卖契约规定卖方必须将货送到买方,但对送交时间并无规定时,卖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履行之。 (3)如买卖时货物是在第三者控制下,则除非等到该第三者向买方承认他是代表买方保管货物时,否则不能认为卖方已经交货。但本款规定不应影响货物所有权证件的签发或移转。 (4)要求对方交货或收货,必须在合理时间前提出,否则可能被视作无效。合理时间究属多长则是一个事实问题。 (5)除另有约定者外,将货物置于可交付状态的费用开支由卖方负担。 交货数量不符 30.(1)如卖方交付买方货物的数量少于约定数量时,买方可以拒绝收货,但买方如果予以接受,则必须按约定单价支付货款。 (2)如卖方交付买方货物的数量多于约定数量时,买方可以只接受约定部分而拒收超过部分,他也可以全部拒收。如果买方接受了所交的全部货物,则必须按约定单价支付货款。 (3)如卖方交付买方的货物中混杂有约定范围以外的货物品种时,买方可以只接受符合约定的部分而拒收其余部分,他也可以全部拒收。 (4)本款的规定服从于贸易习惯、特别约定或缔约双方在交易中的意旨。 分期交货 31.(1)除另有约定者外,买方没有接受分期交货的义务。 (2)当一项买卖契约的货物是按约定办法分期交货和逐批付款时,如卖方一批或数批的交货有瑕疵,或者买方对其中一批或数批货物疏忽或拒绝提取或拒绝付款时,此种违约行为究竟应被视作对整个契约的破坏,抑或只应被视作对原契约中一个可分割部分的违反,此问题需看各个契约的具体规定和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如属后一种性质,则只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而无权宣称整个契约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