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33-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8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德国票据法


  第一章 汇票
  
  第一节 汇票的开立和形式
  
  第一条 (内容)
  
  汇票包括下列内容:
  
  (1)票据文句中应标明汇票的字样,并使用与开立汇票同样的文字;
  
  (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规定;
  
  (3)付款人的姓名;
  
  (4)到期日;
  
  (5)付款地;
  
  (6)受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
  
  (7)出票日及地点;
  
  (8)出票人签名。
  
  第二条 (内容欠缺)
  
  一、欠缺前条中规定的任何一项内容的票据,均不被视为汇票,但下述各款列举的情况除外。
  
  二、未载明到期日的汇票视为见票即付的汇票。
  
  三、未载明特定付款地,写在付款人姓名旁的地点被视为既是付款地又是付款人的住所地。
  
  四、未载明开票地的汇票,被视为在写于出票人姓名旁的地点开立。
  
  第三条 (以出票人本人为受款人;或付款人的汇票;汇票)
  
  一、汇票得以出票人本人为受款人。
  
  二、汇票得指定由出票人为付款人。
  
  三、汇票得指定以第三人为付款人。
  
  第四条 (付款地)
  
  提示汇票得在第三人处、在付款人住所地或其他地点进行。
  
  第五条 (利息)
  
  一、(1)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出票人得规定应付汇票的金额必须计息;
  
  (2)除此以外的汇票上的计息条款被视为无记载。
  
  二、在汇票上应载明利率;未载明利率的条款被视为无记载。
  
  三、如未注明其他日期,利息应从汇票出票日起算。
  
  第六条 (汇票金额)
  
  一、如用文字和数字载明汇票金额而两者发生差异时,以文字金额为准。
  
  二、如多次用文字或多次用数字载明汇票金额而发生差异时,以最小金额为准。
  
  第七条 (无效的签名)
  
  如汇票上载有不能承担汇票义务的人的签名、伪造的签名、虚拟的人的签名,或出于其他任何原因,汇票上有对签名的人或被签名的人不构成任何义务的签名,所有这些,不影响其他签名的有效性。
  
  第八条 (无代理权的代理人)
  
  一、任何人,未经授权而作为他人的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在汇票上签名,一切汇票责任由其本人承担。如该人承兑汇票,其所拥有的权利与代理人拥有的权利同。
  
  二、前款规定同样适用于超越其代理权的代理人。
  
  第九条 (出票人的责任)
  
  一、出票人负有保证汇票承兑和支付的责任。
  
  二、出票人得注明不保证汇票承兑的责任,但如加注不承担付款责任的说明应视为无记载。
  
  第十条 (空白汇票)
  
  如将在支付时尚不完整的汇票以违反已达成协议的方式填写完整,不能以不遵守该协议为理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以非善意取得该汇票或在取得汇票时有重大过失者,不在此限。
  
  第二节 背书
  
  第十一条 (转让汇票)
  
  一、任何汇票均得通过背书转让,即使该汇票未明确载明可付与指定人。
  
  二、如出票人在汇票上加注“不可转让”或有与其相似含义的批语,则只能按通常的债权转让形式转让汇票并具有相同的效力。
  
  三、(1)背书得以付款人为被背书人,无论其是否已承兑汇票,或以出票人为被背书人或以任何对汇票负有责任的人为被背书人;
  
  (2)上述人得在汇票上继续背书。
  
  第十二条 (不准有条件背书;部分背书;以持票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
  
  一、(1)背书须是无条件的;
  
  (2)对背书的限制条件视为无记载。
  
  二、部分背书无效。
  
  三、以持票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视为空白背书。
  
  第十三条 (形式;空白背书)
  
  一、(1)背书须写在汇票背面或汇票的附单(粘单)上;
  
  (2)背书须由背书人签名。
  
  二、(1)背书无须指明被背书人,并得仅以背书人的签名构成(空白背书);
  
  (2)在后一种情况下,背书须写在汇票背面或附单(粘单)上始为有效。
  
  第十四条 (转让作用)
  
  一、背书转让汇票上的一切权利。
  
  二、如为空白背书,则持票人得:
  
  (1)在背书上填写本人或他人的姓名;
  
  (2)在汇票上再行空白背书或记名背书;
  
  (3)不填写该空白和不再背书而继续转让汇票。
  
  第十五条 (担保作用)
  
  一、如无相反规定,背书人负有保证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二、背书人得禁止汇票再行背书;在此种情况下,背书人对汇票再行背书后的被背书人不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汇票推定)
  
  一、(1)持有汇票的人只要通过一系列连续背书证明其权利,即使最后一次背书系空白背书,则持有汇票的人,即被视为合法持票人
  
  (2)涂抹的背书视为无背书;
  
  (3)在空白背书后接着背书,该背书人被推定为是通过空白背书获得汇票者。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