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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条 :判决及复审程序 (1)在作出对某人不利的判决之前,部门应通知该人意于作出的决定及相关的动因,并给该人至少十个公历日以作出陈述。之后,部门应通知该人此判决或已被撤销或修正,或其根据第二款将生效; (2)在其通知之日起二十个公历日内,不服该生效的部门判决的,该人可就其: (a)上诉至副部长,副部长将在十个公历日内改变或修正,如未如此,则该判决应被视为已获维持;或 (b)在副部长作出修正或维持之日起二十个公历日内上诉至部长,部长将在二十个公历日内进行改变或修正。如未如此,则该判决应被视为已获维持,并且是终局的。如在特别情形或在该人将由于该判决而被驱逐出境的情况下, (i)部长可延长该最后期限;并 (ii)依部门的请求,在可行的情况下,部长可要求该人支付保证金以支付将其驱逐出境的费用,或 (c)在部长修正或维持之日起二十个公历日内,上诉至法院,法院根据其规则将中止推翻或修正判决; (3)如未根据第二款进行上诉,根据本法第三十七条,部门的决定是终局的; (4)受部门决定不利影响的人,依本条应被告知其权利及其它规定的事项,并在相关判决是非终局性时,不得被驱逐出境; (5) 尽管有第一款规定,一旦根据第四款向相关人进行了通知,移民官员根据第一款的精神作出的拒绝进入共和国的决定,应生效,并在符合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条件下,该决定是终局的决定并可驱逐该非法移民出境。 准入及遣返 第九条 :准入及遣返 (1)依本法,任何人不得在出入境口岸之外的地方进入共和国; (2)根据本法,公民或居民,只要其以规定的方式对自己予以证明,应允许准入,如为居民,移民官员应对其进入进行记录; (3)任何人如不具备下列条件,不得离开共和国; (a)持有护照,或由部门根据其申请而签发的证书以代替; (b)如其为十六岁以下的未持有护照的人,由其父母持有依南非护照及旅游证件法一九九四的规定载有其姓名的护照,或者代表任何政府或由共和国政府所确认的国际组织;并 (c)在出入境口岸外的地点离境,应: (i)持有部门根据该人的申请而签发的允许其在不超过六个月的期间内于任何一个出入境口岸外的地点离境的通行证件,但在有合理原因时,移民官员可撤销此通行证件;或 (ii)在副部长的建议的基础上,由部长作出豁免决定而准予离境,该豁免可由副部长在任何时间予以撤销;并 (c)如申请离境人为共和国居民,则应由移民官员对此记录后方可离境。 (4)外国人仅能依以下方式进入共和国: (a)通过向移民官员出示其护照,并且该护照的有效期应至少保持到在其意欲停留的期间届满后三十天内;并 (b)如被授予了本法规定的有效临时居住许可证,则其离境也仅能依本法规定进行。 临时居住许可证 第十条 :临时居住许可证 (1)如该外国人持有的是临时居住许可证,则在经允许的条件下可进入并停留于共和国; (2)根据本法,依据该外国人的申请并在出入境口岸对其进行了规定的检查,则可向其签发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居住许可证中的任一种居住证。 (3)如该临时居住许可证是在共和国境外签发的,临时居住许可证仅在得到允许入境的条件下才具有效力并生效。 (4) 临时居住许可证仅在该外国人不是或未成为受禁止的人或不受欢迎的人的条件下才能签发。 (5)如有规定的合理理由,部门可在临时居住许可证上合理附加任何单独性的条件。 (6)根据本法,外国人在共和国时可改变其身份。 第十一条 :参观者许可证 (1)在某外国人符合以下条件下,参观者的许可证由部门签发给此人: (a)其持有签证;或 (b)其是所规定的外国国家的公民并为其离境提供了资金或其它规定的保证;得到参观者许可证的条件是该许可: (i)不得超过三个月,并依申请可由部门重续;或 (ii)可依申请由部门签发三年有效期的许可证,如果该外国人向部门保证其控制有规定数额的资金资源,且在共和国进行: (aa)学术性的周期性休息; (bb)自愿的或慈善性的活动; (cc)研究;或 (dd)其它规定的活动或事项。 (2)参观者许可证的持有人不得从事工作。 (3)获得参观者许可证的非法外国人应遵从规定的条件,并应提供规定的存款,且在所不惜其违反本法规定时,其存款将被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