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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船员许可证的持有人不可以从事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医疗许可证 (1)医疗许可证,对意图在共和国内接受三个月以上医疗的外国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签发: (a)部门依规定签发;或 (b)部门通过外国人意图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的注册登记处或指定官员签发,条件是: (i)该机构已经部门批准并且部门认为其有良好信誉; (ii)该机构证明其已从该外国人处获得支付治疗费用的保证; (iii)若为未成年人,则提供在南非的担保人,该担保人是或已被接受为该未成年人在共和国的监护人,或证明该未成年人将由其父或其母或其监护人陪护至共和国; (iv)该机构保证定期提供证明,以证明该外国人正进行治疗; (v)该机构保证在该外国人完成治疗时就此情况通知部门; (2)当由卫生部要求或与之协商后,部门应决定对于由公办或政府补贴的医疗机构签发的治疗许可证征收特别签证费用。 (3)治疗许可证并不允许其持有人从事工作。 第十八条 :亲属许可证 亲属许可证可由部门向具有南非公民或居民的直系亲属身份的外国人签发,条件是此公民或居民提供规定的资金保证,并且该保证金 (a)由注册会计师证明,或经申请人通过下述方式证明: (b)提供相关文件并由部门评估而确信其有方法在此许可证规定的期间通过个人的资金或通过该外国人提供的资金支持此外国人在南非的生活费用。 (2)亲属许可证的持有人不得从事工作。 第十九条 :工作许可证 (1)如某外国人属于由部门依规定应至少每年在经与劳动部、工商业部协商后在政府公报上公告的外国人范围,则可由部门向其签发配额工作许可证,但所签发的配额工作许可证总数不得超过公告中规定的配额。 (2)如该外国人不属于第一款规定的范围,并且该外国人的预期雇主符合以下规定,则可由部门向其签发普通工作许可证: (a)该雇主以规定的方式使部门确信,尽管其已勤勉地在共和国内搜寻,未能在共和国内雇佣到一个与该外国人具有相同任职资格的人; (b)出示从注册会计师处获得的证明,证明其意图雇佣该外国人的条件,包括工资及福利,不低于在相关市场范围内的公民或居民的普遍水平;如具备以下情形将同时考虑适用集体协商协议及其它可适用的劳动部予以备案的标准: (i)应将一份此证明送达劳动部规定的办公室;并 (ii)如由于正当原因被该劳动部办公室在收到该证明后的十五个公历日内拒绝,此证明应失效; (c)已承诺当与该外国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该外国人受雇于其它职业或职位时通知部门; (d)已提交一份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证明文件,该文件应载有关于该外国人欲从事的工作的情况说明及该工作的存在性并欲聘用该外国人进行此项工作。 (3)就第二款所述的普通工作许可证而言,该许可证的持有人应在该证件签发后的六个月内及此后的每一年里,向部门提交由其雇主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文件,以证明其依然受雇及其受雇的条件符合许可证上的工作情况说明。如该外国人未遵守此项规定,其许可证自动失效。 (4)依任何规定的要求,部门可向具有特别技术或资格的外国人签发特别技术许可证,并且该许可证可依法定情形或规章向该人的直系亲属签发。 (5)如某外国人受雇于共和国的商业实体设在外国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则部门可向该外国人签发公司内部换岗工作许可证,但其在共和国内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年,该项许可证的签发条件是: (a)该外国人雇主的注册会计师证明该雇主需在共和国内雇佣此外国人及此外国人的职位描述; (b)其雇主承诺将采取充足的或规定的方法保证该外国人在所有的时间里遵从本法的规定,并在其认为有其它情况发生时立即向部门通知;并 (c)其雇主提供规定的资金保证,以在该外国人不再允许在共和国内停留时支付驱逐其出境所需的费用或其它相关费用。 (5)公司内部换岗许可证的持有人仅能为第五款所述的雇主从事工作,并符合第五款所述的证明中的工作描述或其许可证中的其它规定。 第二十条 :退休人员许可证 (1)退休人员许可证可签发给意图在共和国内退休的外国人,期限在三个月以上,获得该许可证的条件是该外国人提供证据证明其: (a)有权获得退休金或不可撤销年金或退休金账户,能在其余生从本国获得规定的最低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