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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实施时间】 2000-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9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印度1999年外汇管理法

[接上页]

  (c)为了任何其它目的,在任何一个能够显示出他有意在印度停留一个不确定的期限的情况;
  
  (ii)任何一个在印度注册或者组建公司的人或者公司机构;
  
  (iii)被一个印度境外的人拥有或者控制的在印度的办事处、分公司或者代理处;
  
  (iv)被一个印度居民拥有或者控制的在印度的办事处、分公司或者代理处;
  
  (w)“居住在印度境外的人”指的是某人不在印度境内居住;
  
  (x)“规定的”指的是根据本法案所做的规则;
  
  (y)“带回印度”指的是将实现的外汇带回印度及-
  
  (i)为了兑换卢比而将这些外汇出售给印度的授权交易商,或者
  
  (ii)根据储备银行规定的限额将这些实现的外汇保持在印度的一位授权交易商的账户中;包括使用这些已实现的金额偿还以外汇标识的负债或者债务并且短语“返回”也可以因此解释;
  
  (z)“储备银行”指的是在1934年印度储备银行法第3条第(1)款下设立的印度储备银行;
  
  (za)“证券”指的是股票、债券、在1944年公共债务法中解释的公债、适用于1959年政府储蓄券法的储蓄券、有关证券存款的银行存款单以及根据1963年印度投资信托法第3条第(1)款而设立的投资信托或者其他共有基金以及包括证券权益证书但是不包括汇票或者本票除了政府本票或者储备银行为了本法案的目的而通知为证券的其他工具;
  
  (zb)“服务”指的是对潜在的使用者所做的任何与服务有关的描述包括与银行、金融、保险、医疗补助、法律协助、儿童基金、房地产、交通、工业、电力或者其他能源供给、寄膳或者寄宿或者二者兼有、娱乐、消遣或者鉴定新闻或其他信息有关的便利条款,但是不包括提供免费服务或者个人服务合同下提供的服务;
  
  (zc)“特别专员(上诉)”指的是在第18条下任命的法官;
  
  (zd)“列名”指的是列明本法案规定的规章并且短语“列明的”应该这样解释;
  
  (ze)“兑换”包括销售、购买、交换、抵押、典当、馈赠、贷款或者其他转让权利、权益、所有权或者留置权的形式。
  
  第二章 :外汇交易的管理和规则
  
  3、外汇等交易
  
  除非本法案、以下所制定的规则或规章中的规定或者得到储备银行的一般或特别许可,任何人不得-
  
  (a)与除授权交易商之外的任何人交易或者转让任何外汇或外国证券;
  
  (b)以任何方式给予印度境外居民的任何支付或者信贷;
  
  (c)收到除通过授权人之外的任何人的汇款支付或者以任何方式代表印度境外的人;
  
  解释:为了本条款的目的,如果印度境内的人或印度居民收到任何汇款支付或者代表印度境外的任何居民通过其他人(授权交易商包括在内)而没有从印度境外的向国内汇款,除了通过授权交易商之外这些人应被认为已经收到该付款;
  
  (d)参加印度境内的任何金融交易,为了或者与获得、创造或转让印度境外居民的任何财产权相连。
  
  解释:就本条款而言,“金融交易”是指进行任何支付、为任何人进行贷款或收到任何付款,通过命令或者代表任何人,或开出、签发或谈判任何汇票或本票或转让任何证券或者承认债务。
  
  4、持有外汇等。
  
  有其他规定,任何印度居民不得获得、持有、拥有、占有、转让任何外汇、外国证券或者在印度境外的不动产。
  
  5、经常账户交易
  
  任何人可以通过授权人出售或提取外汇,如果这种销售或提取是经常账户交易:除非中央政府为了公众利益以及与储备银行协商可以为经常账户交易规定合理的限制。
  
  6、资本账户交易
  
  (1)根据第(2)款,任何人为了资本账户交易可以通过授权人出售或提取外汇。
  
  (2)储备银行可以与中央政府协商,列明-
  
  (a)所许可的资本账户交易的等级;
  
  (b)该交易所批准的外汇限制:
  
  除非储备银行不能对关于分期偿还贷款的应付款的外汇的提取或通过正常商业渠道的直接投资折旧施加限制。
  
  (3)在不违反第(2)款的一般性的情况下,根据规章的规定,储备银行可以做以下禁止、限制或控制-
  
  (a)印度居民转让或发行任何外国证券;
  
  (b)印度境外居民转让或发行任何证券;
  
  (c)印度境外居民的印度分公司、办事处或代理处转让或发行任何证券或外国证券;
  
  (d)无论以任何形式以任何名义借入或贷出外汇;
  
  (e)印度居民和印度境外居民之间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借入或贷出卢比;
  
  (f)印度居民和印度境外居民之间的存款;
  
  (g)出口、进口或者持有货币或者流通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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