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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1、中央政府下发指导的权力 就本法案而言,中央政府可以不时地向储备银行下发它认为合适的总的或者特别指示,并且储备银行在本法案下履行职责时应该服从这些指示。 42、公司所做的违反 (1)如果一家公司违反本法案的任何条款或者以下所规定的任何规则、指示或命令,那么在违犯发生时,主管这家公司的每一个人以及为公司的经营行为负责的每一个人以及这家公司都被认为犯有违法之罪,因而应该受到起诉和惩罚: 如果在违犯发生使它一无所知或者他尽了最大努力来阻止该违反的发生,根据本款中所包含的内容,该人不能受到任何惩罚。 (2)尽管第(1)款中包含了所有情况,当一家公司违反了本法案的任何条款或者以下所做的人和规则、指示或命令,并且可以证明该违反的发生是得到任何一个董事、经理、秘书或者公司的其他官员的同意或默许或者归因于他们的疏忽,因此该董事、经理、秘书或公司的其他官员应受到起诉或者惩罚。 届时:就本条而言- (i)“公司”是指任何公司机构,包括一家企业或其他个人协会,及 (ii)与一家企业有关的“董事”,是指企业的合伙人 43、在一些情况下的死亡或破产 与第13条有关的任何权力、义务、负债、起诉或上诉不能因为本条中的责任人的死亡或破产而减少;在其死亡或破产之后,这些权利和义务移交给该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正式的接收者或正式的受让人,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只是死者的法定代表人,仅仅对在死者的遗产或财产范围内负责。 44、法律诉讼的障碍 不能根据本法案或者以下所制定的任何规则、规章、统治、指示或命令而欺诈地或者故意地对中央政府、储备银行、政府或储备银行的任何官员或者在本法案下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责或承担义务的任何其它人进行起诉、上诉或其他法律诉讼。 45、解决困难 (1)如果在使本法案的条款生效时产生了任何困难,中央政府为了解决困难可以以命令的方式作任何与本法案条款不一致的事情。 (2)在本法案开始实施的两年期满后,不能再颁布本条中的这些命令。 根据本条款所下发的每条命令都应该在其下发之后立即提交给议会的各个院。 46、制定规则的权力 (1)中央政府可以以通知的方式为执行本法案中的条款而制定规则。 (2)在不损害上述权利的一般性的情况下,这些规则可以规定: (a)对第5条下的经常账户交易规定合理的限制; (b)第15条第(1)款所规定的解决违反的方式; (c)第16条第(1)款所规定的判决法院审讯的方式; (d)第17条和第19条所规定的上诉形式和上诉费用; (e)第23条规定的受理上诉法庭和特别专员(上诉)主席和其他成员应该支付的工资和津贴以及其他的任职条款和条件; (f)第27条第(3)款规定的受理上诉法庭和特别专员(上诉)官员和雇员的工资和津贴以及其他的任职条款和条件; (g)有关受理上诉法庭和特别专员(上诉)行使第28条第(2)款(i)规定的民事法庭的权力的附加问题; (h)第39条第(ii)款所规定的鉴别一份文件的机构、人及其方式;及 (i)所要求的或者规定的其他问题。 47、制定规章的权力 (1)储备银行为了执行本法案条款和以下所制定的规则,可以以通知的形式制定规章。 (2)在不损害上述权力的一般性的情况下,这些规章可以规定为,- (a)第6条规定的所许可的资本账户交易种类,这些交易所许可的外汇限额,以及一些资本账户交易的禁止、限制或调整; (b)第7条第(1)款(a)目所规定的提供申报单的方式和格式; (c)第8条所规定的汇付外汇的期限和方式; (d)第9条第(a)款所规定的每个人所能拥有的外币或外国硬币的最高限额; (e)第9条第(b)款所规定的人的分类方式和外币账户可以持有或运作的最高限额; (f)第9条(d)款所规定的可以豁免的所获得外汇的最高限额; (g)第9条(e)款所规定的可以保持的所获得外汇的最高限额; (h)所要求的或可以列明的其他问题。 48、将规则和规章提交给议会 本条下所下发的每一个规则和规章,应该在它下发后立即提交给议会的每一个院,在它的总共30天的开会期间(可以包括一次会议或者两次或多次连续会议),并且如果在会议结束之前可以立即召开上述的会议或者连续会议,两院都同意对规则或规章做出某些修改或者两院都同意不应该下发该规则或规章,那么该规则或规章只能以修改的形式生效或者根本无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但是,任何修改或者无效不能损害在本规则或规章之下以前所做过的任何事情的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