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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实施时间】 2000-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9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印度1999年外汇管理法

[接上页]

  33、作为公务员的成员等等
  
  主席、受理上诉法庭和特别专员(上诉)以及判决法庭的成员、其他官员以及雇员应该被视作具有在《印度刑法典》第21条中的含义的公务员。
  
  34、民事法庭所不具有的权限
  
  任何民事法庭没有权力接受任何关于根据本法案所授权给判决法庭、受理上诉法庭或者特别专员(上诉)来处理的案件或诉讼,并且在根据本法案所授予的权力而采取某种行动时,任何法庭或者其他机构不能对此下发任何禁令。
  
  35、上诉到高级法院
  
  受理上诉法庭的任何裁决或者命令而导致的受害方,可以在收到受理上诉法庭的裁决或命令起的60天内对本命令所引起的任何法律问题提起诉讼。
  
  除非高级法院确信上诉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其在上述期限内不能提起诉讼,此时允许它在另外一个不超过60天的期限内提起诉讼。
  
  解释:在本条中“高级法院”是指-
  
  (a)受害方正常居住、经营业务或者亲自为收益而工作的地方在高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及
  
  (b)如果中央政府是受害方,高级法院具有被告的权限;或者在一个案件中有一个以上的被告,任何一个被告正常居住、经营业务或亲自为收入而工作。
  
  第六章 :执行董事会
  
  36、执行董事会
  
  (1)就本法案而言,中央政府应该建立一个执行董事会,它由一名专员与其他官员或者中央政府认为合适的其他部门官员组成,这些官员应被称作执行官。
  
  (2)在不违反第(1)分款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可以授权执行专员或者一名额外的执行专员、特别执行专员或者执行专员代表来任命低于执行专员助理级别的执行官。
  
  (3)根据中央政府所规定的条件和限制,执行专员可以行使本法案下所赋予的权力并履行本法案中的义务。
  
  37、搜查、没收等权利。
  
  (1)执行专员或者其他的级别不低于专员助理的执行官应该进行对第13条中所提到的违反的调查。
  
  (2)在不违反第(1)款的条款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同样可以以通知的形式,授权中央政府、国家政府或储备银行中的级别不低于印度政府副秘书长的任何一名或一组官员,调查在第13条中所提到的违反。
  
  (3)在第(1)款中所提到的官员应该行使1961年的《收入税法》所赋予收入税务局的同样的权力,并且在行使这些权力时应当遵守本法案所规定的限制。
  
  38、授权与其他官员
  
  (1)中央政府可以以命令的形式并且在遵守其认为合适的条件和限制的情况下授权任何一名海关官员、中央执行官员、警官或中央政府及国家政府的其他官员来执行在本法案下的并在命令中列明的执行专员或其他执行官员的权力和义务。
  
  (2)在第(1)款中所提到的官员应该在遵守中央政府所规定的条件和限制的情况下行使1961年的《收入税法》所赋予收入税务局的同样的权力。
  
  第七章 :杂项规定
  
  39、一些情况下的文件的推定
  
  如果一份文件
  
  (i)是在本法案或其他任何法律下的、由任何人撰写或提供的或者从任何人的监管者或控制者那里没收到的,或者
  
  (ii)在调查由任何人所触犯的本法案下的任何违反的过程中,从印度境外的任何地方所收到的(该机构或这个人以规定的方式适时地确认);
  
  在本法案下的任何审讯中,以作为控告他或者他和他的合作伙伴或者法庭或判决法庭的证据文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应该,
  
  (a)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如果签字和该文件的其他部分被认定为这个人的笔迹或者法庭合理的认为是由他所签署的或者是该特定人的笔迹,那么就推定为该特定人所签署的文件;并且当一份文件已经被执行或证明,那么他是由声称已经执行或证明的人执行或证明的;
  
  (b)如果该文件是可以接受的证据,那么应该承认该证据文件有效,即使它没有适当的盖章。
  
  (c)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在第(i)条中的案件同样应该推定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
  
  40、中止执行本法案
  
  (1)如果中央政府确信环境的改变使它有必要停止授予或实行本法案中的任何已经授予的许可或者实行的限制,或者如果为了公众的利益,中央政府认为这样做是有必要或适宜的,那么它可以通知的方式永久或在通知中所规定的期限内中止或放松本法案所有或者部分条款的执行。
  
  (2)对于被永久地中止或放松执行的在第(1)分款下的本法案的任何条款,在本法案还生效的任何时候,这些中止或放松可以由中央政府以通知的方式取消。
  
  (3)根据本条规定所下发的每一个通知,应该在它下发后立即提交给议会的每一个院,在它的总共30天的开会期间(可以包括一次会议或者两次或多次连续会议),并且如果在会议结束之前可以立即召开上述的会议或者连续会议,两院都同意对通知做出某些修改或者两院都同意不应该下发该通知,那么该通知只能以修改的形式生效或者根本无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但是,任何修改或者无效不能损害在本通知之下以前所做过的任何事情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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