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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实施时间】 2000-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9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印度1999年外汇管理法

[接上页]

  除非,不履行者交纳了逮捕令中所规定的应付款以及法官逮捕他时的费用,该法官应该立即释放他。
  
  解释:为了本款的目的,如果不履行者是印度教未分开的家庭,该家庭的卡塔应被视为不履行者。
  
  (7)当不履行者根据通知到判决法庭面前说明原因或者拒绝本条的有关规定而被带到判决法庭时,判决法庭应该给不履行者解释其为什么没有进民事监狱的原因的机会。
  
  (8)在调查未下结论之前,判决法庭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命令将该不履行者以判决法庭认为合适的方式拘留监护,或者如果他向判决法庭交纳了让他满意的抵押品之后并保证随叫随到,则判决法庭可以将其释放。
  
  (9)在调查结束之后,判决法庭可以命令将不履行者拘留到民事监狱,且如果他还没有被拘留,此时他将被拘留:
  
  除非为了给不履行者偿还欠款的机会,判决法庭在下逮捕令之前,可以在规定的不超过15天的期限,由逮捕他的法官监护;或者在规定的期限期满之后他还没有偿还欠款但是交纳了让判决法庭满意的保证他能出现的抵押品之后,判决法庭可以将其释放。
  
  (10)当判决法庭不是根据第(9)款下发拘留不履行者的命令时,应将不履行者释放。
  
  (11)在实现凭证时,每位被拘留到民事监狱的应该这样被拘留,---
  
  (a)如果该凭证是金额超过1千万卢比的支付要求时,期限应该超过3年,及
  
  (b)在其他情况下,期限超过六个月:
  
  如果不履行者将在逮捕令中所提到的金额支付给负责民事监狱的官员,那么它应该立即被释放。
  
  (12)根据本条中的规定被释放了的不履行者,不能因为被释放了就拒绝偿还欠款;但是在他偿还欠款(因为它而被拘留)期间,不能再被拘留。
  
  (13)逮捕令可以在印度任何地方根据1973年的《刑法》中规定的有关执行逮捕令的方式执行。
  
  15、解决违反的权力
  
  (1)在第13条下的任何违反,在违犯者提出申请时,应该在从执行董事或执行董事会的其他官员或者以中央政府所规定的方式而授权的储备银行官员收到申请起的180天内解决该违反。
  
  (2)如果根据第(10)款的规定违反已经被解决,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应该启动控诉或者继续控诉在该条下的违反者。
  
  第五章 :判决和上诉
  
  16、判决法庭的任命
  
  (1)为了第(13)条下的判决,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在政府公报上颁布命令的方式任命中央政府认为适当多的官员,在给根据第(2)款的规定而起诉违反第13条规定的违反者(本条以后是指上述的人)合理的解释机会之后,为了施加任何处罚,判决法庭可以以规定的方式进行调查。
  
  除非判决法庭认为上述人可能会逃债或者以任何方式逃避征收的罚金,其可以要求上述人提交他认为合适的与该金额相适应的契约或者担保。
  
  (2)中央政府在任命在第(1)款下的判决法庭时同时应该在政府公报中列明它们的权限。
  
  (3)除了中央政府的一般或特别命令授权的官员的书面起诉,判决法庭不能进行第(1)款下的调查。
  
  (4)上述人可以亲自或者由他选择的处理这个案件的律师或者特许会计师出席判决法庭。
  
  (5)每个判决法庭具有在第28条第(2)款下所赋予的与民事法庭相同的权力,及
  
  (a)所有的上诉都应被视为具有印度刑法典第193条和第228条中的含义的法庭上诉;
  
  (b)就1973年的犯罪程序法第345条和第346条而言,都应被视为民事法庭。
  
  (6)每个判决法庭应该尽快处理第(2)款下的上诉并且努力在从收到上诉起的一年内最终处理好上诉:
  
  如果判决法庭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好控诉,应该定期以书面形式记录不能在上述期限内解决控诉的原因。
  
  17、上诉到特别专员(上诉)
  
  (1)中央政府应该以通知的形式任命一个或者多个特别专员(上诉)听取对在本条下判决法庭的命令的上诉,并且在上述通知中应该列明与特别专员(上诉)可以行使权限有关的事务和地点。
  
  (2)判决法庭的命令所致使的受害方,作为执行董事的助理或者执行董事的代表,可以向特别专员(上诉)进行上诉。
  
  (3)在本款(1)中的每一个上诉应该在受害方接到判决法庭的命令副本起45天内以规定的形式、采用经审定的方式并交纳规定的费用后提起上诉:
  
  如果特别专员确信在上述的规定的期间有足够的原因不能提交上诉,那么特别专员(上诉)在上述45天期限到期后还可以接受上诉。
  
  (4)在收到在第(1)款下的上诉之后,特别专员(上诉)在给予上诉各方申诉机会之后,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发布命令,确认、修改或者将所起诉的命令放到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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