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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0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


  有关定义与适用范围
  
  1.(a)<本守则所使用的“跨国公司”一词,系指一种企业,构成这种企业的实体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其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各个实体通过一个或数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统辖之下开展经营活动,彼此有着共同的战略并执行一致的政策。由于所有权关系或其他因素,各个实体相互联系,其中一个或数个实体,对其他实体的活动能施加相当大影响,甚至还能分享其他实体的知识、资源,并为它们分担责任。>
  
  <本守则所使用的“跨国公司”一词,系指一种企业,它可以是公营企业、也可以是私营的或公私合营的企业。构成这种企业的实体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不论其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各个实体通过一个或数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统辖之下开展经营活动,彼此有着共同的战略并执行一致的政策。由于所有权关系或其他因素,各个实体相互联系,其中的一个或数个实体,对其他实体的活动能施加相当大的影响,甚至还能分享其他实体的知识、资源,并为它们分担责任。>
  
  (b)守则中的“实体”一词,除非本守则另有规定,则兼指母公司及母公司以外的其他实体。母公司是其他实体所受到的影响的主要根源。
  
  (c)守则中的“跨国公司”一词指企业整体及构成这类企业的各个实体。
  
  (d)“母国”一词系指母公司所在的国家。“东道国”一词系指母公司以外的其它实体所在的国家。
  
  (e)“跨国公司营业地所在国”一词系指跨国公司的实体开展营业活动的母国或东道国。
  
  2.<本守则可适用于所有国家,并以此为目的,对所有国家开放,以便各国采用。>
  
  <本守则可适用于跨国公司(定义见1条a款)的母国及东道国。><本守则对所有跨国公司营业地所在国开放以便各国采用>并以此为目的,对所有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制度及发展水平如何)开放以便各国采用。
  
  <本守则适用于所有国家而不问其政治经济制度及发展水平如何。>
  
  3.<本守则适用于1条(a)款所指的一切企业。>
  
  <本条宜载入1条(a)款。>
  
  4.本守则对跨国公司所作的规定反映了所有企业所应遵循的良好作法。这些规定无意造成跨国公司与本国企业行为的差异。凡与两者有关的规定,跨国公司和国内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都应遵照执行。
  
  <删去。>
  
  5.<本守则涉及国家、政府、包括区域性国家集团的内容中,凡可能影响国家、政府、区域性国家集团管辖权的有关规定,应尊重她们的管辖权能。>
  
  <删去。>
  
  跨国公司的活动
  
  A.一般性与政治性的规定
  
  尊重国家主权、遵守国家法律、条例及有关行政管理制度。
  
  6.跨国公司应/须尊重其营业地所在国的国家主权、以及每个国家<根据国际法><根据有关国家建成的双边协定或多边协定>对本国领土之内的自然资源<财富及经济活动>行使<充分永久主权>的权利。
  
  7.<跨国公司><跨国公司的实体><须/应遵守><受制于>其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条例<管辖权>及<行政管理制度><明确宣布过的行政管理制度>。<跨国公司的实体务须接受其营业地所在国根据法律规定而实行的管辖。>
  
  8.跨国公司应/须尊重每个国家对本国境内的跨国公司实体的活动实行管制和监督的权利。
  
  尊重经济目标和发展目标、政策与重点
  
  9.跨国公司须/应根据其营业地所在国政府制订的发展目标、政策与重点来开展活动,努力为其营业地所在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其经济目标;或根据区域性规划的需要,为在整个区域范围内实现其经济目标而作出积极的贡献。为协助营业地所在国推动发展进程,跨国公司须/应同这些国家的政府进行合作,并须/应就营业地所在国有关发展问题提供咨询,从而与营业地所在国建立互助互利关系。
  
  10.跨国公司须/应根据其营业地所在国所缔结的政府间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来开展自己的活动。
  
  合同的复审及重新谈判
  
  11.政府与跨国公司签订的合同,应通过谈判签订并诚意履行。这类合同,特别是长期合同,通常应含有复审条款或重新谈判的条款。
  
  如合同中没有这类条款,并且合同或协定所赖以存续的情势已发生根本变化,则跨国公司须/应同有关国家的政府诚意合作,对这类合同或协议进行复审或重新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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