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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本法使用的任命或职位有关的“临时性”一词,应理解为不超过一年,或不超过一特定普查所得拨款规定的使用期间,无论哪一种情况的时间更长。本条规定所指之只担任临时性职位的普查局任何雇员,在退职、停职、或降级降薪方面,不得视为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严格意义上临时性人员以外的人员。 (c)服役士兵和军官,可受委任临时普查员职务,并给付酬金,以从事军役人员的查点工作。 (d)部长可采取计件制计定酬金,不受每日报酬额限制,并可向调查员支付使用私车执行公务的费用,而不必遵守《1949年差旅费法》第四条修正案(美国法典第837条第5款),但支付的价格不得超过该法所规定的价格。 (e)部长可授权向被录用人员提供所必要的差旅费,使其参加商务部举办的同法律规定的任何工作相关的培训班。 (f)除任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禁止用公款支付电话费以外,部长依据他应制订的规定,可以授权付还从私人住所或私人公寓打出的电话费用,但其范围是部长须确定发生的这些费用用于促进本法授权的普查和调查的数据收集工作。 第25条 指导员、普查员和其他雇员的职责 (a)每个指导员应执行部长赋予的职责,以根据部长的命令和指示实行本法第五章。 (b)每个普查员,或受派遣作为普查员的其他雇员,应根据部长确定由他使用的调查表,收集他所负责的且同本法第五章规定有关的普查或调查的事实和统计数据。 第26条 契约规定的运输 部长可同从事实地工作的雇员签定契约,在美国大陆范围内租用摩托车、汽车或飞机以外的交通工具,也可在美国大陆以外租用任何交通工具,且这些交通工具可为实地工作人员个人所有。签定上述租赁契约,无需考虑《1949年差旅费法》第4条经修订的规定(美国法典第837条第5款)。租赁价格应等于当地主导的租赁价格。在美国大陆范围内的租赁契约,只有当实地工作人员使用上述其他运输工具,在开展普查工作时,较之使用他的摩托车、汽车或飞机确实更加安全、对政府更加经济、更加有利时,才能签定。 第三章 收集和发布统计数据 第一节 棉花 第41条 收集和发布 部长应收集和发布以下统计数据: (1)皮棉总量; (2)各种制造业企业原棉消费量; (3)现有已打包的棉花量; (4)开工耗棉锭数; (5)开工锭时数; (6)进出口棉花数量,表明原产国和到达国。 第42条 报告内容;棉籽绒包数;分配;农业部发布 (a)皮棉数量的统计数据,应按8月1日、9月1日、9月15日、10月1日、10月15日、11月1日、11月15日、12月1日、12月15日、1月1日、1月15日、2月1日和3月1日各该日期之前的每次收获以前的轧棉量分列;但部长可将8月1日和9月1日仅限于检查已轧棉的产棉州。 (b)制造企业耗棉量、现有已打包的棉花量、开工耗棉锭数、开工锭时数和棉花进出口数据,应按月统计,并于月后尽早发布。 (c)搜集和发布仓库和其他储存单位的现有棉花统计数据以及美国的称为“结转”棉花的统计数据时,部长应在棉花统计报告中查明并单独发布棉籽绒包数,以别于棉花包数。 (d)部长应在农业部发布棉花产量的各期报告之前,将最近得到的上述统计资料提供给该部,农业部应发布同各期棉花报告相同的内容。 第43条 轧棉商的记录和报告 每个轧棉商均应记录他分郡或教区生长的皮棉包数,并在每年轧棉季节结束时分郡或教区生长的皮棉总包数,报送时间不得迟于三月份的查报。 第44条 外国棉花统计 除本节规定的美国棉花信息外,部长应通过通信或利用已发布的报告和文件编制有关外国棉花生产、消费和库存的任何现有信息,编制这些国家的消费棉花开工锭数。凡由商务部、或其机构或普查局发布的有关棉花的报告,均应包括本条规定的现有最近资料的摘要,且部长应将上述报告提供给农业部,以便该部按与美国有关统计数据的同样方式发布有关棉花的报告。 第45条 同时发布棉花报告 皮棉报告的截止日期也是要求农业部发布棉花收获报告的日期,两份报告应在各该报告所属月份的12日或12日之前的下午3时在同一地点同时发布。 第二节 油籽、坚果和果仁;脂肪、油和脂油 第61条 搜集和发布 (a)部长应搜集、审核并按月发布下列统计数据: (1)下列各项数量: (A)棉籽、大豆、花生、亚麻籽、玉米胚、干椰子仁、芝麻籽、巴西榈果和果仁、以及其他油籽、坚果和果仁的收进量、碾碎量、以及油厂现有存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