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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用(A)所列油籽、坚果和果仁加工的、运出的,以及油厂和加工厂现有的粗制油、精制油、油饼、粉状物等其他初级产品,按类型或种类分列; (C)粗制的和精制的植物油,按类型或种类分列,按使用产品组分,按持有植物起酥油、人造奶油、肥皂、以及其他主要产品的生产商分,且这些产品耗用大量植物油; (D)仓库储存的和在运往消费企业途中的粗制的和精制的植物油,按类型或种类分列;以及 (2)按类型或种类分列的数量: (A)生产的动物脂肪、动物油和脂油; (B)装运的和生产者持有的动物脂肪、动物油和脂油; (C)动物脂肪、动物油和脂油,鱼类和海洋哺乳动物油,按使用产品组分,按持有起酥油、人造奶油、肥皂、以及其他主要产品的生产商分,且这些产品耗用大量动物脂肪、动物油、脂油、鱼类和海洋哺乳动物油; (D)仓库储存的、冷藏储存的和在运往消费企业途中的动物脂肪、动物油和脂油,鱼类和海洋哺乳动物油。 (b)部长应自脂肪和油的生产、持有、或消费者处搜集信息,但收集的次数不得多于他认为提供可靠统计报告所必要的次数。 第62条 增补统计数据 本节规定不禁止或限制部长根据部长的一般权力搜集和发布他认为符合公众利益的、而本节并没有具体规定的有关脂肪、油、或其产品的统计数据。 第63条 禁止重复搜集统计数据;获取现有统计数据 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凡依照联邦法律需要,将由任何其他联邦部门或机构以同本节规定的数据收集相似的形式和时间收集的统计数据,部长不得援引本节赋予的权力予以收集。依照部长提出的要求,部长应立即获得任何此类统计数据,并应根据本节要求将其合并发布。 第81条 成衣和纺织品产业统计 部长应搜集和发布有关国内成衣和纺织品产业的分季统计数据。 第四节 季度财务统计 第91条 收集和发布 (a)部长应收集和发布有关企业经营、组织、活动、管理、同其他企业交往的季度财务统计数据,数据内容包括销售、支出、利润、资产、负债、股东的股票价值、以及企业在损益计算书、资产负债表和在财务状况的其他测算中一般使用的有关账户资料。 (b)除部长根据变化了的情势另有决定外,依照本条规定收集和发布的统计数据的性质、以及此类统计数据收集和发布的形式,均应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6条(b)规定,在本条生效日之前,符合联邦贸易委员会实施的季度财务报告项目的要求。 (c)为实现《1986年国内财政收入法》第103条(j)(1)的目的,根据本条执行季度财务报告项目应视为执行法律授权的一项有关统计活动。 (d)(1)部长不得在下列情况下抽取一个组织或实体参加一项调查: (A)该组织或实体: (i)拥有少于5000万元的资产; (ii)在以往10年期间曾参加过部长决定开展的一项先前的调查; (iii)在1990年9月30日以后曾被抽中参加过该先前的调查;或者 (B)该组织或实体: (i)拥有多于5000万元但少于1亿元的资产; (ii)在以往2年期间曾参加过部长决定开展的一项先前的调查; (iii)在1995年9月30日以后曾被抽中参加过该先前的调查。 (2)(A)部长应提供指导和类似协助,为力图编制和提供参与调查的组织和实体的经营信息的小型企业减轻负担。 (B)为便于提供(A)规定的协助,部长应设置一个免费拨入电话号码。 (C)部长应将扩展统计抽样技术的使用,以抽取少于1亿元资产的组织和实体参加调查。 (1)部长可采取他认为新增的合适措施,减少开展调查工作中的书面负担。 (2)为实现本项之目的: (A)“小型企业”指符合《小型企业法》第3条(a)以及遵从此法制订的规章要求企业。 (B)“调查”指部长为遵从本条规定而对于数据的收集,以便编写名为“制造业、采矿业和贸易公司季度财务报告”的出版物。 第四章 杂项 第101条 残障的、受赡养的和少年犯的种类;犯罪 (a)部长应每隔十年搜集下列统计数据: (1)残障的、受赡养的和少年犯的种类; (2)犯罪,包括有关犯罪的司法统计数据。 (b)本条(a)授权开展的统计应包括下列各问题的情况,即:年龄、性别、肤色、出生地、出身,分种族、肤色、出生地和出身的读写能力,以及部长认为适当的有关上述内容的其他问题。 (c)除本条(a)(b)授权的每隔十年收集数据以外,部长可编纂和发布有关犯罪和有关残障的、受赡养的和少年犯种类的年度统计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