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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g)本条所谓“人口普查”,是指一项关于人口、住房及与人口和住房有关事项的普查。 第三节 政府 第161条 五年普查;包含某些数据 部长应于1957年及其以后每隔五年负责举行关于政府的普查,编制并发布上述普查数据。上述每一普查均应包括--但不应局限于--税收和税收定额、政府收入、支出、债务、以及州、郡、市和其他政府机关的雇员数据。 第163条 其他机构的权力 本节规定不取消或削弱任何其他政府机构在搜集或发表数据方面的权力。 第四节 中期经常性数据 第181条 人口 (a)根据本法第141条规定,在历次人口普查间隔期间,部长应在适当的范围内,为各州、郡和拥有5万或5万以上人口的一般政府地方单位生产和发布经常性数据,内容包括人口总数和人口特征,并应在合适的范围内,为一般政府的其他地方单位每隔两年生产和发布一次有关人口总数的经常性数据。以上数据应按州、郡、和一般政府的其他地方单位生产和发布,且根据本法第141条规定开展的上一次人口普查编制这些区划的数据。上述数据的生产可采用抽样方法或其他方法,只要部长认定它们能够提供经常性的、全面的和可靠的数据。 (b)如果部长在任何财政年度期间,不能按照本条要求为任何郡和一般政府地方单位生产和发布经常性数据,则应由部长在不晚于下一财政年度开始90天前,向美国总统和众议院院长呈交一份报告,列出每一没有包括的政府,说明不包括在内的理由。 第182条 调查 部长认为必要时,可开展调查,就本法规定的普查范围之内的项目,提供年度的和中期经常性数据。 第183条 最近人口数据的应用 (a)除(b)另有规定外,为实施美国的任一法律,其中使用人口或其他人口特征来决定州、郡或一般政府地方单位接收津贴的数额,部长应向总统呈送根据本法于最近生产和发布的数据,供行政系统的合适部门和机构使用。 (b)凡美国任何法律规定,在确定州、郡或一般政府地方单位接收的津贴数额时,只可使用获自最近的十年普查的人口或人口特征数据,则本条不应适用。 第184条 定义 本节中: (1)“一般政府地方单位”指郡、市、城镇、印地安部落、阿拉斯加土著村寨、或作为一般政府一个单位的政府其他单位(州除外),以及 (2)“州”包括哥伦比亚特区。 第五节 地理范围、初步统计数据和补充统计数据,抽样的应用 第191条 普查的地理范围 (a)本章授权举行的每一普查,均应包括各州、哥伦比亚特区、维尔京群岛、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联邦、波多黎各联邦,以及部长确定的由美国行使司法、控制或主权的其他领地和区域。将美国行使司法和控制的其他区域包含在内应经国务卿同意。 (b)在维尔京群岛、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联邦、或本条(a)未具体列举的任何领地或区域举办普查时,部长可使用由州长或最高级联邦官员搜集的普查信息,如果上述信息系按部长规定或批准的方案搜集。 (c)如果为遵从部长根据本条(a)作出的决定,在美国行使司法、控制或主权的领地或区域未举行任何普查,则部长可将从其他联邦机构或政府来源获得的数据列入普查报告。凡自外国政府获取任何数据,均应通过国务卿。 第193条 初步统计数据和补充统计数据 在依照本章开展每次普查之前、之中或之后,部长可开展调查并收集与普查主题相关的必要的初步或补充统计数据,以启动、实施或完成普查。 第195条 抽样的应用 除了为确定人口数量以在若干州分配国会议员名额以外,如果部长认为切实可行,他可授权使用称为“抽样”的统计方法,完成本法规定的任务。 第196条 特别普查 一旦收到付给部长的实际的或预计的费用,部长可为任何州、郡、市、或一州之内所属下级政治区划的政府、哥伦比亚特区政府、以及本法第191条(a)所指之任何领地或区域(包括其所属下级政治区划)政府,举行特别普查,其项目同本法规定的普查。上述各项普查的结果应称为“官方普查统计数据”。这些统计数据可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予以使用。 第七章 违法和处罚 第一节 官员和雇员 第211条 因任用雇员而收受或索取酬金 无论何人,凡: (1)为自己收受或索取任何费用、谢金、酬金,并以此作为一项考虑,任用任何人担任本法第一章第二节所指之指导员、普查员、办事员,或商务部或普查局或其机构的其他官员和雇员;或 (2)以任何方式为自己收受或索取已付给任何因此任职者之酬金的任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