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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g)“航运商出口申报单”(或任何后续文件),无论位于何处,均应免予公开泄露,除非部长认定此豁免将同国家利益发生冲突。 (h)部长有权制订规章,要求通过财政部填报出口数据的自动和电子系统,填报本章规定的“航运商出口申报单”。 第302条 条例、规章、和命令 部长可制订他认为需要的或适当的条例、规章和命令,以执行本章的规定。据此权力颁布的任何条例、规章和命令均可以下述形式或态度制订,均可包含下述分类或区分,并均可规定作下述调整和允许合理的例外:即部长断定,为促进本章目标的实现,或者防止绕开和回避据此颁布的任何条例、规章或命令是必要的或适当的。部长还可根据条例和规章对据此收集的数据的保密、发布或防泄露问题作出他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的必要的或适当的规定。条例、规章、命令或其修订,应在颁布之前获得财政部长的同意。 第303条 财政部长的职能 为协助部长执行本章的规定,财政部长应以依照本章颁布的规章所确定的邮寄以外的形式和态度,从从事对外商业或贸易的人员处收集数据,并从运载工具的所有者或营运商处收集数据。 第304条 填报出口数据,延误填报,对未填报的处罚 (a)根据依本章颁布的任何条例、规章或命令,要求运载工具业者向财政部长填报的有关货物出口或运输的数据或报告,可在该运载工具驶离出口或运输港口或地点以后填报,无论该驶离运载工具是直接以外国港口或地点为目的地,还是以不接壤区域为目的地,还是经美国的其他港口或地点中转,条件是向财政部长呈交一份经批准的预付担保书,其担保罚金数额为1000元。商务部长可根据颁布的条例、规章或命令,确定驶离以后填报所需数据或报告的最长期限。如果任何此类数据或报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每逾期一天则处以不超过100元的罚款,但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根据担保书的条款,可以美国的名义就本金和担保金提起民事诉讼,以收缴可能产生的和执行的本金和担保金。 (b)部长可免除或减轻因违反本条和根据本条颁布的规章而发生的任何处罚,如果他认为他们违反规定并非由于故意疏忽或欺骗,或者有其他情况证明减免的合理性。 第305条 违法,处罚 任何人,包括运载工具的所有人或营运商,凡违反本章规定或依此颁布的任何条例、规章或命令,唯上述第304条规定的情况除外,应在依法实行任何其他处罚的同时,处以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上述任一罚款均应缴付美国财政部,并应在以美国名义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可以返还。 第306条 职能的委托 经有关部或机构的首长同意,部长可作出他认为合适的规定,授权由美国政府部或机关、或美国行使主权、司法权或控制的任何地区的政府的任何官员、机构或雇员,执行本章规定给部长的任何职能。 第307条 与一般普查法律的关系 本法第一章到第七章中,只有下列各条,即第1、2、3、4、5、6、7、11、21、22、23、24、211、212、213和214条,适用于本章。 第十章 普查数据的交流 第401条 同经济分析局交流普查数据 (a)数据交流。普查局应同商务部经济分析局交流根据本法和《国际投资和服务贸易调查法》收集的有关在美国经营的任何营业企业的数据,如果商务部长判定上述数据适于补充和改进根据《国际投资和服务贸易调查法》收集的数据的质量。普查局提供给经济分析局的数据应仅仅是由普查局直接从调查对象处收集的数据。 (b)数据要求。普查局长根据本法要求获得数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保证该数据仅用于统计活动,其开展目的是为了改进根据《美国法典》的第十三编和《国际投资和服务贸易调查法》授权收集的数据的质量。 (c)定义。在(a)中使用的“营业企业”和“美国”的含义系由《国际投资和服务贸易调查法》第3条给出的含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