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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均应处以不超过三千元的罚款或不超过五年的监禁,或二者并处。 第212条 雇员拒绝或玩忽职守 无论何人,凡系本法第一章第二节所指之雇员,已经宣读并签署任职誓言,却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或玩忽本法所赋予的职责,则应处以不超过500元的罚款。 第213条 虚假的陈述、证明和信息 (a)无论何人,凡系本法第一章第二节所指之官员或雇员,却对依照或根据本法规定要求由其依誓作出或签署的任何申述的真实性,蓄意或故意作出虚假宣誓或认知,则构成伪证罪,应处以不超过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不超过五年的监禁,或二者并处。 (b)无论何人,凡系本法第一章第二节所指之官员或雇员, (1)蓄意和故意编造虚假证明或虚假报表;或 (2)直接或间接向部长、或向商务部或普查局或其机构的任何其他官员或雇员,故意或蓄意提供、或指使他人提供;或者以前担任过此类官员或雇员,曾经故意或蓄意提供、或指使他人提供虚假申述或虚假信息,且此类申述或信息涉及他受权和受要求收集本法规定信息的任何调查, 应处以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或不超过五年的监禁,或二者并处。 第214条 违法泄露数据 无论何人,凡系或曾系本法第一章第二节所指之雇员或职员,已宣誓就职或已宣誓遵守本法第9条的规定,或者无论何人,凡系或曾系本法第16条所理解之普查联络员,却发布或传递依本法第9条规定禁止泄露的任何数据,且他因为根据本法规定受到雇佣(或提供服务)才得以据有此类数据,则应处以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或不超过五年的监禁,或二者并处。 第二节 其他人员 第221条 拒绝或忽视回答问题;虚假回答 (a)无论何人,凡已满18岁,当收到部长或按照部长或受权官员指示行事的商务部或其局或其机构的其他官员或雇员提出的要求时,拒绝或故意忽视尽其所知回答根据本法第五章第一、二、四、五各节规定给予他的任何调查表上的任何问题,且这些问题适用于他本人或他所在或有关家庭,或适用于他或他的家庭所占有的农场,则应处以不超过100元的罚款。 (b)无论何人,在答复根据本条(a)所述的问题时、并处于该项所述的条件或情况下,故意提供虚假答复,则应处以不超过500元的罚款。 (c)除本法另有其他规定,任何人都不应被迫透露他的宗教信仰或所属宗教团体的情况。 第222条 提出建议或提供信息,蓄意导致人口点查失实 无论何人,凡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向根据本法第五章第二、四、五各节从事人口查点的商务部或普查局或其机构的任何官员或雇员,提供任何建议、意见、信息或任何种类的协助,其意图或目的在于导致人口点查的失实,则应处以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二者并处。 第223条 拥有人、业主等人拒绝帮助普查雇员 无论何人,凡系任一酒店、公寓楼、供膳寄宿舍、无膳寄宿舍、合租房、或其他屋宇的所有人、业主、经理人、监管人或代理人,当收到部长或按照部长或受权官员指示行事的商务部或其局或其机构的其他官员或雇员提出的要求时,却拒绝或故意忽视提供上述场所的占用者姓名,或拒绝或故意忽视允许该部或普查局或其机构的任何经充分授权的代表自由出入上述场所、以便允其收集依本法第五章第一、二节规定的任何普查的统计数据、或该章第四、五节授权的任何调查的统计数据,且上述调查的内容属于上述第一、二节规定的普查的任何项目范围之内,包括--当同举办或进行的普查或调查相关时--对所有人员进行恰当的和正确的登记,且这些人员长居于上述场所,则应处以不超过500元的罚款。 第224条 未答复有关公司、企业、宗教团体和其他组织的问题;虚假的答复 无论何人,凡系任何公司、企业、机构、单位、宗教团体、或任何性质的组织的所有人、官员、代理人、主管人、或主管人助理,当部长或商务部或普查局或其机构其他受权官员或雇员提出要求时,却忽视或拒绝尽其所知完整地和准确地回答根据本法授权制订并交付给他的任何普查或普查表或调查表中所包含的关于其公司、企业、机构、单位、宗教团体和其他组织的问题,或者关于他所正式掌管的记录或统计数据,则应处以不超过500元的罚款;如果他对上述任何问题故意地作出错误的回答,则应处以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 第225条 某些案例中刑法条款的适用性 (a)为遵从本法第五章第四节的规定,对于由部长或商务部或普查局或其机构的其他受权官员或雇员举行的任何调查,本法第221、222、223、224条的规定应适用于下列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