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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规则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依兵役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受各种召集之人员,统称为应召员。 第 3 条 各机关办理召集事务,权责区分如下: 一、国防部为中央主管机关。 二、国防部后备司令部为召集监督机关,并为后备将级军官之召集机关。 三、地区后备指挥部为辖区内召集管理机关。 四、直辖市、县(市)后备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市后备指挥部)为辖区内之召集执行机关,并为后备校、尉级军官、后备士官、后备士兵及补充兵之召集机关。 五、内政部为中央协办机关。 六、直辖市、县(市)政府为召集事务之协助机关。 七、直辖市、县(市)警察局为辖区内召集事务执行监督机关。 八、 乡(镇、市、区)公所、警察分局为辖区内召集事务机关,分负召集准备及实施之责。 第 4 条 县市后备指挥部平时应完成各项召集准备,并办理下列事项: 一、役政、户政、警政之连系协调及后备军人管理、应召员召集等有关事宜。 二、协助警察分局完成召集事务各项准备。 三、协调乡(镇、市、区)公所、警察分局,对各种召集文件及令册之保管及异动通报。 四、实施召集与解除召集时,协调当地宪警机关之警备安全及交通管制等措施。 第 5 条 兵役法第三十九条所称军职专长,由国防部依军事需要规定使用,不受军种限制。 第 6 条 动员召集范围、人数,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其召集准备如下: 一、国防部依年度动员需要,按年令颁军队动员计划。 二、国防部后备司令部接奉前款规定之年度军队动员计划后,应即转颁地区后备指挥部、县市后备指挥部,并订定年度动员作业实施计划,下达地区后备指挥部、县市后备指挥部及函送直辖市、县(市)政府,完成一切召集准备。 三、地区后备指挥部依年度军队动员计划及年度动员作业实施计划,除予县市后备指挥部必要之指示、受理人员之申请及指定主充足县市后备指挥部外,并会同办理编审、辅导资料传输、核校、分发、事故处理,完成召集准备。 四、县市后备指挥部依年度动员作业实施计划及地区后备指挥部之指示,核对、校正及传输人员申请资料,完成人员充足作业,将动员召集令正本及动员召集名册分送有关警察分局保管,另将动员召集名册送动员部队,并适时办理要员增删递补、管制事故处理、规定偏远地区召集令保管之下授原则,辅导警察分局完成召集准备,及协调动员部队、役政、户政单位,适时完成各项配合作业。 五、警察分局接到动员召集令正本及动员召集名册后,应即确实核对,并将召集令按动员符号区分分驻、派出所,分别装袋保管,于袋上注明动员符号与分驻、派出所名称及召集令数目。 六、召集令之受领及传达,必要时得举行模拟演习。 直辖市、县(市)政府对前项召集准备工作,应督导所属主管召集事务之役政、户政、警政单位及人员,密切连系配合,完成一切召集准备事务。 动员召集令副本,以邮递送达方式送交应召员;无法投递时,由县市后备指挥部造册送交警察分局办理交付作业。 第 7 条 动员召集依动员令实施,由国防部同时以电话及书面二种方式,按下列规定传达之: 一、电话动员令: (一)国防部后备司令部接奉国防部电话动员令要旨后,立即传达所属地区后备指挥部及直属县市后备指挥部,并通报内政部役政、警政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 (二)地区后备指挥部核对动员符号后,立即传达所属县市后备指挥部。 (三)县市后备指挥部核对动员符号及查明应召员报到日、时后,立即向辖区警察分局传达,并通知有关直辖市、县(市)政府及警察局。 直辖市、县(市)政府应转知有关乡(镇、市、区)公所。 (四)警察分局立即传达所属分驻、派出所,并派专差受领动员召集令。 (五)各单位发话及受话双方,均应记录通话人级职、姓名及通话内容与通话起止时间,各受话单位并应向发话主管单位查证。 二、书面动员令:依前款程序以专差、传真、电传或加急电报,逐级送达至警察分局,并由县市后备指挥部通报有关直辖市、县(市)政府及警察局。 前项动员令得视实际需要,配合大众传播媒体下达。 第一项动员令传达完毕后,应将传达情形列表层报国防部。 第 8 条 警察分局受领动员令后,应开设动员召集事务所,办理下列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