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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 长度五公里以上者。 五新辟隧道或道路地下化工程,符合前款第一目、第二目或第三目规定,或长度一公里以上者。 第 6 条 铁路之开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 一高速铁路兴建、拓宽或新辟工程。 二高速铁路以外之铁路兴建、拓宽或新辟工程,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 (一) 位于国家公园,总长度二.五公里以上,或挖填土石方五万立方公尺以上者。 (二) 位于野生动物保护区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环境。 (三) 位于水库集水区。 (四) 长度五公里以上者。 三新辟铁路之高架路桥、桥梁或立体交叉工程,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 (一) 位于国家公园。 (二) 位于野生动物保护区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环境。 (三) 位于水库集水区。 (四) 长度五公里以上者。 四新辟铁路之隧道或铁路地下化工程,符合前款第一目、第二目或第三目规定,或长度一公里以上者。 五新辟铁路机车场或兴建、扩建调车场工程,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 (一) 第三款第一目、第二目或第三目规定。 (二) 位于自来水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 (三) 位于山坡地,申请开发面积一公顷以上者。 (四) 位于都市土地,申请开发面积五公顷以上或扩建面积累积五公顷以上者。 (五) 位于非都市土地,申请开发面积十公顷以上或扩建面积累积十公顷以上者。 第 7 条 大众捷运系统之开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 一大众捷运系统兴建工程。 二大众捷运系统扩建工程,其地面延伸长度五公里以上或高架长度延伸五公里以上或地下化长度延伸一公里以上者。 三新辟机车场、或兴建、扩建调车场工程,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 (一) 位于国家公园。 (二) 位于野生动物保护区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环境。 (三) 位于水库集水区。 (四) 位于自来水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 (五) 位于山坡地,申请开发面积一公顷以上者。 (六) 位于都市土地,申请开发面积五公顷以上或扩建面积累积五公顷以上者。 (七) 位于非都市土地,申请开发面积十公顷以上或扩建面积累积十公顷以上者。 第 8 条 港湾之开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 一、商港、军港、渔港或工业专用港兴建工程。 二、游艇港兴建或扩建工程,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 (一) 位于国家公园。 (二) 位于野生动物保护区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环境。 (三) 位于水库集水区。 (四) 位于自来水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 (五) 位于原住民保留地。 (六) 位于山坡地,申请开发面积一公顷以上者。 (七) 码头席位一百艘以上或同一场所各案开发累积席位达二百艘以上者。 三、商港、军港、渔港、工业专用港扩建工程或商港区域外之特种货物装卸及其他特殊设施之兴建或扩建,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 (一) 前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规定。 (二) 码头或防波堤,其长度五百公尺以上者。 (三) 填海面积十公顷以上者。 第 9 条 机场之开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 一机场兴建。 二机场跑道延长五百公尺以上或跑道迁移者。 三机场扩建航空站工程,开发面积五公顷以上者。 四民营飞行场 (含直升机飞行场) 兴建或扩建工程,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 (一) 位于国家公园。 (二) 位于野生动物保护区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环境。 (三) 位于原住民保留地。 (四) 位于自来水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 (五) 申请开发面积一公顷以上或每日起降二十架次以上者。 五航空器修护棚厂兴建或扩建工程,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 (一) 位于国家公园。 (二) 位于野生动物保护区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环境。 (三) 位于海埔地。 (四) 位于原住民保留地。 (五) 位于山坡地,申请开发面积一公顷以上者。 (六) 申请开发面积五公顷以上或扩建面积累积二.五公顷以上者。 前项第四款不含专供直升机使用之大型综合医院紧急医疗救护之民营飞行场。 第 10 条 土石采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 一、采取或堆积土石及其扩大工程,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 (一) 位于国家公园。 (二) 位于野生动物保护区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环境。 (三) 位于原住民保留地。 (四) 位于水库集水区。 (五) 位于山坡地,其面积五公顷以上 (含所需区外道路设施面积) ,或在河床采取,沿河身计其长度五百公尺以上,或堆积土石方五万立方公尺以上,或采取土石方八十万立方公尺以上者;其在自来水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内,其面积二.五公顷以上,或在河床采取,沿河身计其长度二百五十公尺以上,或堆积土石方二万五千立方公尺以上,或采取土石方四十万立方公尺以上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