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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风力发电机组设置,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 (一) 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规定。 (二) 位于都市土地,兴建或扩建工程其发电容量或累积发电容量二万五千瓩以上者。 (三) 位于非都市土地,兴建或扩建工程其发电容量或累积发电容量五万瓩以上者。 前项第五款第二目及第三目累积发电容量之计算,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一、引接至同一变电站 (所) 发电量。 二、任一风力发电机以基座中心为圆心,半径二十公里范围内之其他风力发电机组,应累积计算发电容量。 第一项第三款第三目、第四目及第四款第二目至第五目,如为不加辅助燃料之复循环机组,其发电容量增加百分之五十。 第 30 条 放射性核废料储存或处理场所之兴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 一放射性核废料储存或处理场所兴建或扩建工程,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 (一) 位于国家公园。 (二) 位于野生动物保护区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环境。 (三) 位于海埔地。 (四) 位于山坡地,申请开发面积一公顷以上者。 (五) 设置贮存设施容量一千立方公尺以上、液体废料处理设施每日处理量一百公秉或每月处理量二千公秉以上、压缩设备每日处理量二十公吨以上者。 二放射性核废料焚化炉兴建或扩建工程。 三放射性核废料最终处置场。 四用过核燃料中期贮存场。 第 31 条 其他开发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实施环境影评估: 一、工商综合区开发 (含综合工业分区、物流专业分区、工商服务及展览分区、修理服务分区、购物中心分区) 、购物专用区或大型购物中心兴建或扩建工程,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 (一) 位于国家公园。 (二) 位于野生动物保护区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环境。 (三) 位于山坡地,申请开发面积一公顷以上者。 (四) 位于海埔地。 (五) 位于都市土地,申请开发面积五公顷以上者。 (六) 位于非都市土地,申请开发面积十公顷以上者。 二、展览会、博览会或展示会场兴建工程符合前款第一目、第二目或第三目规定,或申请开发建筑楼地板面积三万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公墓兴建或扩建工程,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 (一) 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规定。 (二) 位于山坡地,申请开发面积五公顷以上者;其在自来水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内,申请开发面积二.五公顷以上者。 (三) 申请开发面积五公顷以上或扩建面积累积二.五公顷以上者。 四、殡仪馆、骨灰 (骸) 存放设施兴建或扩建工程符合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或第三目规定,或申请开发面积二公顷以上或扩建累积面积一公顷以上者。 五、屠宰场 (含人工屠宰场、电动屠宰场) 兴建或扩建工程符合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或第三目规定,或申请开发面积一公顷以上或扩建面积累积一公顷以上者。 六、动物收容所设置,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 (一) 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三目或第四目规定。 (二) 位于都市土地,申请开发面积五公顷以上或扩建面积累积五公顷以上者。 (三) 位于非都市土地,申请开发面积十公顷以上或扩建面积累积十公顷以上者。 七、地下街工程,其开发长度一公里以上或楼地板面积十五万平方公尺以上者。 八、输电线路工程,其三百四十五千伏或一百六十一千伏输电线路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 (一) 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规定。 (二) 位于原住民保留地。 (三) 铺设长度五十公里以上者。 九、港区设置水泥储库者。 十、输送天然气、油品管线工程,其铺设长度五十公里以上者。 十一、安养中心、老人福利机构 (长期照护机构、养护机构、安养机构)之兴建或扩建工程符合第六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者。 十二、军事营区、飞弹试射场、靶场、雷达站兴建或扩建工程,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 (一) 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规定。 (二) 位于水库集水区。 (三) 位于山坡地,申请开发面积十公顷以上者。 十三、观光 (休闲) 饭店、旅 (宾) 馆兴建或扩建,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 (一) 位于国家公园,申请开发面积一公顷以上者。 (二) 位于野生动物保护区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环境。 (三) 位于海埔地。 (四) 位于自来水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 (五) 位于山坡地,申请开发面积一公顷以上者。 (六) 位于都市土地,申请开发面积五公顷或扩建面积累积二.五公顷以上者。 (七) 位于非都市土地,申请开发面积十公顷或扩建面积累积五公顷以上者。 十四、媒体园区之开发,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