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2-2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6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开发行为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细目及范围认定标准

[接上页]

  第一项第一款属临时救急之亢旱救旱抽水、引水工程,经主管机关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者,得免实施环境影响评估。
  
  第 14 条
  
  防洪排水工程之开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
  
  一、河川水道变更工程。但河川天然改道,不在此限。
  
  二、河川疏浚计划,沿河身计其长度五公里以上,或同一主、支流河川之疏浚长度累积五公里以上,或同一水系之疏浚长度累积十五公里以上者。
  
  三、防洪排水(含兼具灌溉工程)兴建或扩建工程,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
  
  (一) 位于国家公园。
  
  (二) 位于野生动物保护区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环境。
  
  (三) 同一排水路沿河身计其长度十公里或累积长度二十公里以上者。
  
  (四) 河堤工程,沿河身计其长度十公里以上,或同一主、支流河川之河堤长度累积二十公里以上,或同一水系之河堤长度累积三十公里以上者。
  
  第 15 条
  
  农、林、渔、牧地之开发利用,其设置休闲农场、农产品加工场所或农业科技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
  
  一位于国家公园。
  
  二位于野生动物保护区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环境。
  
  三位于山坡地,其面积十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十万立方公尺以上者;其在自来水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区内,其面积五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五万立方公尺以上者。
  
  四申请开发面积三十公顷以上或扩大面积累积十公顷以上者。
  
  第 16 条
  
  林地之开发利用,其砍伐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
  
  一位于野生动物保护区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环境。
  
  二皆伐面积四公顷以上者。
  
  平地之人工造林,其砍伐作业不适用前项之规定。
  
  第 17 条
  
  渔池之开发利用,其新辟鱼塭、鱼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
  
  一位于野生动物保护区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环境。
  
  二位于地下水管制区,申请开发面积二十五公顷以上者。
  
  三申请开发面积五十公顷以上者。
  
  第 18 条
  
  牧地之开发利用,其设置畜牧饲养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
  
  一位于国家公园。
  
  二位于野生动物保护区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环境。
  
  三位于山坡地,申请开发面积一公顷以上者。
  
  四申请开发面积十公顷以上或扩大面积累积十公顷以上者。
  
  第 19 条
  
  游乐区之开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
  
  一、游乐区(含动物园)兴建或扩建,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
  
  (一) 位于野生动物保护区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环境。
  
  (二) 位于海埔地。
  
  (三) 位于山坡地,其面积五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五万立方公尺以上者;其在自来水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内,其面积二.五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二.五万立方公尺以上者。
  
  (四) 申请开发面积十公顷以上或扩建面积累积五公顷以上者。
  
  二、森林游乐区之游乐设施区兴建,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
  
  (一) 位于野生动物保护区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环境。
  
  (二) 位于山坡地,其面积五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五万立方公尺以上者;其在自来水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内,其面积二.五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二.五万立方公尺以上者。
  
  三、国家公园游憩区内之游憩设施兴建或扩建,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
  
  (一) 位于自来水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
  
  (二) 申请开发面积五公顷以上或扩建面积累积二.五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五万立方公尺以上者。
  
  第 20 条
  
  风景区之开发,其游憩设施、运动公园开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
  
  一、位于海埔地。
  
  二、位于野生动物保护区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环境。
  
  三、位于山坡地,其面积五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五万立方公尺以上者;其在自来水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内,其面积二.五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二.五万立方公尺以上者。
  
  四、申请开发面积十公顷以上或扩建面积累积五公顷以上者。
  
  第 21 条
  
  高尔夫球场之开发,其兴建或扩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
  
  一位于国家公园。
  
  二位于野生动物保护区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环境。
  
  三位于山坡地,其面积十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十万立方公尺以上者。
  
  四申请开发面积三十公顷以上或扩建面积累积十公顷以上者。
  
  第 22 条
  
  运动场地之开发,其兴建或扩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
  
  一位于野生动物保护区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环境。
  
  二位于山坡地,室内球场、体育馆,申请开发面积一公顷以上者;或挖填土石方五万立方公尺以上者。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