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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6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实业用爆炸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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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以下│一○九│二一八│四三六│二、一八○│
  
  │五○、○○○以下│一四八│二九六│五九二│二、九六○│
  
  │六○、○○○以下│一五七│三一四│六二八│三、一四○│
  
  │七○、○○○以下│一六五│三三○│六六○│三、三○○│
  
  │八○、○○○以下│一七三│三四六│六九二│三、四六○│
  
  │九○、○○○以下│一八○│三六○│七二○│三、六○○│
  
  │一○○、○○○以下│一八六│三七二│七四四│三、七二○│
  
  └─────────┴───┴───┴───┴──────┘
  
  前项火药库设有挡墙或具有天然掩护体,经经济部认为安全者;其安全距离得减半计算。
  
  第一项表列设施种类如下:
  
  一第一类设施:包括特定建筑物或国家古迹建筑物。
  
  二第二类设施:包括飞机场、港口、码头、发电厂、变电所、水库、油槽或气槽。
  
  三第三类设施:包括铁路、火车站、公园、市街房屋、村庄、学校、医院、戏院、寺庙、教堂、运动场、工厂或矿场。
  
  四第四类设施:包括国、省、县、市公路或特定路线。
  
  第 22 条
  
  火药库与火药库间应设挡墙或具有天然掩护体;其安全距离,依下表规定:
  
  
┌──────────┬──────────┐
  
  │火药库储存量 (公斤) │最近安全距离 (公尺) │
  
  ├──────────┼──────────┤
  
  │五○○以下│六│
  
  │一、○○○以下│九│
  
  │二、○○○以下│一二│
  
  │四、○○○以下│一五│
  
  │九、○○○以下│二一│
  
  │二○、○○○以下│二五│
  
  │三○、○○○以下│三二│
  
  │四三、○○○以下│四一│
  
  │六三、○○○以下│四九│
  
  │八六、○○○以下│五六│
  
  │一○○、○○○以下│七二│
  
  └──────────┴──────────┘

  
  前项安全距离及挡墙规格,两库之储存量不同时,除第二十四条规定外,应以存量较大者为计算标准。
  
  第 23 条
  
  火药库因环境变迁安全距离不合规定者,应即分别报请核减储存量,并将火药库设置登记证送经济部更正或于三个月内觅地迁建,在迁建完工前;其已配爆炸物准予寄存附近火药库保管使用。
  
  第 24 条
  
  炸药与雷管应分别库房储存,两库相邻时;其库间安全距离,以存放雷管者为计算标准。
  
  前项计算标准,以该库之雷管储存量换算成炸药当量,并依第二十二条第一项附表规定办理。
  
  第 25 条
  
  爆炸物储存高度应在一.八公尺以下,库房高度自地板至天花板应在二公尺以上,库内面积至少应保留百分之三十作为通道之用。
  
  第 26 条
  
  火药库分为甲、乙、丙三级及地下火药库;其炸药储存量如下:
  
  一甲级火药库:三十公吨以上至一百公吨。
  
  二乙级火药库:五公吨以上未满三十公吨。
  
  三丙级火药库:未满五公吨。
  
  四地下火药库:四十公吨以下。
  
  火药库储存炸药以外之爆炸物时;其换算标准如下:
  
  一火药二公吨等于炸药一公吨。
  
  二爆剂五公吨等于炸药一公吨。
  
  三普通雷管或电雷管一百五十万发等于炸药一公吨。
  
  四导爆索五万公尺等于炸药一公吨。
  
  五导火索十四万公尺等于炸药一公吨。
  
  六非电雷管一百二十五万发等于炸药一公吨。
  
  七导爆管五千万公尺等于炸药一公吨。
  
  八火药筒 (碇) 六百万发 (碇) 等于炸药一公吨。
  
  第 27 条
  
  甲、乙、丙级火药库之位置、构造及设备应依下列规定:
  
  一库房应设于事业地区附近干燥地点。
  
  二库房须为钢筋混凝土或砖、石建筑之平房。
  
  三库壁为钢筋混凝土者,厚度应在十五公分以上;其为砖石者,厚度应在二十四公分以上。
  
  四库房内应装设天花板、壁板及地板,不得露出易生火花之金属类。但具有防潮、防热及防撞设施者,得免装设。
  
  五库壁应设三个以上之通风孔,并护以铁丝网,通风孔之高宽在二十公分以上者,每隔五公分应加设直径一公分之铁栅。
  
  六甲、乙级火药库须采光及加强通风者,得于基础面二公尺以上之处所另设库窗;其数量及大小依库房之大小酌定之。库窗每隔十公分应设直径一公分以上之铁条,内侧用铁丝网玻璃、外侧设置防火窗户。
  
  七库顶应装避雷针,针端与库檐连线及避雷针垂线之交角应在四十五度以内。避雷针应用直径十二公厘以上之铜棒,并应与避雷针导线及接地板接续之。避雷导线应用截面四十一平方公厘以上之铜线,接地板应用铜板;其接地电阻应在十欧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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