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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域外一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宣告破产,受案法院应如何处理? 域外一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宣告破产,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通知该域外当事人的破产财产管理人参加诉讼,诉讼主体原则上应更换为该破产财产管理人。 (二十一)外方当事人在域外提交的答辩状是否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 外方当事人从域外提交的答辩状,应当办理域外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对没有办理相关证明手续的答辩状,提供该答辩状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予以确认的,法院也应当认定该答辩状的效力。 三、法律适用 (二十二)在涉外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方面应遵循哪些基本规则? 涉外案件的诉讼程序适用法院书的证明文件的,无需办理域外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 涉外案件的实体法问题一般按照以下逻辑顺序适用法律:1.涉案争议属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适用范围的,除条约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条约的适用且当事人有此种约定之外,适用公约的规定。2.适用我国冲突规范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1)依单边冲突规范的规定,某些争议须适用我国内地法律的,必须适用内地法律;(2)依冲突规范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若当事人的选择合法有效,则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3)依据其他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法律。3.在适用我国实体法律的情况下,如果我国法律对有关的争议事项未作规定,可以适用国际惯例。4.适用域外法或国际惯例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应当适用的域外法律无法查明时,适用我国法律。 (二十三)我国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中哪些包含冲突规范? 目前包含冲突规范的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主要有:《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海商法》、《票据法》、《合同法》、《民用航空法》等。 (二十四)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国际条约优先”的法律适用原则。涉案争议属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的适用范围的,除条约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条约的适用且当事人有这种约定之外,应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二十五)如何对案件争议进行识别? 识别是在决定案件应适用的法律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案件事实作出定性,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或根据相关的规定来决定应适用的法律的认识过程。人民法院在识别时一般应依据我国法律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识别。 法院需要处理案件涉及的多个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时,应对这些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分别进行识别,分别适用法律。 (二十六)如何对待原告在起诉时对案件争议的识别? 一般情况下,原告在起诉时对案件争议有一个识别,对这一识别采纳与否,法院应区别对待: 如果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案件事实,法院认定存在请求权竞合,而原告主张了其中一种,则应尊重其选择。常见的请求权竞合是违约和侵权的竞合,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对当事人的竞合选择权作了明确规定,法院应严格遵守。 在案件不存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法院应依据我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进行识别,不受当事人主张的限制。 (二十七)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和方式有哪些特别要求?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都可以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选择法律的,一般应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前作出。当事人选择法律应当采用明示的方式。 (二十八)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某一域外法,但双方在诉讼中均没有主张适用该域外法,法院能否据此认为当事人放弃了先前选择的法律? 合同当事人放弃或改变先前所选择的法律,应当采用明示的方式。当事人在诉讼中均没有主张适用先前所选择的法律,或者直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主张实体权利的,不能据此认为当事人放弃或改变了先前所作的法律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向双方当事人询问是否放弃或改变了先前所作的法律选择。 (二十九)当事人在合同首要条款中援引了有关域外法的,能否认为当事人选择了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