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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发[2006]32号
【颁布时间】 2004-12-17
【实施时间】 2004-1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01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涉外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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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九)如何利用外交途径进行送达?
  
  通常情况下,启动外交送达程序应具备下列条件:1.通过相对简便的方式无法完成送达;2.我国与受送达国之间没有关于送达方面的司法协助协定;3.受送达国不是1965年 《海牙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4.我国与受送达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的程序及有关事项,应当按照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六十)涉港澳台案件的答辩期、上诉期和公告送达期间是多长?
  
  关于涉港澳台案件的答辩期、上诉期和公告期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以往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意见规定得不是很明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四他字第29号和[2002]民四他字第31号批复,以及近几年来的涉外商事审判实践,涉港澳台案件的当事人在内地诉讼时的答辩期、上诉期和公告送达期间,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二百四十八条、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六十一)在涉外商事诉讼中,原告起诉后又撤诉,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他字第12号《关于四川高院请示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与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货款一案如何适用法(民)复[1990]3号批复中“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又撤诉,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但在审判实践中,对这一规则的适用是否以对方当事人收到起诉状副本为前提,仍存有疑问。应当认为,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事实本身已表明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论当事人是否撤诉,也不论起诉状副本是否送达对方当事人,都不影响诉讼时效的中断。
  
  (六十二)权利人的起诉没有被法院受理,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从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时起,诉讼时效就中断。从该条规定的精神来看,诉讼时效中断并不以争议调处为前提,因此在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即使没有被法院受理,诉讼时效仍然中断,从当事人接到法院不予受理通知书次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六十三)权利人向无权解决争议的部门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请求保护权利,可以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该司法解释所指的“有关单位”,应当指有助于解决争议的部门,如向主管机关提出。权利人向无权解决其争议的部门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不能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五、证据
  
  (六十四)举证责任应识别为程序问题还是实体问题?其准据法如何确定?
  
  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构成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部分,属于诉讼法的调整范围,应当识别为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但因涉案争议所适用的实体法的规定而产生的举证责任,应当识别为实体问题,适用涉案争议的准据法。
  
  (六十五)对于境外形成的证据是否都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对于一审已经办理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二审期间是否仍要办理?
  
  对境外形成的证据,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对于一审期间已经办理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二审时不必再办理。
  
  (六十六)一方当事人对境外形成的证据没有办理相关的证明手续,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该证据是否需要办理相关的证明手续?
  
  根据2002年4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因此对未办理相关证明手续的境外形成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的,法院可直接认定相关证据的证明力,不必要求当事人办理相关的证明手续。
  
  (六十七)对于已经履行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境外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案件的过程中,对当事人提供的已经履行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境外证据,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质证,根据有关证据规则确定有关证据材料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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