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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17 条 申请人撤回申请案者,其缴交之押标金及审查费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于电信总局公告受理申请截止日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请书送达之次日起七日内,无息发还押标金及审查费。 二于合格竞价者名单公告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请书送达之次日起七日内,无息发还押标金,审查费及其利息不予发还。 三于合格竞价者名单公告后撤回者,押标金、审查费及其利息不予发还,已发还者,并予追缴。 第 18 条 依前节规定完成资格审查后,由交通部公告合格竞价者名单。 第 19 条 竞价作业,由电信总局办理之。 第 20 条 竞价日期、竞价地点,由电信总局于竞价日之七日前公告之。 第 21 条 电信总局于竞价日十四日前,在竞价地点向申请人举办竞价作业流程说明会,以使申请人明了竞价流程。 各申请人应指派三至六位授权代理人,携带委任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全程参与流程说明会,并签署声明书。 前项声明书载明申请人授权代理人明确了解竞价流程并愿遵守竞价作业规则及相关法令之规定。 第 22 条 本业务执照释照采开式、同时、上升、多回合竞价方式办理,竞价作业采电信总局局内网路电子报价方式实施。 竞价程序应采隔离每一竞价者之方式进行。 第 23 条 电信总局为办理竞价程序,于竞价地点备置竞价室。 每一竞价者得指派至多六人进入竞价室,其中二人须曾参与流程说明会并签署声明书者。 竞价者之授权代理人应出具授权委任书,始得进入竞价室,每一回合结束前,不得离开竞价室。 竞价者之授权代理人签署第二十一条所定声明书不足二人者,该竞价者丧失参加竞价之资格。 非经电信总局同意,各竞价者之授权代理人不得携带任何通信设备进入竞价室;其有违反者强制保管。 各竞价者之授权代理人于竞价室内,仅得以电信总局指定之方式与其公司联系。 各竞价者及其授权代理人于交通部公告合格竞价者名单后至决标前,不得以任何方式与他竞价者或他竞价者之授权代表人就参与竞价事宜为任何足以影响竞价程序公平性或违反法令之行为;违反者由电信总局废止其竞价之资格。 各竞价者及其授权代理人有影响竞价程序公平性或有违反法令之虞之行为时,由电信总局限期命其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废止其竞价之资格。 第 24 条 每一竞价日之起、讫时间定为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 每一回合报价开始及终止时间之配置,由电信总局于每一回合开始报价时间前三十分钟公告。前述时间以电信总局时间为准。 每一竞价标的起始价之最低价为底价加底价之百分之一;每一竞价标的起始价之最高价为底价加底价之百分之七。 电信总局于每一回合开始三十分钟前公布该回合每一竞价标的首次报价之最低价及最高价限制金额。 第 25 条 竞价者应依下列规定报价: 一竞价者每一回合以报价一次为限。 二竞价者每一次报价仅得就竞价标的中择一报价。 三每一竞价标的报价最高者,为该竞价标的之暂时得标者,其报价为暂时得标价;每回合结束时各竞价标的之暂时得标者,于次回合竞价程序中,除有因其他竞价者之较高报价而丧失暂时得标者之资格者外,不得就任一竞价标的报价。 四竞价者之报价,除每一竞价标的首次报价应符合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外,其余每次报价价金应等于或大于暂时得标价加暂时得标价之百分之一及小于或等于暂时得标价加暂时得标价之百分之七之规定。 五竞价者每次报价之价金须以新台币百万元为单位。 六竞价者之授权代理人应依电子报价方式报价,并于每次完成电子报价后印出电子报价单并签章后交付电信总局。 第 26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无效报价: 一非暂时得标者未于规定之每一回合时间内为报价。 二竞价者之报价不符前条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规定。 第 27 条 电信总局应即时公布每一竞价标的之暂时得标者及其暂时得标之金额。电信总局应于每回合结束时,公布暂时得标者及其暂时得标之金额、发生无效报价之竞价者及其报价等事由。 第 28 条 除第一回合外,竞价者于竞价程序中至多得暂时弃权三次;暂时弃权逾三次者,废止其竞价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暂时弃权: 一每一回合之非暂时得标者未于该回合报价。 二经认定于回合中之报价皆为无效报价。 竞价者于竞价程序中,除暂时得标外,得直接以书面向电信总局表示退出竞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