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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南区:嘉义县市、台南县市、高雄县市、屏东县、台东县、澎湖县。 四全区:包括台湾全岛 (含澎湖县) 、金门县、连江县。 第 8 条 无线电叫人业务开放经营之频段如下: 一二八四.五至二八五.五兆赫。 二一六五.二五兆赫至一六六.九七五兆赫及二八○.五至二八一.五兆赫。 无线电叫人业务开放经营之营业区域如下: 一北区:台北县市、基隆市、桃园县、新竹县市、宜兰县、花莲县、连江县。 二中区:苗栗县、台中县市、南投县、彰化县、云林县。 三南区:嘉义县市、台南县市、高雄县市、屏东县、台东县、澎湖县、金门县。 四全区:包括台湾全岛 (含澎湖县) 、金门县、连江县。 第 9 条 行动电话业务开放经营之频段分为九○○兆赫及一八○○兆赫两种,各频段使用频率如下: 一九○○兆赫频段:八九五至九一五兆赫及九四○至九六○兆赫。 二一八○○兆赫频段:一七一○至一七五五兆赫及一八○五至一八五○兆赫。 行动电话业务开放经营之营业区域如下: 一九○○兆赫频段: (一) 北区:台北县市、基隆市、桃园县、新竹县市、宜兰县、花莲县、连江县。 (二) 中区:苗栗县、台中县市、南投县、彰化县、云林县。 (三) 南区:嘉义县市、台南县市、高雄县市、屏东县、台东县、澎湖县、金门县。 二一八○○兆赫频段: (一) 北区:台北县市、基隆市、桃园县、新竹县市、宜兰县、花莲县、连江县。 (二) 中区:苗栗县、台中县市、南投县、彰化县、云林县。 (三) 南区:嘉义县市、台南县市、高雄县市、屏东县、台东县、澎湖县、金门县。 (四) 全区:包括台湾全岛 (含澎湖县) 、金门县、连江县。 第 10 条 经营本业务者应经交通部特许,于取得特许执照后,始得营业。 第 11 条 本业务新增之项目、范围及家数,其开放之特许方式另定之。 受理申请经营本业务特许案件之起讫日期,由交通部公告之。 第 12 条 本业务开放之项目及范围、开放时程、开放家数及其营业区域,由交通部视频率资源、人口分布、工商发展概况及维持通信品质之需要拟定,报请行政院核定公告之。 第 13 条 申请经营本业务者,以依公司法设立或筹设之股份有限公司为限,其董事长应具有中华民国国籍,外国人持有股份总数应符合电信法相关限制规定。 前项公司应实收之最低资本额,应依业务种类,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一数位式低功率无线电话业务:新台币二亿元。 二中继式无线电话业务: (一) 北区、中区、南区:新台币二千万元。 (二) 全区:新台币六千万元。 三行动数据通信业务: (一) 北区、中区、南区:新台币五千万元。 (二) 全区:新台币一亿五千万元。 四无线电叫人业务: (一) 北区、中区、南区:新台币二亿元。 (二) 全区:新台币四亿元。 五行动电话业务: (一) 北区、中区、南区:新台币二十亿元。 (二) 全区:新台币六十亿元。 同一申请人,应依交通部公告开放之各项业务分别提出申请。经依法定程序取得二种以上核可经营之业务时,如各该业务有实收最低资本额之限制,应于核可筹设后分别计算其应实收最低资本额;经营者同时经营其他第一类电信事业业务者,亦同。 第 14 条 同一申请人不得申请二件以上之同一种类业务;相同股东或认股人持有不同申请人之股份均达各该申请人资本股份总数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各该不同申请人视为同一申请人。 申请人之一股东或认股人同时持有同一种类业务之他申请人之股份,该股东或认股人除于其中一申请人之持有股份比例不受限制外,于其余申请人之持有股份比例,均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于申请人取得特许执照后亦适用之。 第 15 条 申请经营本业务特许者,应检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 二事业计划书。 三财务能力证明书。 四其他相关规定文件。 第 16 条 前条第二款所定事业计划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营业项目。 二营业区域。 三通讯型态。 四电信设备概况: (一) 系统设备建设时程、基地台预定设置数量及各基地台预定设置之频道数 (含分布之地区,基地台预定位址、经纬度座标、天线海拔高度、有效辐射功率、预测服务范围及其边界电场强度之详细说明) 。 (二) 无线电频率 运用计划及频谱应达到之效率分析。 频率运用计划应包含服务功能、讯务分析、预估承载之行动台数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