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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考核受刑人作业技能,以成绩定之。其成绩达最高分数百分之六十以上者,得进至另一进度。达最高分数者,得依法酌予奖赏。对于成品有新发明或有改进意见提出认有采用价值者,亦得予以奖赏。 第 39 条 作业训练,由作业导师负责指导。如延聘专家或工商技术人员协助时,应依监狱组织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之受刑人在监执行成绩优良者,得令其协助作业训练事务。 第 40 条 作业成品,应配合社会需要,注意其销路。 监狱得单独或联合设置成品推销处所。 第 41 条 监狱得依法令规定,投标、承揽公私经营之作业。 前项作业契约,应由典狱长署名,并由主办作业及会计人员连署。 第 42 条 监狱作业,应有通盘妥善之经营计划,采用企业管理方法,并注意资产与人力之有效运用。 第 43 条 教化受刑人,应本仁爱之观念与同情之心理,了解其个别情况与需要,予以适当之矫正与辅导。 第 44 条 受刑人之集体教诲于例假日、纪念日或其他适当日期行之。类别教诲于适当日期分类行之。个别教诲随时行之。 前项教诲,应制作施教纪录。 第 45 条 个别教诲分入监、在监、出监三种: 一入监:于受刑人进入监狱时行之。 二在监:于受刑人执行中或于受刑人受奖、受惩、晋级、疾病、亲丧、或家庭遭受变故时行之。 三出监:于受刑人受刑期满、释放、假释、保外或移监时行之。 第 46 条 实施个别教诲,应注意左列事项规定: 一以管教区为单位,于适当场所个别行之。 二应先了解受刑人之家世、社会背景、犯罪经过及身心状况,以便因人施教。 三任由受刑人自我剖白,把握适当时机,针对个别状况,循循善诱。 四谈话不拘形式,以闲话家常、讨论问题或讲述故事方式为之。受刑人如有困难,应尽量为其解决,不能解决者,应加说明。 五谈话者之态度,应亲切和蔼,诚挚坦率,受刑人见解错误时,应婉言开导。 六谈话时,应察其言辞而断其真伪,观其表情而辨其是非。 七运用个别谈话技术,耐心施教。 八就受刑人之主观条件与客观环境,审酌其出狱谋生之可能性。 九累犯或性行顽劣者,应增加教诲次数,化暴戾为祥和。 一○谈话内容,详记于个别教诲纪录表内,加注考语,录送有关单位,以为处遇之参考。 第 47 条 入监教诲于调查分类后尽速行之,其内容如左: 一入监受刑人之观感。 二本监概况与在监应遵守之事项。 三检讨过去,策励来兹。 四接受管教,改悔向上。 五利用时间,充实自己。 第 48 条 在监教诲,每人每月至少一次。遇有特殊事故发生,应适时行之。谈话内容应先确定,并注意把握要点,阐明人生大义,启发人性良知。 第 49 条 在监教诲,分普通教诲与特别教诲二种。 普通教诲之内容如左: 一询其入监后之生活情况。 二询其接受行刑处遇之观感。 三询其与家属亲友联系之情形。 四询其处世之态度。 五询其对监内措施之改进意见。 特别教诲之内容如左: 一受奖:鼓励其更加奋发,努力向上。 二受惩:分析事理,阐明曲直,勉其勇于改过。 三亲丧或家庭遭受变故:予以适当之宽慰。 四疾病:嘱其保重珍摄,解除心理威胁。 五晋级:说明编级晋级之意义,促其努力向上。 第 50 条 出监教诲之内容如左: 一阐明国法尊严。 二询其今后之计划及谋生之途径。其须出狱人保护组织协助者,并应为适当之安排。 三勉励重新做人,切勿重蹈覆辙。 四告其敦亲睦邻及与人相处之道,促其重视人际之关系。 五假释者,并应告以假释制度之意义及遵守之事项。 六保外医治者,应告其保外医治期间不算入刑期内,病愈后应即回监执行。 七移监者,告以新监概况与应遵守事项,勉其存心养性,适应新监生活。 第 51 条 类别教诲,除依调查分类之结果实施外,并得按受刑人触犯之罪名分类实施之。 第 52 条 实施类别或集体教诲,应注意左列规定: 一切实维持施教场所秩序。 二内容故事化,措词通俗化,以激发听讲者之情绪。 三禁用挑拨性或煽动性之言词。 四时间不宜过长,以一小时为限。 五受教人数,应视场所及安全情况定之。 六保持受刑人自尊心,不得讥笑漫骂。 七事前应有充分之准备,其须文字说明者,并应印发纲目。 第 53 条 类别或集体教诲,应采用左列教材: 一国父遗教、总统言行。 二国民生活须知。 三民族英雄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