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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公私场所应于执行第一项储槽清洗作业日起五日前通知地方主管机关。 第 18 条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槽污染防制设备之流量监测设备及连续自动监测设施适用第十条之规定。 第 19 条 本章适用对象为公私场所之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操作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单一装载操作设施之年装载量五○○立方公尺以上,且装载之物料实际蒸气压一七○ mmHg 以上者。 二、单一装载操作设施之年装载量三、五○○立方公尺以上,且装载之物料实际蒸气压二十一 mmHg 以上者。 三、单一装载操作设施之年装载量三、五○○立方公尺以上,且装载之物料含二甲苯者。 前项装载操作设施属加油站内以加油枪进行油箱注油作业者,不在此限。 第 20 条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操作设施应配备蒸气收集系统连通至下列设备之一: 一、锅炉或加热炉之炉膛火焰区。 二、具有第十二条规定之储槽。 三、能使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削减率 (R)达百分之九○或排放浓度 (C)二○○ ppm以下之污染防制设备。 装载操作设施之排气系采非破坏性物料回收处理方式,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削减率 (R)达百分之八十五或排放浓度 (C)三○○ ppm以下者,得不受前项之限制。 第 21 条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操作设施污染防制设备之流量监测设备及连续自动监测设施适用第十条之规定。 第 22 条 公私场所应记录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操作设施每次操作之操作时间、装载量及装载之物料,并保存五年备查。 前项纪录应于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向地方主管机关申报前一季资料。 第 23 条 本章适用对象为石化制程及第十一条规定挥发性有机液体储槽之设备元件,包括泵浦、压缩机、释压阀、安全阀等释压装置、取样连接系统、开口阀、阀、法兰或与制程设备衔接之其他连接头。但下列设备元件不适用本章规定: 一、流经该设备元件之流体中,其所含挥发性有机物之重量百分比小于一○者。 二、属于真空设备元件者。 三、设备元件埋于地下无法量测者。 第 24 条 公私场所设备元件之泄漏管制规定如下: 一、设备元件轴封处之制程流体包括重质液及轻质液,滴漏不得超过每分钟三滴。 二、设备元件之净检测值不得大于一○、○○○ppm。 三、设备元件之净检测值大于五、○○○ppm 之比例不得大于百分之二。 四、开口阀之下游端应装设栓盖 (Cap)、盲法兰 (Blind Flange) 、栓塞(Plug) 或二次阀 (Second Valve) 以封止其开口端。但实际操作中 制程流体需自开口阀排出者,不在此限。 五、轻质液及气体取样连接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一) 取样连接系统装设有密闭排气系统连通至污染防制设备,且该污染防制设备符合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二目之规定。 (二) 采用密闭回路式取样连接系统。 (三) 采用线上取样分析系统者。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不适用已依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标示标签,且依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期限内修护之设备元件。 第 25 条 公私场所应依下列规定进行设备元件泄漏检查 (测) : 一、轻质液泵浦应每周目视检查其轴封处是否有制程流体滴漏。 二、重质液设备元件应每三个月目视检查或以嗅闻、听觉等其它简易方法检漏;发现有泄漏迹象者,应于五日内使用侦测仪器予以检测,以确认是否为泄漏源。 三、轻质液及气体设备元件应每三个月检测一次。但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设备元件为无泄漏型式且小于或等于未可检出定义值者。 (二) 设备元件装设密闭排气系统连通至锅炉或加热炉之炉膛火焰区或其他使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削减率 (R)达百分之九十五之污染防制设备。 (三) 轻质液泵浦、气体压缩机具止漏流体轴封系统,且该系统符合下列规定者: 1.止漏流体之操作压力恒大于轴封填料箱 (Stuffing Box) 压力。 2.装设可监测止漏流体轴封系统异常或失效之警报装置;未装设警报装置者,应每日检查轴封系统并作成纪录。 3.轴封系统之设计具备可将止漏流体吹排回制程流体或密闭排气系统者。 四、属于难以检测之重质液设备元件应每四年检查一次;属于难以检测之轻质液及气体设备元件应每二年检测一次。 五、轻质液及气体设备元件连续六个月泄漏比例均小于百分之二,得每六个月检测一次;连续一年泄漏比例均小于百分之一者,得每一年检测一次。但检测发现其泄漏比例百分之二以上者,应每三个月检测一次;泄漏比例百分之一以上且未达百分之二者,应每六个月检测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