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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7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固定式起重机安全检查构造标准

[接上页]

  │4435规定之 STK 490钢材、CNS 4437规定之18种钢材、CNS │
  
  │7141规定之 STKR 490 钢材、CNS 11109、 规定之钢材 CNS 138│
  
  │12规定之 SN400B、SN400C、SN490B、SN490C 钢材或具有与此种│
  
  │规格同等以上机械性质之钢材,且具有优良焊接性者。│
  
  │2.符号B:为A以外之钢材。│
  
  └──────────────────────────────┘
  
  结构部分之对接焊接处全长百分之二十以上实施放射线检查,符合下列规定者,其容许抗拉应力、容许抗压应力及容许弯曲应力得取第五条规定之值 (即焊接效率取一.○) 。
  
  一、依 CNS3710规定之缺陷种类及等级分类,无第三种缺陷者。
  
  二、前款之检查结果,有第一种或第二种缺陷时,为二级之容许值以下;同时有第一种及第二种缺陷存在时,分别为各该缺陷二级之容许值之二分之一以下。
  
  实施放射线检查时,焊接处之补强层,应削除至与母材表面同一平面上。
  
  但补强层中央部分之高度与母材厚度之关系如下表所示高度以下者,不在此限。
  
  
┌────────────────┬─────────────┐
  
  │母材厚度 (公厘) │补强层高度 (公厘) │
  
  ├────────────────┼─────────────┤
  
  │ 12 以下│1.5 │
  
  ├────────────────┼─────────────┤
  
  │超过 12,25 以下│2.5 │
  
  ├────────────────┼─────────────┤
  
  │超过 25 者│3.0 │
  
  └────────────────┴─────────────┘

  
  第 8 条
  
  使用第三条第一项但书规定之材料时,其容许应力值及其结构部分焊接处之容许应力值,应于中央主管机关认可材料之化学成分及机械性质之值以下。
  
  第 9 条
  
  承载应力值随垂直动荷重之位置或大小,及水平动荷重方向或大小而变时,应依 CNS 6426 第 6.4节规定,确认容许疲劳应力值为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之容许应力值以下。
  
  第 10 条
  
  结构部分使用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之木材时,其木材纤维方向之容许抗拉应力、容许抗压应力、容许弯曲应力及容许抗剪应力值,如下表:
  
  
┌─────────────┬────────────────┐
  
  │木材种类│容许应力值 (牛顿/平方公厘) │
  
  │├───┬───┬───┬────┤
  
  ││容许抗│容许抗│容许弯│容许抗剪│
  
  ││拉应力│压应力│曲应力│应力│
  
  ├─────────────┼───┼───┼───┼────┤
  
  │赤松、黑松、美国松│ 6.0│ 7.5│ 9.5│ 0.8│
  
  ├─────────────┼───┼───┼───┼────┤
  
  │落叶松、罗汉柏、桧、美国桧│ 5.5│ 7.0│ 9.0│ 0.7│
  
  ├─────────────┼───┼───┼───┼────┤
  
  │铁杉、美国铁杉│ 5.0│ 6.5│ 8.5│ 0.7│
  
  ├─────────────┼───┼───┼───┼────┤
  
  │枞树、虾夷松、椴松、红松、│ 4.5│ 6.0│ 7.5│ 0.6│
  
  │杉、美国杉、针枞│││││
  
  ├─────────────┼───┼───┼───┼────┤
  
  │橡树│ 8.0│ 9.0│13.0│ 1.4│
  
  ├─────────────┼───┼───┼───┼────┤
  
  │栗树、枹树、山毛榉、榉木│ 6.0│ 7.0│10.0│ 1.0│
  
  └─────────────┴───┴───┴───┴────┘

  
  前项木材纤维方向之容许挫曲应力值,应依下列各式计算:
  
  λ≦100 时,σk =σca (1-0.007λ)
  
  0.3
  
  λ>100 时,σk=σca─────
  
  ┌λ┐
  
  │───│
  
  └ 100┘
  
  式中之 λ、σk及 σca 分别表示下列之值:
  
  λ:有效细长比
  
  σk :容许挫曲应力。
  
  σca:容许抗压应力。
  
  第 11 条
  
  第五条 至第八条规定之容许应力值,于第二十条第一项表中荷重状态 B之荷重组合,应于百分之十五限定范围内增值;同表中荷重状态 C之荷重组合,应于百分之三十限定范围内增值。
  
  第 12 条
  
  结构部分承载之荷重种类如下:
  
  一、垂直动荷重。
  
  二、垂直静荷重。
  
  三、水平动荷重。
  
  四、热荷重。
  
  五、风荷重。
  
  六、地震荷重。
  
  七、冲击荷重。
  
  第 13 条
  
  垂直动荷重系指额定荷重、吊钩组、吊具 (抓斗、吊梁、电磁吸盘等) 与扬程五十公尺以上之钢索等重量之总合。
  
  第 14 条
  
  垂直静荷重为构成起重机之荷重,扣除垂直动荷重部分之重量。可移动之吊运车,置于漏斗内与起重机内输送机上之零组件重量,应计入垂直静荷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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