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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D│卷胴│22.4│28│35.5│ │├──────┼────┼────┼────┤ ││槽轮│25│31.5│40│ │├──────┼────┼────┼────┤ ││平衡轮│10│10│10│ ├────────┼──────┼────┼────┼────┤ │E│卷胴│28│35.5│45│ │├──────┼────┼────┼────┤ ││槽轮│31.5│40│50│ │├──────┼────┼────┼────┤ ││平衡轮│12.5│12.5│12.5│ ├────────┼──────┼────┼────┼────┤ │F│卷胴│35.5│45│56│ │├──────┼────┼────┼────┤ ││槽轮│40│50│63│ │├──────┼────┼────┼────┤ ││平衡轮│14│14│14│ ├────────┴──────┴────┴────┴────┤ │备注:│ │1.表中之 A、B、C、D、E及 F分别表示附表四规定之吊升装置等│ │之等级。│ │2.表中之第一组、第二组及第三组钢索种类如下:│ │(1) 第一组钢索:非不锈钢材质之钢索,其构造为6股或8股采平行 (│ │兰式 Lang’s) 捻法者及 6股 37 丝者。│ │(2) 第二组钢索:钢索之构造为 3股、4 股或多层捻钢索 (Multi-│ │layer strands)者。非不锈钢材质之钢索,其构造为 6股 (│ │6 股 37 丝除外) 或 8股采交叉 (普通) 捻法者;不锈钢材质│ │之钢索,其构造为 6股或 8股采平行 (兰式 Lang’s) 捻法│ │者及 6股 37 丝者。│ │(3) 第三组钢索:第一组及第二组以外之其他钢索。│ └──────────────────────────────┘ 前项规定之吊升装置等之卷胴、槽轮或平衡轮之节圆直径与钢索直径之比值,得依下式计算,且其值不得低于等级 A对应之值: ┌┐ │σB │ │──+4g│ D│┌┌D┐┐μ2 │1 ─=│││─│-9│────+9│─ d│└└d┘s ┘σB │H │──+4g│ │μ1 │ └┘ D┌D┐ 式中之─、│─│、σB、μ1、μ2、g及 H分别表示下列之值: d└d┘s D ─:吊升装置等之卷胴、槽轮或平衡轮之节圆直径与钢索直径之比值。 d ┌D┐ │─│:前项表中各该吊升装置等之等级及卷胴等类别之对应值。 └d┘s σB :钢索之抗拉强度值。 μ1 :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表中规定之安全系数值。 μ2 :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经计算所得钢索之安全系数值。 g :重力加速度 (公尺/秒 2) H :修正系数,依附表五规定。 供作过负荷预防装置使用之槽轮节圆直径与通过该槽轮钢索之比值,应为五以上。 第 30 条 固定式起重机之有槽式卷胴卷进钢索时,钢索中心线与所进入之槽之中心线间夹角,应为四度以下。 固定式起重机使用无槽式卷胴时,其游角应为二度以下。 第 31 条 钢索与卷胴、伸臂、吊运车架、吊钩组等之连结,应使用合金套筒、压夹或栓销等方法紧结之。 第 32 条 构成吊升装置等之卷胴、轴、销及其他组件应具有充分之强度,且不得有妨碍吊升装置等作动之磨耗、变形或裂隙等缺陷。 第 33 条 使用钢索或吊链之吊升装置及起伏装置,应设置过卷预防装置。但使用液压、气压、绞车或内燃机为动力之吊升装置及起伏装置,不在此限。 第 34 条 过卷预防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自动遮断动力及制动动作之机能。 二、具有吊钩、抓斗等吊具或该吊具之卷扬用槽轮之上方与卷胴、槽轮、吊运车、桁架或其他有碰撞之虞物体 (倾斜之伸臂除外) 下方间之间隔,保持在○.二五公尺以上之构造。但直动式者为○.○五公尺以上。 三、具有易于调整及检点之构造。 过卷预防装置为电气式者,除应符合前项规定外,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接点、端子、线圈及其他通电部分 (以下称通电部分) 之外壳,应使用钢板或其他坚固之材料,且具有不因水或粉尘等之侵入,致使机能发生障碍之构造。 二、于外壳易见处,以铭板标示额定电压及额定电流。 三、具有于接点开放时,防止过卷之构造。 四、通电部分与外壳间之绝缘部分,其绝缘效力、绝缘电阻试验及耐电压试验应符合 CNS2930 规定。 五、直接遮断动力回路之构造者,其通电部分应施以温升试验,并符合CNS 2930规定。 第 35 条 伸臂起重机,应设置过负荷预防装置。但符合下列规定,并已装有其他预防装置 (第三十七条规定之安全阀除外) 而能防止过负荷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