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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7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固定式起重机安全检查构造标准

[接上页]

  │D│卷胴│22.4│28│35.5│
  
  │├──────┼────┼────┼────┤
  
  ││槽轮│25│31.5│40│
  
  │├──────┼────┼────┼────┤
  
  ││平衡轮│10│10│10│
  
  ├────────┼──────┼────┼────┼────┤
  
  │E│卷胴│28│35.5│45│
  
  │├──────┼────┼────┼────┤
  
  ││槽轮│31.5│40│50│
  
  │├──────┼────┼────┼────┤
  
  ││平衡轮│12.5│12.5│12.5│
  
  ├────────┼──────┼────┼────┼────┤
  
  │F│卷胴│35.5│45│56│
  
  │├──────┼────┼────┼────┤
  
  ││槽轮│40│50│63│
  
  │├──────┼────┼────┼────┤
  
  ││平衡轮│14│14│14│
  
  ├────────┴──────┴────┴────┴────┤
  
  │备注:│
  
  │1.表中之 A、B、C、D、E及 F分别表示附表四规定之吊升装置等│
  
  │之等级。│
  
  │2.表中之第一组、第二组及第三组钢索种类如下:│
  
  │(1) 第一组钢索:非不锈钢材质之钢索,其构造为6股或8股采平行 (│
  
  │兰式 Lang’s) 捻法者及 6股 37 丝者。│
  
  │(2) 第二组钢索:钢索之构造为 3股、4 股或多层捻钢索 (Multi-│
  
  │layer strands)者。非不锈钢材质之钢索,其构造为 6股 (│
  
  │6 股 37 丝除外) 或 8股采交叉 (普通) 捻法者;不锈钢材质│
  
  │之钢索,其构造为 6股或 8股采平行 (兰式 Lang’s) 捻法│
  
  │者及 6股 37 丝者。│
  
  │(3) 第三组钢索:第一组及第二组以外之其他钢索。│
  
  └──────────────────────────────┘
  
  前项规定之吊升装置等之卷胴、槽轮或平衡轮之节圆直径与钢索直径之比值,得依下式计算,且其值不得低于等级 A对应之值:
  
  ┌┐
  
  │σB │
  
  │──+4g│
  
  D│┌┌D┐┐μ2 │1
  
  ─=│││─│-9│────+9│─
  
  d│└└d┘s ┘σB │H
  
  │──+4g│
  
  │μ1 │
  
  └┘
  
  D┌D┐
  
  式中之─、│─│、σB、μ1、μ2、g及 H分别表示下列之值:
  
  d└d┘s
  
  D
  
  ─:吊升装置等之卷胴、槽轮或平衡轮之节圆直径与钢索直径之比值。
  
  d
  
  ┌D┐
  
  │─│:前项表中各该吊升装置等之等级及卷胴等类别之对应值。
  
  └d┘s
  
  σB :钢索之抗拉强度值。
  
  μ1 :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表中规定之安全系数值。
  
  μ2 :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经计算所得钢索之安全系数值。
  
  g :重力加速度 (公尺/秒 2)
  
  H :修正系数,依附表五规定。
  
  供作过负荷预防装置使用之槽轮节圆直径与通过该槽轮钢索之比值,应为五以上。
  
  第 30 条
  
  固定式起重机之有槽式卷胴卷进钢索时,钢索中心线与所进入之槽之中心线间夹角,应为四度以下。
  
  固定式起重机使用无槽式卷胴时,其游角应为二度以下。
  
  第 31 条
  
  钢索与卷胴、伸臂、吊运车架、吊钩组等之连结,应使用合金套筒、压夹或栓销等方法紧结之。
  
  第 32 条
  
  构成吊升装置等之卷胴、轴、销及其他组件应具有充分之强度,且不得有妨碍吊升装置等作动之磨耗、变形或裂隙等缺陷。
  
  第 33 条
  
  使用钢索或吊链之吊升装置及起伏装置,应设置过卷预防装置。但使用液压、气压、绞车或内燃机为动力之吊升装置及起伏装置,不在此限。
  
  第 34 条
  
  过卷预防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自动遮断动力及制动动作之机能。
  
  二、具有吊钩、抓斗等吊具或该吊具之卷扬用槽轮之上方与卷胴、槽轮、吊运车、桁架或其他有碰撞之虞物体 (倾斜之伸臂除外) 下方间之间隔,保持在○.二五公尺以上之构造。但直动式者为○.○五公尺以上。
  
  三、具有易于调整及检点之构造。
  
  过卷预防装置为电气式者,除应符合前项规定外,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接点、端子、线圈及其他通电部分 (以下称通电部分) 之外壳,应使用钢板或其他坚固之材料,且具有不因水或粉尘等之侵入,致使机能发生障碍之构造。
  
  二、于外壳易见处,以铭板标示额定电压及额定电流。
  
  三、具有于接点开放时,防止过卷之构造。
  
  四、通电部分与外壳间之绝缘部分,其绝缘效力、绝缘电阻试验及耐电压试验应符合 CNS2930 规定。
  
  五、直接遮断动力回路之构造者,其通电部分应施以温升试验,并符合CNS 2930规定。
  
  第 35 条
  
  伸臂起重机,应设置过负荷预防装置。但符合下列规定,并已装有其他预防装置 (第三十七条规定之安全阀除外) 而能防止过负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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