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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7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固定式起重机安全检查构造标准

[接上页]

  ││W2:100 以上│1.9 │
  
  ├──────────┼──────────────┼────┤
  
  │圆筒面或钢管制之平面│W3:未满 3│1.2 │
  
  │桁架构成之面├──────────────┼────┤
  
  ││W3:3 以上│0.7 │
  
  ├──────────┴──────────────┴────┤
  
  │备注:表中 W1、W2 及 W3 分别表示如下:│
  
  │1.W1:充实率,系指实际挡风面积与该受风面 (系指迎风之受风面,│
  
  │以下均同) 面积之比值。│
  
  │2.W2:系指受风面长边长度与同一受风面短边长度之比值。│
  
  │3.W3:系指圆筒面或钢管外径 (公尺) 乘以速度压 (牛顿/平方公尺│
  
  │) 之平方根值。圆筒面包括钢索等。│
  
  └──────────────────────────────┘
  
  第一项之受风面积,为受风面与风向成直角之投影面积 (以下称投影面积) ,其受风面有二面以上重叠情形时,应依下式计算:
  
  A=A1+Am+An
  
  式中之 A、A1、Am及 An 分别表示下列之值:
  
  A :总受风面积 (平方公尺) 。
  
  A1:第一受风面之投影面积 (平方公尺) 。
  
  Am:第二受风面以后各面与前一面未重叠部分投影面积之和 (平方公尺)
  
  。
  
  An:第二受风面以后各面与前一面重叠部分投影面积乘以对应于各该面依附表二所示之减低率,所得面积之和 (平方公尺) 。
  
  第 17 条
  
  热荷重系指结构部分之构件材料,因温度变化膨胀或收缩受阻碍所生之力。
  
  前项温度计算之范围,为摄氏负二十五度至四十五度。
  
  第 18 条
  
  除中央主管机关认可者外,地震荷重系以相当于垂直静荷重百分之二十之水平动荷重计算之。
  
  第 19 条
  
  冲击荷重,应依下列规定计算:
  
  一、起重机设有缓冲装置时,于无吊挂物之状态下,以额定速度之百分之七十,计算其吸收运动能所造成之力。但于缓冲装置前方设置有自动减速之装置者,得以其减速后之速度计算。
  
  二、起重机之吊挂物,自吊运车以刚体构造引导者,该吊挂物之影响应予以计算。
  
  三、吊挂物或引导部分,有撞击地面障碍物之虞时,应列计吊运车可能被举上之一侧车轮之水平动荷重。
  
  第 20 条
  
  结构部分材料承载荷重所生之应力值,除不得超过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之容许应力值外,并应依下表规定计算:
  
  
┌────┬─────────────────────────┐
  
  │荷重状态│荷重组合│
  
  ├────┼─────────────────────────┤
  
  │ A │M〔Ψ (垂直动荷重) + (垂直静荷重) + (水平动荷重│
  
  ││) 〕+ (热荷重) │
  
  ├────┼─────────────────────────┤
  
  │ B │M〔Ψ (垂直动荷重) + (垂直静荷重) + (水平动荷重│
  
  ││) 〕+ (作业时之风荷重) + (热荷重) │
  
  ├────┼─────────────────────────┤
  
  │ C │ (垂直动荷重+垂直静荷重+地震荷重+热荷重) 或 (垂│
  
  ││直动荷重+垂直静荷重+冲击荷重+热荷重) 或 (垂直静│
  
  ││荷重+停止时之风荷重+热荷重) │
  
  ├────┴─────────────────────────┤
  
  │备注:表中Ψ及M分别表示下列之值:│
  
  │1.Ψ:冲击系数,依下式计算之值。│
  
  │(1) 伸臂起重机│
  
  ││
  
  │Ψ=1+0.3V│
  
  ││
  
  │但1+0.3V <1.10 时Ψ=1.10│
  
  ││
  
  │1+0.3V>1.30时Ψ=1.30│
  
  ││
  
  │(2) 其他类型起重机│
  
  ││
  
  │Ψ=1+0.6V│
  
  ││
  
  │但1+0.6V <1.10 时Ψ=1.10│
  
  ││
  
  │1+0.6V>1.60时Ψ=1.60│
  
  ││
  
  │式中之 V:上升之额定速率值 (公尺/秒) │
  
  ││
  
  │2.M:作业系数,依附表三规定。│
  
  └──────────────────────────────┘

  
  前项之应力值,应取荷重组合中最不利之情形计算之。
  
  第 21 条
  
  吊钩之断裂荷重与所承受之最大荷重比,应为四以上,或依 CNS 5394
  
  规定办理。
  
  第 22 条
  
  结构部分应具有充分强度及保持防止板材挫曲、变形等妨碍安全使用之刚性。
  
  第 23 条
  
  架空式起重机之桁架,以额定荷重置于最不利之位置吊升时,最大挠度应为起重机桁架跨距八百分之一以下。但起重机桁架跨距小,不因挠度致荷物晃动而发生危险之虞者,不在此限。
  
  第 24 条
  
  除无翻倒之虞者外,起重机之安定度,应依下列规定计算,以确认其翻倒支点之安定力矩值大于翻倒力矩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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