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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承受相当于垂直动荷重之○.三倍之荷重,于承载额定荷重之反方向时。 二、承受相当于垂直动荷重之一.六倍之荷重时。但营建用之塔式起重机为一.四倍。 三、承受相当于垂直动荷重之一.三五倍之荷重、水平动荷重及作业时之风荷重等组合荷重时。但营建用之塔式起重机为一.一倍。 四、设置于屋外之起重机,于无吊升荷物状态,承受停止时之风荷重时。 前项安定度,应依下列规定计算: 一、影响安定度之重量,应取最不利安定之状态。 二、风向应以最不利之方向。 三、设置于屋外之直行起重机,防止逸走装置应处于使用状态。 第 25 条 缆索起重机之拉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定支柱顶部之拉条数,应为二条以上。 二、不得接近于架空电路。 三、以钢索为拉条时,应以铗、环首、套管等金属具紧结于支柱、牵索用固定锚或具有同等以上坚固物。 四、应以松紧螺旋扣等金属具拉紧,并应有防止螺旋扣扭转松脱之措施。 第 26 条 吊升装置及起伏装置,应设置控制荷物或伸臂下降之制动器。但使用液压或气 (汽) 压为动力者,不在此限。 前项之制动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制动转矩值应为承载相当于额定荷重时,起重机吊升装置或起伏装置中最大转矩值之一.五倍以上。 二、吊升装置或起伏装置分别设置二个以上之制动器时,制动转矩值为各制动器制动转矩值之总合。 三、应设置起重机动力被遮断时,能自行制动之设备。但以人力操作者,不在此限。 四、使用人力操作者,应设置挡齿装置或挡键,并应符合下表规定: ┌───────┬──────────┬─────────┐ │操作方式│制动力 (牛顿) │制动行程 (公分) │ ├───────┼──────────┼─────────┤ │脚踏式│300 以下│30以下│ ├───────┼──────────┼─────────┤ │手动式│200 以下│60以下│ └───────┴──────────┴─────────┘ 前项第一款之制动转矩值,摩擦阻力不予列计。但使用效率值在百分之七十五以下之蜗杆蜗轮机构时,其摩擦阻力所生转矩值之二分之一,得计入制动转矩。 第 27 条 起重机之直行装置应设制动器。但下列起重机,不在此限: 一、设置在屋内,操作人员于地面上操作,并随荷物移动,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 (一) 直行轮轴承为滑动轴承。 (二) 直行轮轴承为滚动轴承,且直行额定速度在每分钟二十公尺以下。 二、以油压作动者。 三、以人力作动者。 第 28 条 起重机之横行装置应设制动器。但下列起重机,不在此限: 一、设置在屋内,且横行轮轴承为滑动轴承者。 二、设置在屋内,操作人员于地面上操作,横行轮轴承为滚动轴承,且横行额定速度为每分钟二十公尺以下者。 三、吊运车以油压作动者。 四、吊运车以人力作动者。 第 29 条 以钢索供作荷物之吊升、直行、吊运车横行等动作之装置 (以下称吊升装置等) ,其卷胴、槽轮或平衡轮之节圆直径与钢索直径之比,应大于下表之值: ┌────────┬──────┬──────────────┐ │吊升装置等之等级│卷胴等之类别│比值│ ││├────┬────┬────┤ │││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 ├────────┼──────┼────┼────┼────┤ │A│卷胴│14│18│22.4│ │├──────┼────┼────┼────┤ ││槽轮│16│20│25│ │├──────┼────┼────┼────┤ ││平衡轮│10│10│10│ ├────────┼──────┼────┼────┼────┤ │B│卷胴│16│20│25│ │├──────┼────┼────┼────┤ ││槽轮│18│22.4│28│ │├──────┼────┼────┼────┤ ││平衡轮│10│10│10│ ├────────┼──────┼────┼────┼────┤ │C│卷胴│18│22.4│28│ │├──────┼────┼────┼────┤ ││槽轮│20│25│31.5│ │├──────┼────┼────┼────┤ ││平衡轮│10│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