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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7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固定式起重机安全检查构造标准

[接上页]

  ││安全系数值│
  
  │钢索之种类├──┬──┬──┬──┬──┬──┤
  
  ││ A │ B │ C │ D │ E │ F │
  
  ├───────────┼──┼──┼──┼──┼──┼──┤
  
  │卷扬用钢索 (卷扬驾驶室│3.55│ 4.0│ 4.5│ 5.0│ 5.0│ 5.0│
  
  │用钢索除外) 、伸臂起伏│││││││
  
  │用钢索、横行用钢索或缆│││││││
  
  │索起重机之直行用钢索。│││││││
  
  ├───────────┼──┼──┼──┼──┼──┼──┤
  
  │伸臂支持用钢索、拉紧用│ 3.0│ 3.5│ 4.0│ 4.0│ 4.0│ 4.0│
  
  │钢索或牵索。│││││││
  
  ├───────────┼──┼──┼──┼──┼──┼──┤
  
  │缆索起重机之主索或轨索│ 2.7│ 2.7│ 2.7│ 2.7│ 2.7│ 2.7│
  
  │。│││││││
  
  ├───────────┼──┼──┼──┼──┼──┼──┤
  
  │驾驶室用之卷扬用钢索。│ 9.0│ 9.0│ 9.0│ 9.0│ 9.0│ 9.0│
  
  ├───────────┴──┴──┴──┴──┴──┴──┤
  
  │备注:表中之 A、B、C、D、E、F 分别表示附表四所规定之吊升装│
  
  │置等之等级。│
  
  └─────────────────────────────┘
  
  二、钢索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钢索一捻间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线截断者。
  
  (二) 直径减少达公称直径百分之七以上者。
  
  (三) 有显著变形或腐蚀者。
  
  (四) 已扭结者。
  
  三、对于卷扬用钢索,当吊具置于最低位置时,应有二卷以上钢索留置于吊升装置之卷胴上。
  
  四、对于伸臂起伏用钢索,当伸臂置于最低位置时,应有二卷以上钢索留置于起伏装置之卷胴上。
  
  五、使用于显著高温作业场所之固定式起重机,应采用钢心钢索。但于吊具下采设置遮热板等方法,使温度保持在摄氏一百五十度以下者,不在此限。
  
  前项第一款安全系数之计算,应含钢索自重及钢索通过槽轮之效率。但起重机扬程为五十公尺以下者,其钢索自重免计入。
  
  前项槽轮之效率,应符合附表六规定。
  
  第 64 条
  
  吊链及滚子链条 (以下称吊链等) 之安全系数值,应在五以上 (第五十八条规定之吊链,应在十以上) ,并应依下式计算:
  
  吊链等之断裂荷重
  
  安全系数=───────────
  
  吊链等所承受之最大荷重
  
  吊链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延伸长度超过原制造时之百分之五者。
  
  二、断面直径减少超过原制造时之百分之十者。
  
  三、有龟裂者。
  
  滚子链条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延伸长度超过原制造时之百分之二者。
  
  二、链环板断面积减少超过原制造时之百分之十者。
  
  三、有龟裂者。
  
  第 65 条
  
  除中央主管机关认可者外,顶升式吊升装置用之钢索等之安全系数,应依下式计算:
  
  钢索等之断裂荷重
  
  安全系数=───────────
  
  钢索等所承受之最大荷重
  
  前项安全系数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索为三.五五以上。
  
  二、钢带及钢棒为二.五以上。
  
  三、预力钢绞线为二.五以上。
  
  第一项安全系数计算,起重机扬程超过五十公尺者,其钢索自重应计入。
  
  第 66 条
  
  固定式起重机应于操作人员及吊挂作业人员易见处,置有额定荷重之明显标示,并以铭牌标示下列事项:
  
  一、制造者名称。
  
  二、制造年月。
  
  三、吊升荷重。
  
  第 67 条
  
  本标准发布前已设置之固定式起重机,对于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二款有关防止人员坠落设施之规定,应于本标准发布后一年内办理。
  
  第 68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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