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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安全系数值│ │钢索之种类├──┬──┬──┬──┬──┬──┤ ││ A │ B │ C │ D │ E │ F │ ├───────────┼──┼──┼──┼──┼──┼──┤ │卷扬用钢索 (卷扬驾驶室│3.55│ 4.0│ 4.5│ 5.0│ 5.0│ 5.0│ │用钢索除外) 、伸臂起伏│││││││ │用钢索、横行用钢索或缆│││││││ │索起重机之直行用钢索。│││││││ ├───────────┼──┼──┼──┼──┼──┼──┤ │伸臂支持用钢索、拉紧用│ 3.0│ 3.5│ 4.0│ 4.0│ 4.0│ 4.0│ │钢索或牵索。│││││││ ├───────────┼──┼──┼──┼──┼──┼──┤ │缆索起重机之主索或轨索│ 2.7│ 2.7│ 2.7│ 2.7│ 2.7│ 2.7│ │。│││││││ ├───────────┼──┼──┼──┼──┼──┼──┤ │驾驶室用之卷扬用钢索。│ 9.0│ 9.0│ 9.0│ 9.0│ 9.0│ 9.0│ ├───────────┴──┴──┴──┴──┴──┴──┤ │备注:表中之 A、B、C、D、E、F 分别表示附表四所规定之吊升装│ │置等之等级。│ └─────────────────────────────┘ 二、钢索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钢索一捻间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线截断者。 (二) 直径减少达公称直径百分之七以上者。 (三) 有显著变形或腐蚀者。 (四) 已扭结者。 三、对于卷扬用钢索,当吊具置于最低位置时,应有二卷以上钢索留置于吊升装置之卷胴上。 四、对于伸臂起伏用钢索,当伸臂置于最低位置时,应有二卷以上钢索留置于起伏装置之卷胴上。 五、使用于显著高温作业场所之固定式起重机,应采用钢心钢索。但于吊具下采设置遮热板等方法,使温度保持在摄氏一百五十度以下者,不在此限。 前项第一款安全系数之计算,应含钢索自重及钢索通过槽轮之效率。但起重机扬程为五十公尺以下者,其钢索自重免计入。 前项槽轮之效率,应符合附表六规定。 第 64 条 吊链及滚子链条 (以下称吊链等) 之安全系数值,应在五以上 (第五十八条规定之吊链,应在十以上) ,并应依下式计算: 吊链等之断裂荷重 安全系数=─────────── 吊链等所承受之最大荷重 吊链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延伸长度超过原制造时之百分之五者。 二、断面直径减少超过原制造时之百分之十者。 三、有龟裂者。 滚子链条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延伸长度超过原制造时之百分之二者。 二、链环板断面积减少超过原制造时之百分之十者。 三、有龟裂者。 第 65 条 除中央主管机关认可者外,顶升式吊升装置用之钢索等之安全系数,应依下式计算: 钢索等之断裂荷重 安全系数=─────────── 钢索等所承受之最大荷重 前项安全系数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索为三.五五以上。 二、钢带及钢棒为二.五以上。 三、预力钢绞线为二.五以上。 第一项安全系数计算,起重机扬程超过五十公尺者,其钢索自重应计入。 第 66 条 固定式起重机应于操作人员及吊挂作业人员易见处,置有额定荷重之明显标示,并以铭牌标示下列事项: 一、制造者名称。 二、制造年月。 三、吊升荷重。 第 67 条 本标准发布前已设置之固定式起重机,对于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二款有关防止人员坠落设施之规定,应于本标准发布后一年内办理。 第 68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