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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规则依发展观光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旅行业之设立、变更或解散登记、发照、经营管理、奖励、处罚、经理人及从业人员之管理、训练等事项,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观光局执行之;其委任事项及法规依据应公告并刊登政府公报或新闻纸。前项有关旅行业从业人员之异动登记事项,在直辖市之旅行业,得由交通部委讬直辖市政府办理。 第 3 条 旅行业区分为综合旅行业、甲种旅行业及乙种旅行业三种。综合旅行业经营下列业务:一接受委讬代售国内外海、陆、空运输事业之客票或代旅客购买国内外客票、讬运行李。二接受旅客委讬代办出、入国境及签证手续。三招揽或接待国内外观光旅客并安排旅游、食宿及交通。四以包办旅游方式或自行组团,安排旅客国内外观光旅游、食宿、交通及提供有关服务。五委讬甲种旅行业代为招揽前款业务。六委讬乙种旅行业代为招揽第四款国内团体旅游业务。七代理外国旅行业办理联络、推广、报价等业务。八设计国内外旅程、安排导游人员或领队人员。九提供国内外旅游谘询服务。一○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与国内外旅游有关之事项。甲种旅行业经营下列业务:一接受委讬代售国内外海、陆、空运输事业之客票或代旅客购买国内外客票、讬运行李。二接受旅客委讬代办出、入国境及签证手续。三招揽或接待国内外观光旅客并安排旅游、食宿及交通。四自行组团安排旅客出国观光旅游、食宿、交通及提供有关服务。五代理综合旅行业招揽前项第五款之业务。六设计国内外旅程、安排导游人员或领队人员。七提供国内外旅游谘询服务。八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与国内外旅游有关之事项。乙种旅行业经营下列业务:一接受委讬代售国内海、陆、空运输事业之客票或代旅客购买国内客票、讬运行李。二招揽或接待本国观光旅客国内旅游、食宿、交通及提供有关服务。三代理综合旅行业招揽第二项第六款国内团体旅游业务。四设计国内旅程。五提供国内旅游谘询服务。六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与国内旅游有关之事项。前三项业务,非经依法领取旅行业执照者,不得经营。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陆上运输事业之客票,不在此限。旅行业经营旅客接待及导游业务或举办团体旅行,应使用合法之营业用交通工具;其为包租者,并以搭载第二项至第四项之旅客为限,沿途不得搭载其他旅客。 第 4 条 旅行业应专业经营,以公司组织为限;并应于公司名称上标明旅行社字样。 第 5 条 经营旅行业,应备具下列文件,申请交通部观光局核准筹设:一筹设申请书。二全体筹设人名册。三经理人名册及学经历证件或经理人结业证书原件或影本。四经营计划书。五营业处所之使用权证明文件。 第 6 条 旅行业经核准筹设后,应于二个月内依法办妥公司设立登记,备具下列文件,并缴纳旅行业保证金、注册费向交通部观光局申请注册,逾期即废止筹设之许可。但有正当理由者,得申请延长二个月,并以一次为限:一注册申请书。二公司登记证明文件。三公司章程。四旅行业设立登记事项卡。前项申请,经核准并发给旅行业执照赋予注册编号后,始得营业。 第 7 条 旅行业设立分公司,应备具下列文件 向交通部观光局申请:一分公司设立申请书。二董事会议事录或股东同意书。三公司章程。四分公司营业计划书。五分公司经理人名册及学经历证件或经理人结业证书原件或影本。六营业处所之使用权证明文件。 第 8 条 旅行业申请设立分公司经许可后,应于二个月内依法办妥分公司设立登记,并备具下列文件及缴纳旅行业保证金、注册费,向交通部观光局申请旅行业分公司注册,逾期即废止设立之许可。但有正当理由者,得申请延长二个月,并以一次为限:一分公司注册申请书。二分公司登记证明文件。第六条第二项于分公司设立之申请准用之。 第 9 条 旅行业组织、名称、种类、资本额、地址、代表人、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变更或同业合并,应于变更或合并后十五日内备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观光局申请核准后,依公司法规定期限办妥公司变更登记,并凭办妥之有关文件于二个月内换领旅行业执照:一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其他相关文件。前项规定,于旅行业分公司之地址、经理人变更者准用之。旅行业股权或出资额转让,应依法办妥过户或变更登记后,报请交通部观光局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