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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4-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58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船员训练检覈及申请核发证书办法

[接上页]

  (二) 轮机部门:
  
  1.一等管轮应在主机推进动力三千瓩以上之船舶,完成经交通部核定之操作级轮机员补强训练纪录簿所载事项。
  
  2.二等管轮应在主机推进动力七百五十瓩以上之船舶,完成经交通部核定之操作级轮机员补强训练纪录簿所载事项。
  
  二、岸上补强训练:
  
  一等、二等船副及管轮应完成经交通部核定由国内船员训练机构办理之岸上补强训练课程。
  
  依前项选择第一款规定船上补强训练而未完成补强纪录簿所载事项者,应以第二款规定岸上补强训练课程补足。
  
  第 15 条
  
  专业训练指各职级船员应接受之各项训练。
  
  前项训练依交通部所订各职级船员应受航海人员训练国际公约各项训练对照表 (如附件) 办理,其项目如下:
  
  一、人员求生技能。
  
  二、防火及基础灭火。
  
  三、基础急救。
  
  四、人员安全及社会责任。
  
  五、救生艇筏及救难艇操纵。
  
  六、进阶灭火。
  
  七、医疗急救。
  
  八、船上医护。
  
  九、操作级雷达及自动测绘雷达 (ARPA) 训练。
  
  十、管理级雷达及自动测绘雷达 (ARPA) 训练。
  
  十一、助理级航行当值。
  
  十二、助理级轮机当值。
  
  十三、通用级全球海上遇险及安全系统 (GMDSS)值机员。
  
  十四、限用级全球海上遇险及安全系统 (GMDSS)值机员。
  
  十五、熟悉液体货船。
  
  十六、油轮特别训练。
  
  十七、化学液体船特别训练。
  
  十八、液化气体船特别训练。
  
  十九、快速救难艇。
  
  二十、客轮特别训练:分为群众管理训练、安全训练、旅客安全训练、危机处理及行为管理训练。
  
  二十一、驶上/驶下客轮特别训练:分为群众管理训练、安全训练、旅客安全及货物安全与船体完整性训练、危机处理及行为管理训练。
  
  二十二、岸训灭火训练。
  
  第 16 条
  
  岸上晋升训练指为取得职务晋升资格,于岸上完成之实务训练。
  
  前项训练分类如下:
  
  一、一等船长、一等大副、二等船长、二等大副、三等船长、三等船副训练。
  
  二、一等轮机长、一等大管轮、二等轮机长、二等大管轮、三等轮机长、三等管轮训练。
  
  第 17 条
  
  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参加一等船长岸上晋升训练:
  
  一、领有一等大副适任证书或执业证书,曾任一等大副或二等船长二年以上,或曾任一等大副及二等船长合计二年以上者。
  
  二、领有甲种大副或乙种船长考试及格证书或执业证书,曾任甲种大副或乙种船长二年以上,或曾任甲种大副及乙种船长合计二年以上者。
  
  三、领有二等船长适任证书或执业证书,曾任二等船长或一等大副二年以上,或曾任二等船长及一等大副合计二年以上者。
  
  四、领有乙种大副考试及格证书或执业证书,并经交通部依规定换发未注明限制航线或区域之一等大副执业证书或适任证书,曾任一等大副或二等船长二年以上,或曾任一等大副及二等船长合计二年以上者。
  
  五、领有丙种船长考试及格证书或执业证书,并经交通部依规定换发未注明限制航线或区域之二等船长执业证书或适任证书,曾任二等船长或一等大副二年以上,或曾任二等船长及一等大副合计二年以上者。
  
  第 18 条
  
  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参加一等大副岸上晋升训练:
  
  一、领有一等船副适任证书或执业证书,曾任一等船副或二等大副二年以上,或曾任一等船副及二等大副合计二年以上者。
  
  二、领有甲种二副或乙种大副考试及格证书或执业证书,曾任甲种二副或乙种大副一年以上,或曾任甲种二副及乙种大副合计一年以上者。
  
  三、领有甲种三副或乙种二副考试及格证书或执业证书,曾任甲种三副或乙种二副二年以上或曾任甲种三副及乙种二副合计二年以上者。
  
  四、领有二等大副适任证书或执业证书,曾任二等大副或一等船副二年以上,或曾任二等大副及一等船副合计二年以上者。
  
  五、领有乙种三副考试及格证书或执业证书,并经交通部依规定换发未注明限制航线或区域之一等船副执业证书或适任证书,曾任一等船副或二等大副二年以上,或曾任一等船副及二等大副合计二年以上者。
  
  第 19 条
  
  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参加二等船长岸上晋升训练:
  
  一、领有一等大副适任证书或执业证书,曾任一等大副一年以上或二等大副二年以上者。
  
  二、领有二等大副适任证书或执业证书,曾任二等大副二年以上者。
  
  三、领有乙种大副或丙种船长考试及格证书或执业证书,曾任乙种大副或丙种船长二年以上,或曾任乙种大副及丙种船长合计二年以上者。
  
  四、领有丙种大副考试及格证书或执业证书,并经交通部依规定换发未注明限制航线或区域之二等大副执业证书或适任证书,曾任二等大副或一等船副二年以上,或曾任二等大副及一等船副合计二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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