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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4-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58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船员训练检覈及申请核发证书办法

[接上页]

  一、甲种船长执业证书换发一等船长适任证书;甲种大副执业证书换发一等大副适任证书;甲种二副及甲种三副执业证书换发一等船副适任证书。
  
  二、甲种轮机长执业证书换发一等轮机长适任证书;甲种大管轮执业证书换发一等大管轮适任证书;甲种二管轮及甲种三管轮执业证书换发一等管轮适任证书。
  
  换发前项一等船长、大副、轮机长及大管轮适任证书,应依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办理;换发一等船副、管轮适任证书,应依第四十条第五项规定办理。但得免附船上训练纪录簿。
  
  第 53 条
  
  本办法施行前依交通技术人员执业证书核发规则规定,领有河海航行人员乙种执业证书,申请换发适任证书,应检具最近五年内至少一年之海勤资历、或最近一年内三个月以上之海勤资历或换证测验合格证明文件,依下列规定换发适任证书:
  
  一、乙种船长执业证书:领有乙种船长执业证书,并具有三年以上之证载海勤资历者,得换发无航行区域限制之一等船长适任证书;其无三年以上之证载海勤资历者,得换发二等船长适任证书、或于一等船长适任证书加注限制在近海航行区域。
  
  二、乙种大副执业证书:领有乙种大副执业证书,并具有二年以上之证载海勤资历者,得换发无航行区域限制之一等大副适任证书;其无二年以上之证载海勤资历者,得换发二等大副适任证书、或一等船副适任证书、或于一等大副适任证书加注限制在近海航行区域。
  
  三、乙种二副执业证书换发一等船副适任证书。
  
  四、乙种三副执业证书:领有乙种三副执业证书,并具有二年以上之证载海勤资历者,得换发无航行区域限制之一等船副适任证书;其无二年以上之证载海勤资历者,得换发二等船副适任证书、或于一等船副适任证书加注限制在近海航行区域。
  
  五、乙种轮机长执业证书:领有乙种轮机长执业证书,并具有三年以上之证载海勤资历者,得换发无主机推进动力限制之一等轮机长适任证书;其无三年以上之证载海勤资历者,得换发二等轮机长适任证书、或于一等轮机长适任证书加注限制在主机推进动力未满七千五百瓩之船舶上服务。
  
  六、乙种大管轮执业证书:领有乙种大管轮执业证书,并具有二年以上之证载海勤资历者,得换发无主机推进动力限制之一等大管轮适任证书;其无二年以上之证载海勤资历者,得换发二等大管轮适任证书、或一等管轮适任证书、或于一等大管轮适任证书加注在主机推进动力未满七千五百瓩之船舶上服务。
  
  七、乙种二管轮执业证书换发一等管轮适任证书。
  
  八、乙种三管轮执业证书:领有乙种三管轮执业证书,并具有二年以上之证载海勤资历者,得换发无主机推进动力限制之一等管轮适任证书;其无二年以上之证载海勤资历者,得换发二等管轮适任证书、或于一等管轮适任证书加注限制在主机推进动力未满七千五百瓩之船舶上服务。
  
  领有前项加注航行区域限制或船舶主机推进动力限制之适任证书者,得于补足证载海勤资历后注销限制。
  
  换发第一项各等级船长、大副、轮机长及大管轮适任证书,应依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办理;换发各等级船副、管轮适任证书,应依第四十条第五项规定办理。但得免附船上训练纪录簿。
  
  第 54 条
  
  本办法施行前依交通技术人员执业证书核发规则规定,领有河海航行人员丙种执业证书,申请换发适任证书,应检具最近五年内至少一年之海勤资历、或最近一年内三个月以上之海勤资历或换证测验合格证明文件,依下列规定换发适任证书:
  
  一、丙种船长执业证书:领有丙种船长执业证书,并具有三年以上之证载海勤资历者,得换发无航行区域限制之二等船长适任证书;其无三年以上之证载海勤资历者,得换发二等大副适任证书、或于二等船长适任证书加注限制在内河、沿海航线航行。
  
  二、丙种大副执业证书换发二等大副适任证书。
  
  三、丙种二副或三副执业证书换发二等船副适任证书。
  
  领有前项加注航行区域限制之适任证书者,得于补足证载海勤资历后注销限制。
  
  换发第一项二等船长、大副适任证书,应依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办理;换发二等船副适任证书,应依第四十条第五项规定办理。但得免附船上训练纪录簿。
  
  第 55 条
  
  本办法施行前依交通技术人员执业证书核发规则规定,领有航海人员正驾驶执业证书换发三等船长适任证书;副驾驶执业证书换发三等船副适任证书;正司机执业证书换发三等轮机长适任证书;副司机执业证书换发三等管轮适任证书,并依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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