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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前项换证人员得免附船上训练纪录簿。 第 56 条 本办法施行前依交通技术人员执业证书核发规则规定,领有航海人员执业证书,申请换发同等级适任证书,应依下列规定办理。但得免附船上训练纪录簿: 一、申请换发一等船副、一等管轮、二等船副及二等管轮之适任证书者,应依第四十条第五项规定办理。 二、申请换发一等船长、一等大副、二等船长、二等大副、一等轮机长、一等大管轮、二等轮机长及二等大管轮之适任证书者,应依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三、申请换发三等船长、三等船副、三等轮机长及三等管轮之适任证书者,应依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办理。 第 57 条 舱面部甲级船员领有下列适任证书者,得换发加注限制国内航线适用之下列等级适任证书: 一、领有二等船长适任证书,曾任二等船长职务一年以上,得换发一等大副适任证书。 二、领有二等大副适任证书,曾任二等大副以上职务一年以上,得换发一等船副适任证书。 三、领有一等大副适任证书,曾任一等大副以上职务一年以上或二等大副以上职务二年以上,得换发二等船长适任证书,但须持有附表规定二等船长应受之各项专业训练并领有合格证书。 四、领有一等船副适任证书,曾任一等船副以上职务一年以上,得换发二等大副适任证书。但须持有附表规定二等大副应受之各项专业训练并领有合格证书。 轮机部甲级船员领有下列适任证书者,得换发加注限制国内航线适用之下列等级适任证书: 一、领有二等轮机长适任证书,曾任二等轮机长职务一年以上,得换发一等大管轮适任证书。 二、领有二等大管轮适任证书,曾任二等大管轮以上职务一年以上,得换发一等管轮适任证书。 三、领有一等大管轮适任证书,曾任一等大管轮以上职务一年以上,或二等大管轮以上职务二年以上,得换发二等轮机长适任证书,但须持有附表规定二等大管轮应受之各项专业训练并领有合格证书。 四、领有一等管轮适任证书,曾任一等管轮以上职务一年以上,得换发二等大管轮适任证书,但须持有附表规定二等大管轮应受之各项专业训练并领有合格证书。 换发第一项及第二项各等级船长、大副、轮机长及大管轮适任证书,应依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办理;换发一等船副、管轮适任证书,应依第四十条第五项规定办理。 第 58 条 本办法施行前之船员海勤资历,得与本办法规定之海勤资历并计。 第 5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