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4-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58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船员训练检覈及申请核发证书办法

[接上页]

  前项换证人员得免附船上训练纪录簿。
  
  第 56 条
  
  本办法施行前依交通技术人员执业证书核发规则规定,领有航海人员执业证书,申请换发同等级适任证书,应依下列规定办理。但得免附船上训练纪录簿:
  
  一、申请换发一等船副、一等管轮、二等船副及二等管轮之适任证书者,应依第四十条第五项规定办理。
  
  二、申请换发一等船长、一等大副、二等船长、二等大副、一等轮机长、一等大管轮、二等轮机长及二等大管轮之适任证书者,应依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三、申请换发三等船长、三等船副、三等轮机长及三等管轮之适任证书者,应依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办理。
  
  第 57 条
  
  舱面部甲级船员领有下列适任证书者,得换发加注限制国内航线适用之下列等级适任证书:
  
  一、领有二等船长适任证书,曾任二等船长职务一年以上,得换发一等大副适任证书。
  
  二、领有二等大副适任证书,曾任二等大副以上职务一年以上,得换发一等船副适任证书。
  
  三、领有一等大副适任证书,曾任一等大副以上职务一年以上或二等大副以上职务二年以上,得换发二等船长适任证书,但须持有附表规定二等船长应受之各项专业训练并领有合格证书。
  
  四、领有一等船副适任证书,曾任一等船副以上职务一年以上,得换发二等大副适任证书。但须持有附表规定二等大副应受之各项专业训练并领有合格证书。
  
  轮机部甲级船员领有下列适任证书者,得换发加注限制国内航线适用之下列等级适任证书:
  
  一、领有二等轮机长适任证书,曾任二等轮机长职务一年以上,得换发一等大管轮适任证书。
  
  二、领有二等大管轮适任证书,曾任二等大管轮以上职务一年以上,得换发一等管轮适任证书。
  
  三、领有一等大管轮适任证书,曾任一等大管轮以上职务一年以上,或二等大管轮以上职务二年以上,得换发二等轮机长适任证书,但须持有附表规定二等大管轮应受之各项专业训练并领有合格证书。
  
  四、领有一等管轮适任证书,曾任一等管轮以上职务一年以上,得换发二等大管轮适任证书,但须持有附表规定二等大管轮应受之各项专业训练并领有合格证书。
  
  换发第一项及第二项各等级船长、大副、轮机长及大管轮适任证书,应依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办理;换发一等船副、管轮适任证书,应依第四十条第五项规定办理。
  
  第 58 条
  
  本办法施行前之船员海勤资历,得与本办法规定之海勤资历并计。
  
  第 5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