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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4-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58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船员训练检覈及申请核发证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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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0 条
  
  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参加二等大副岸上晋升训练:
  
  一、领有一等船副适任证书或执业证书,曾任一等船副一年以上者。
  
  二、领有二等船副适任证书或执业证书,曾任二等船副二年以上者。
  
  三、领有乙种二副或丙种大副考试及格证书或执业证书,曾任乙种二副或丙种大副一年以上,或曾任乙种二副及丙种大副合计一年以上者。
  
  四、领有乙种三副考试及格证书或执业证书,曾任乙种三副二年以上,或曾任乙种三副及丙种二副合计二年以上者。
  
  五、领有丙种二副或丙种三副考试及格证书或执业证书,并经交通部依规定换发未注明限制航线或区域之二等船副执业证书或适任证书,曾任二等船副二年以上者。
  
  第 21 条
  
  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参加三等船长岸上晋升训练:
  
  一、领有副驾驶考试及格证书或执业证书,曾任副驾驶一年以上者。
  
  二、领有三等船副适任证书或执业证书,曾任三等船副一年以上者。
  
  第 22 条
  
  具有下列资格之一,并领有航政机关核发之船员服务手册者,得参加三等船副岸上晋升训练:
  
  一、经交通部甲级航海人员训练班一等、二等或三等船副训练结业,领有结业证书者。
  
  二、领有助理级航行当值适任证书、助理级航行当值专业训练合格证书或航行当值检定合格证书,曾任舵工、干练水手职务一年以上者。
  
  三、领有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核发之三等船长职级以上干部船员执业证书,曾任渔船三等船长职级以上职务一年以上,并领有渔政机关核发之证明文件。
  
  四、领有交通部乙级船员训练班水手、驾驶、航海或通用级等科训练结业证书,并在舱面服务三年以上者。
  
  五、曾任水手、艇员等舱面职务三年以上者。
  
  六、曾任海军各型舰艇舱面士官以上当值职务三年以上,领有海军总司令部证明文件,并领有助理级航行当值训练合格证书或航行当值检定合格证书者。
  
  七、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高级海事、水产职业学校以上之航海、商船、航运技术、运输技术系航海组、海运技术等系科组毕业,领有毕业证书者。
  
  第 23 条
  
  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参加一等轮机长岸上晋升训练:
  
  一、领有一等大管轮适任证书或执业证书,曾任一等大管轮或二等轮机长二年以上,或曾任一等大管轮及二等轮机长合计二年以上者。
  
  二、领有二等轮机长适任证书,曾任二等轮机长或一等大管轮二年以上,或曾任二等轮机长及一等大管轮合计二年以上者。
  
  三、领有甲种大管轮或乙种轮机长考试及格证书或执业证书,曾任甲种大管轮或乙种轮机长二年以上,或曾任甲种大管轮及乙种轮机长合计二年以上者。
  
  四、领有乙种大管轮考试及格证书或执业证书,并经交通部依规定换发未注明限制主机推进动力之一等大管轮执业证书或适任证书,曾任一等大管轮或二等轮机长二年以上,或曾任一等大管轮及二等轮机长合计二年以上者。
  
  第 24 条
  
  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参加一等大管轮岸上晋升训练:
  
  一、领有一等管轮适任证书或执业证书,曾任一等管轮或二等大管轮二年以上,或曾任一等管轮及二等大管轮合计二年以上者。
  
  二、领有甲种二管轮或乙种大管轮考试及格证书或执业证书,曾任甲种二管轮或乙种大管轮一年以上,或曾任甲种二管轮及乙种大管轮合计一年以上者。
  
  三、领有甲种三管轮或乙种二管轮考试及格证书或执业证书,曾任甲种三管轮或乙种二管轮二年以上,或曾任甲种三管轮及乙种二管轮合计二年以上者。
  
  四、领有二等大管轮适任证书或执业证书,曾任二等大管轮或一等管轮二年以上,或曾任二等大管轮及一等管轮合计二年以上者。
  
  五、乙种三管轮考试及格证书或执业证书,并经交通部依规定换发未注明限制主机推进动力之一等管轮执业证书或适任证书,曾任一等管轮或二等大管轮二年以上,或曾任一等管轮及二等大管轮合计二年以上者。
  
  第 25 条
  
  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参加二等轮机长岸上晋升训练:
  
  一、领有一等大管轮适任证书或执业证书,曾任一等大管轮一年以上或二等大管轮二年以上者。
  
  二、领有二等大管轮适任证书或执业证书,曾任二等大管轮二年以上者。
  
  三、领有乙种大管轮或甲种二管轮考试及格证书或执业证书,曾任乙种大管轮二年以上,或曾任乙种大管轮及甲种二管轮合计二年以上者。
  
  第 26 条
  
  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参加二等大管轮岸上晋升训练:
  
  一、领有一等管轮适任证书或执业证书,曾任一等管轮一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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