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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4-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58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船员训练检覈及申请核发证书办法

[接上页]

  第 43 条
  
  船员申请核发乙级船员助理级航行当值或助理级轮机当值之适任证书,应检附下列文件向航政机关申请核发:
  
  一、申请书一份。
  
  二、最近一年内一寸脱帽半身相片二张。
  
  三、船员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书。
  
  四、船员服务手册基本资料 (第一页至第三页影本) 。
  
  五、船上训练纪录簿。
  
  六、当值训练证书影本。
  
  七、符合航海人员训练国际公约有关职务之训练证书 (正本,验后发还)。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附船上训练纪录簿:
  
  一、服务于总吨位五百以下航行国内水域,申请核发航行当值适任证书,并于适任证书加注“限制于总吨位五百以下航行国内水域”文字者。
  
  二、服务于总吨位五百以下、其单部主机推进动力在三千瓩以下航行国内水域,申请核发轮机当值适任证书,并于适任证书加注“限制于总吨位五百以下、其单部主机推进动力在三千瓩以下航行国内水域。”文字者。
  
  第一次申请者须有雇用人或船长出具于国内航线至少一年、或于国际航线至少六个月之见习当值证明。但于本办法发布施行前具有一年以上任职干练水手或舵工、机匠或加油以上职务之海勤资历者,得免附该见习当值证明。
  
  第 44 条
  
  船员申请核发全球海上遇险及安全系统通用值机员适任证书,应检附下列文件向航政机关申请核发:
  
  一、申请书一份。
  
  二、最近一年内一寸脱帽半身相片二张。
  
  三、船员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书。
  
  四、船员服务手册基本资料 (第一页至第三页影本) 。
  
  五、船舶电信人员考试及格证书 (正本,验后发还) 。
  
  六、符合航海人员训练国际公约有关通用值机员职务之训练证书 (正本,验后发还) 。
  
  未持有考试院核发之船舶电信人员考试及格证书,但领有交通部核发之临时性全球海上遇险及安全系统通用值机员适任证书之现职船员,得准换发有效期限至九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之适任证书,逾期仍未取得船舶电信人员考试及格证书者,该适任证书自动失效,不再换发。
  
  经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特种考试船舶电信人员考试电子员考试及格,领有及格证书者,得申请船员服务手册,并检具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五款文件,及符合航海人员训练国际公约有关之人员求生技能、防火及基础灭火、基础急救及人员安全与社会责任等四项之训练证书,向航政机关申请核发适任证书。
  
  第 45 条
  
  船员领有航海人员考试及格证书,其所提具之实习经历或海勤资历系属较低船员等级者,得依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请核发适任证书,并应加注与实际实习或海勤资历等级相当之航行区域或主机推进动力限制。
  
  前项加注俟补足经历或年资后注销限制。
  
  第 46 条
  
  船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发适任证书:
  
  一、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八条第一项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本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五款经废止船员服务手册者。
  
  第 47 条
  
  船员适任证书之有效期间,自签发日起五年为限。
  
  船员申请发证时,其年龄已逾六十岁者,适任证书之有效期间,以其年龄届满六十五岁之日止。
  
  第 48 条
  
  船员之适任证书字迹或照片污损模糊无法辨识或遗失者,应向航政机关申请补发。
  
  依前项补发之适任证书,其有效期间以原证书之有效期间为准。
  
  第 49 条
  
  本办法所定书表格式,由交通部定之。
  
  第 50 条
  
  第四十条 规定应检附之船上训练纪录簿,于本办法实施后二年内得以船上实习或海勤资历证明代替之。
  
  第四十一条 及第四十三条规定应检附之船上训练纪录簿,于本办法实施后二年内得免予检附。
  
  第 51 条
  
  本办法施行前依特种考试河海航行人员或航海人员考试规则规定,领有各职级考试及格证书,申请核发适任证书,应依下列规定办理。但得免附船上训练纪录簿:
  
  一、申请核发一等船副、一等管轮、二等船副及二等管轮之适任证书,应依第四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办理。
  
  二、申请核发一等船长、一等大副、二等船长、二等大副、一等轮机长、一等大管轮、二等轮机长及二等大管轮之适任证书,应依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三、申请核发三等船长、三等船副、三等轮机长及三等管轮之适任证书,应依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办理。
  
  第 52 条
  
  本办法施行前依交通技术人员执业证书核发规则规定,领有河海航行人员甲种执业证书,申请换发适任证书,应检具最近五年内至少一年之海勤资历、或最近一年内三个月以上之海勤资历或换证测验合格证明文件,依下列规定换发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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