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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4-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58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船员训练检覈及申请核发证书办法

[接上页]

  评鉴员之审查、认可及发证作业,交通部得委任航政机关或委讬民间团体办理。
  
  前项情形,应将委任或委讬事项及法规依据公告之,并刊登政府公报及网站。
  
  第 40 条
  
  船员申请核发一等船副、一等管轮、二等船副及二等管轮之适任证书,应检附下列文件向航政机关申请核发:
  
  一、申请书一份。
  
  二、最近一年内一寸脱帽半身相片二张。
  
  三、船员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书。
  
  四、船员服务手册基本资料 (第一页至第五页影本) 。
  
  五、符合航海人员训练国际公约有关职务之训练证书 (正本,验后发还)。
  
  六、船上训练纪录簿。
  
  七、报考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特种考试航海人员考试之考试及格证书 (正本,验后发还) 。
  
  八、第一次申请船副适任证书者,须具备符合航海人员训练国际公约规定于总吨位五百以上船舶服务之一年船上实习经历证明文件。第一次申请管轮适任证书者,须具备符合航海人员训练发证及当值标准国际公约规定于主机推进动力七百五十瓩以上船舶服务之六个月船上实习经历证明文件。
  
  退除役海军军 (士) 官依前项第八款规定申请者,船副须具六个月之船上实习经历,管轮须具三个月之船上实习经历。
  
  中央警察大学及台湾警察专科学校毕业生依第一项第八款规定申请者,准予于总吨位五百以上之公务船舶完成船上实习经历,船副须具一年、管轮须具六个月之船上实习。
  
  第一项第八款、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船上实习经历证明文件已逾五年者,申请船副、管轮适任证书时,应检具最近五年内至少一年、或最近一年内至少三个月服务于总吨位五百以上、主机推进动力七百五十瓩以上船舶之同部门工作之海勤资历。
  
  申请换发第一项证书者,应检具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五款文件、原执业证书或适任证书正本 (正本,验后发还) 及最近五年内至少一年符合航海人员训练发证及当值标准国际公约规定之海勤资历、或最近一年内至少三个月符合航海人员训练发证及当值标准国际公约规定之海勤资历、或换证测验合格证明。但第五款之证书得以影本代替。
  
  退除役海军军 (士) 官转任一般船员职务、中央警察大学及台湾警察专科学校毕业学生、海事水产职业学校毕业学生,申请核发适任证书者,另须检附补强训练合格证书。
  
  第 41 条
  
  船员申请核发一等船长、一等大副、二等船长、二等大副、一等轮机长、一等大管轮、二等轮机长及二等大管轮之适任证书,应检附下列文件向航政机关申请核发:
  
  一、申请书一份。
  
  二、最近一年内一寸脱帽半身相片二张。
  
  三、船员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书。
  
  四、船员服务手册基本资料 (第一页至第五页影本) 。
  
  五、船上训练纪录簿。
  
  六、符合航海人员训练国际公约有关职务之训练证书 (正本,验后发还)。
  
  七、原执业证书或适任证书正本 (正本,验后发还) 。
  
  八、岸上晋升训练合格证书 (正本,验后发还) 。
  
  申请换发前项证书者,应检具前项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文件及最近五年内至少一年符合航海人员训练国际公约规定之海勤资历、或最近一年内至少三个月符合航海人员训练国际公约规定之海勤资历、或换证测验合格证明。但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证书得以影本代替。
  
  第 42 条
  
  船员申请核发三等船长、三等船副、三等轮机长及三等管轮之适任证书,应检附下列文件向航政机关申请核发:
  
  一、申请书一份。
  
  二、最近一年内一寸脱帽半身相片二张。
  
  三、船员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书。
  
  四、船员服务手册基本资料 (第一页至第五页影本) 。
  
  五、符合航海人员训练国际公约有关职务之训练证书 (正本,验后发还)。
  
  六、岸上晋升训练合格证书 (正本,验后发还) 。
  
  第一次申请船副、管轮适任证书者,应检具最近五年内至少一年服务于总吨位二十以上船舶之海勤资位或最近一年内至少三个月服务于总吨位二十以上船舶之海勤资历。
  
  申请换发第一项证书者,应检具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五款文件、原执业证书或适任证书正本 (正本,验后发还) 及最近五年内至少一年服务于总吨位二十以上船舶之海勤资历、或最近一年内至少三个月服务于总吨位二十以上船舶之海勤资历、或换证测验合格证明。但第五款之证书得以影本代替。
  
  原经航政机关核准代理或权理之船员,于本办法发布施行前之五年内至少一年之代理或权理海勤资历、或最近一年内至少三个月之代理或权理海勤资历,应于本办法实施后二年内参加所代理或权理职级之岸上晋升训练,并得免除实作及笔试测验之适任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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