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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1-05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59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飞航及管制办法

[接上页]

  三十七、管制区域:指自地球表面上某指定高度为基准往上延伸所划定之管制空域。
  
  三十八、管制机场;指对机场交通提供飞航管制服务之机场。
  
  三十九、管制空域:指依空域分类提供飞航管制服务所划定之空域,包括:A 类、B 类、C 类、D 类、E 类空域及E 类地表空域。
  
  四十、管制飞航:指遵循飞航管制许可之任何飞航。
  
  四十一、管制员及驾驶员间资料链结通信:指飞航管制员 (以下简称管制员) 及航空器驾驶员 (以下简称驾驶员) 间,运用资料链结作为
  
  航管通信之一种通信方式。
  
  四十二、管制地带:指自地球表面往上延伸至某指定上限高度所划定之管制空域。
  
  四十三、巡航空层:指航空器巡航中所保持之空层。
  
  四十四、现行飞航计划:指经许可之飞航计划及其后续之任何变更。
  
  四十五、危险区:指划定之空域,于特定时间内,该空域内之活动将危及航空器之飞航。
  
  四十六、资料链结通信:指经由资料链结交换讯息之通信方式。
  
  四十七、预计取开轮档时间:指航空器开始进行与离场有关移动之预计时间。
  
  四十八、预计到场时间:于仪器飞航,系指预计航空器到达一参考助航设施所订定之指定点并可由该点实施仪器进场之时间。如该机场无
  
  助航设施,则为航空器预计到达机场上空之时间。于目视飞航,
  
  系指航空器预计到达机场上空之时间。
  
  四十九、预计进场时间:指航管单位预计到场航空器在延误之后,可以飞离等待点开始作仪器进场之时间。
  
  五十、填报之飞航计划:由驾驶员或指定代理人向飞航服务单位所填报不含后续修改之飞航计划。
  
  五十一、飞航组员:指于飞航期间负责航空器相关作业且具有证照之航空器上工作人员。
  
  五十二、飞航情报中心:指负责提供飞航情报服务之单位。
  
  五十三、飞航情报区:指提供飞航情报服务及守助服务所划定之空域。
  
  五十四、飞航情报服务:指提供建议与情报,以利飞航安全与效率之服务。
  
  五十五、飞航空层:指相对于特定气压一、○一三.二百帕 (二九.九二寸汞柱) 之固定气压值所形成之空层,并以指定气压间隔作为与
  
  其他空层之隔离。
  
  五十六、飞航计划:指向飞航服务单位提供有关航空器意欲飞航或部份飞航之特定资料。
  
  五十七、飞航能见度:指飞航中自驾驶舱内向前目视之能见度。
  
  五十八、地面能见度:指由合格之观测人员所测报之机场能见度。
  
  五十九、航向:指航空器纵轴所指之方向,以真北、磁北、罗北或方格北之度数表示之。
  
  六十、实际高度:指自指定基准至某平面或某点或某目标物间之垂直距离六十一、仪器飞航:指遵循仪器飞航规则之飞航。
  
  六十二、仪器进场程序:指根据飞航仪表并保持规定之障碍物间隔所进行之一系列预定飞航操作。该飞航操作自最初进场定位点或指定之
  
  到场航线起始点起至能够完成降落之一点止,此后,如不能完成
  
  降落,则飞至等待航线或符合航路障碍物间隔之某点位置。
  
  六十三、仪器天气情况:指能见度、距云距离及云幕高,任何一项低于目视天气情况最低标准时之天气情况。
  
  六十四、降落区:指活动区之一部分,供航空器降落或起飞之用。
  
  六十五、空层:指航空器飞航时垂直位置之通称,含高度、实际高度或飞航空层。
  
  六十六、操作区:指机场内供航空器起飞、降落及滑行之区域,但不包括停机坪。
  
  六十七、活动区:指机场内供航空器起飞、降落及滑行之区域,包括操作区及停机坪。
  
  六十八、机长:指负航空器飞航时之作业及安全全责之驾驶员。
  
  六十九、气压高度:以高度表示之大气压力,并与标准大气条件下之气压相对应。
  
  七十、不当使用精神作用物质:指航空人员使用一种以上精神作用物质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对使用人造成直接危害或危及他人生命、健康或权益。
  
  (二) 造成或恶化工作上、生活上、精神上或生理之问题。
  
  七十一、禁航区:指在领土及领海上空禁止航空器飞航之特定空域。
  
  七十二、精神作用物质:酒类、鸦片类、大麻、镇静剂及安眠药、古柯碱、其他精神刺激药物、迷幻药及兴奋剂,但咖啡及烟草除外。
  
  七十三、无线电通话:指主要系以语音方式交换讯息之无线电通信。
  
  七十四、长期飞航计划:一系列经常、定期且飞航基本资料相同之飞航计划。由航空器使用人送交飞航服务单位保存,以供重复使用。
  
  七十五、位置报告点:指航空器能据以作位置报告之特定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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