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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十六、限航区:指在领土及领海上空限制航空器应依特定条件飞航之特定空域。 七十七、跑道:指于陆上机场内所划定之长方形区域,供航空器起飞与降落之用。 七十八、跑道等待位置:除非塔台许可外,滑行之航空器或车辆应停止并等待之指定位置,用以维护跑道运作、障碍物限制面、仪器降落 系统或微波降落系统之临界区域或敏感区域。 七十九、安全相关人员:指飞航组员、航空器维护人员、飞航管制员及其他执行职务或处置不当,可能会危及航空安全之人员。 八十、信号区:指机场内用作显示地面信号之区域。 八十一、特种目视飞航:指在管制地带内低于目视天气情况下,由驾驶员提出并获航管单位同意后实施之目视飞航。 八十二、滑行:指航空器依其自身动力于机场场面之活动,不包括起飞及落地。 八十三、滑行道:陆上机场划定供航空器滑行之路线,用以连接机场某一区域与其他区域。 八十四、终端管制区域:指包括一个或数个主要机场,且与飞航服务航线相会合之管制区域。 八十五、预计全部经过时间:于仪器飞航,系指从起飞至到达某一指定点上空所需之预计时间,该点系参考助航设施所订定,并可由该点 开始实施仪器进场程序;如目的地机场无助航设施,则计算至到 达目的地机场上空。于目视飞航,系指从起飞至到达目的地机场 上空所需之预计时间。 八十六、航迹:指航空器飞航途径在地面上之投影,其任何一点之方向以真北、磁北或方格北之度数表示之。 八十七、避让相关航情建议:由飞航服务单位提供之飞航建议,用以协助驾驶员避免碰撞。 八十八、相关航情:指由飞航服务单位颁发之资讯,提醒驾驶员可能在其飞航位置或预定航线附近其他已知或观察到之航情,以协助驾驶 员避免碰撞。 八十九、转换高度:指在某一高度以下,航空器之垂直位置,系以高度为准。 九十、无人气球: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自由飞行之航空器。 九十一、目视飞航:指遵循目视飞航规则之飞航。 九十二、能见度:指下列两项较大者: (1)当以明亮背景做观测时,对靠近地面且大小适当之黑色目标物,能够看到及辨识之最大距离 ; (2)当以无亮度之背景做观测时,能够看到及辨识一千烛光 之最大距离。 九十三、目视天气情况:指能见度、距云距离及云幕高均应等于或高于最低标准时之天气情况。 九十四、巡航空层表:指依磁航迹○○○度至一七九度及一八○度至三五九度,并分别指定巡航空层所订定之表。 九十五、转换空层:指转换高度以上可用之最低飞航空层。 九十六、防空识别区:经特别指定范围之空域,于该空域内之航空器除应遵循飞航服务相关规定外,并应符合特殊识别及 (或) 报告程序 。 九十七、夜间:指自终昏至始晓之时间。 九十八、小型航空器∶指最大起飞重量小于或等于五千七百公斤之航空器 ,不含超轻型载具。 九十九、目视飞航通讯追踪∶简称通讯追踪,指飞航服务单位对目视飞航 之小型航空器保持陆空通讯连络,以利提供守助服务。 第 3 条 航空器飞航于本国飞航情报区者,应适用本办法。 民用航空器在军用机场活动时,并应遵守该机场所订之有关飞航规定。 本国航空器在国外地区飞航时,应遵守该地区之飞航规定,如该地区无飞航规定,仍应遵守本办法。 第 4 条 航空器于飞航中或于机场活动区内作业,均应遵守一般规则之规定。于飞航时,另应遵守目视飞航规则或仪器飞航规则。 航空器得在目视天气情况下选作仪器飞航,如航管单位认为需要,亦得要求航空器在目视天气情况下作仪器飞航。 第 5 条 机长于执行飞航任务时,不论有无亲自操纵均应依本办法之规定负责航空器之安全作业。但为确保航空器之安全,必要时得不受本办法之限制而作断然处置。 第 6 条 机长于飞航前应熟悉与此次飞航有关全部可获得之资料。 飞离机场附近及所有仪器飞航之飞航前准备,应包括详细研究可获得之现行天气报告及预报,并考虑无法按计划实施飞航时所需之油量及备用方案。 第 7 条 机长于负责航空器飞航期间,对航空器之处置有最后决定权。 第 8 条 安全相关人员不得有任何不当使用精神作用物质情形,如受精神作用物质影响,导致行为能力受到损伤时,不得执行其工作。 第 9 条 运作航空器者,不得疏忽或轻率致危害他人生命或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