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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2-3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59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田水利会人事管理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依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农田水利会设人事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人评会),置委员九人至十三人,任期一年,由会长就下列人员派兼之:
  
  一、总干事。
  
  二、主任工程师。
  
  三、一级单位主管。
  
  四、二等及三等非主管人员各一人至三人,并由各该等人员推选产生。
  
  第 3 条
  
  人评会开会时,委员应亲自出席并由总干事召集且担任主席,总干事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会长指定一人或由委员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项会议应有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其决议应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
  
  第 4 条
  
  人评会职掌如下:
  
  一、参加升迁考核人员资格及评分之审查。
  
  二、依积分高低顺序或资格条件造列升迁候选人员名册。
  
  三、员工考绩之审议。
  
  四、奖惩案件之评议。
  
  五、其他由会长交议之重要人事事项。
  
  第 5 条
  
  人评会认为评议案件有调查必要者,得视需要通知有关人员列席说明,并指定人员调查后再议。
  
  人评会评议结果经会长核定后行之。
  
  第 6 条
  
  农田水利会职员对所受之奖惩有异议时,得于通知送达翌日起十日内,检具事证申请重行审议,并以一次为限。
  
  第 7 条
  
  人评会委员及相关业务承办人员对于评议案件有关事项应严守秘密,涉及本身案件应行回避。如有违反,视情节予以惩处。
  
  第 8 条
  
  农田水利会职员之任用,依本章以考试定其资格。
  
  前项考试,应以公开竞争方式行之,由农田水利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视农田水利会实际用人需求,统一办理。
  
  联合会举办统一考试,应拟具考试科目、考试简章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定。
  
  第 9 条
  
  联合会举办统一考试,应设考试委员会办理各项考试事宜。
  
  前项考试委员会,置委员二十三人至二十五人,任期与当次考试办理期间相同,联合会会长为主任委员,其余委员由联合会遴聘下列人员组成:
  
  一、主管机关相关业务人员三人至五人。
  
  二、专家学者三人。
  
  三、各农田水利会代表十七人。
  
  考试委员会开会时由主任委员召集,并担任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一人或由委员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项会议应有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其决议应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
  
  第 10 条
  
  凡中华民国国民,年龄在十八岁以上五十五岁以下,具有本规则所定应试资格者,得依本规则应试。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应试:
  
  一、动员勘乱时期终止后,曾犯内乱、外患罪,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
  
  二、曾服公务、农田水利会职务或其它职务有贪污行为,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
  
  三、褫夺公权尚未复权。
  
  四、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
  
  第 11 条
  
  具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应农田水利会二等十二级人员任用资格考试: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相关科系,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相关科系毕业。
  
  二、经相关专门职业技术人员普通考试相关类科及格,经依法领有证明,并继续执行职务三年以上。
  
  三、取得农田灌溉排水技术士甲级证照者,或取得农田灌溉排水乙级技术士证照后从事相关工作满三年。
  
  四、曾任政府机关相当委任或农田水利会三等相关人员三年以上,成绩优良。
  
  第 12 条
  
  具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应农田水利会三等十级人员任用资格考试:
  
  一、工程人员及灌溉管理人员: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级中学或高级职业学校相关类科以上毕业。
  
  (二)取得农田灌溉排水乙级技术士证照者,或取得农田灌溉排水丙级技术士证照后从事相关工作二年。
  
  二、一般行政人员: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级中学或高级职业学校以上毕业。
  
  第 13 条
  
  考试前发现应试人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应试资格:
  
  一、有第十条规定情事之一。
  
  二、冒名顶替。
  
  三、伪造或变造应考证件。
  
  四、自始不具备应考资格。
  
  五、以诈欺或其它不正当方法,使考试发生不正确之结果。
  
  有前项情事之一于录取后发现者,由农田水利会撤销其录取资格并报主管机关备查;涉及刑事责任者,移送检察机关侦办。
  
  第 14 条
  
  联合会举办统一考试后,应造具录取人员名册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第 15 条
  
  农田水利会职员分为下列四类:
  
  一、辅佐人员:总干事、主任工程师、秘书。
  
  二、灌溉管理人员:管理组长、管理师、副管理师、助理管理师、管理员。
  
  三、工程人员:工务组长、工程师、副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工程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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